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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亲子鉴定

2017-11-26 8页 doc 22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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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亲子鉴定长春亲子鉴定 篇一:亲子鉴定收费标准 贵阳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篇二: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最清晰最常用的方法参考报价(7个工作日出结果): 最新报价和详情(加急,如何送样)请参见„亲子鉴定报价 报价为本机构近期报价 VIDEO: 一分钟视频了解本机构 亲子鉴定价格的以外的一些关怀提示: 1、尽量选择有“司法鉴定许可”的机构做亲缘鉴定 能获得该许可的机构,无论是在检验人员的素质,还是检验规范;无论是在实验室规模,还是检验设备的先进性;都做了考核,准确性和检验结果的一致...
长春亲子鉴定
长春亲子鉴定 篇一:亲子鉴定收费标准 贵阳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篇二: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最清晰最常用的方法参考报价(7个工作日出结果): 最新报价和详情(加急,如何送样)请参见„亲子鉴定报价 报价为本机构近期报价 VIDEO: 一分钟视频了解本机构 亲子鉴定价格的以外的一些关怀提示: 1、尽量选择有“司法鉴定许可”的机构做亲缘鉴定 能获得该许可的机构,无论是在检验人员的素质,还是检验规范;无论是在实验室规模,还是检验设备的先进性;都做了考核,准确性和检验结果的一致性有保障。 2、尽量选择实验室和检测人员在本省的机构 这样好避免样本不出乱子。同时,选择本省机构,也能节省时间。 3、最便宜的价格绝非首选 检验试剂的浓度,样本的扩增时间、检验的流程等等,都是和成本密切相关的。到底是需要准确的结果还是省点小钱,其实不需要考虑。 亲子鉴定价格方面的常见问题: 1、 鉴定的一般几天出结果, 本机构一般通知到用户检验结果会在5-7个工作日,因为样本需要扩增,需要一些时间,检测我们也是采用两组人员双向平行检测,杜绝人为误差。 2、 鉴定加急为什么费用会贵一些, 加急需要单独使用检验试剂,单独使用设备,质量检验也是针对加急而设定的单独体系。 3、 为什么一些特殊样本,鉴定费用会高不少, 如烟头、骨骼、精斑„.等等,都算特殊样本。这些样本要提取出可供检验设备检测的DNA,无论是提取流程、扩增时间、设备要求,都极大的增加了成本。 4、 为什么司法类鉴定价格要高一些, 司法类鉴定需要有“司法鉴定公证员”资质的人员在现场见证取样。 司法类鉴定需要出具有法律效益的正式报告书,需要入库和备案,并知会相关司法机构。 更多价格问题和详情请参见„亲子鉴定报价 篇三:法律知识通知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的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有效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依据《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了有效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依据《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请登录长春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在组织管理、工 作内容、建设、管理与监督及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细则,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选配责任心强的专人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并定期对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加强年报统计工作。 第七条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县(市)区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负责签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八条 全市统一使用《吉林省出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不得以手写方式 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损毁、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查找原因,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证件管理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作废,于第二年5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登记的复印件和废证逐级报至省级证件管理部门集中销毁,登记原件由签发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户口登记机关和上级证件管理部门备案。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助产技术资格的,要及时将印章、存根及其它相关材料上交至县(市)区级证件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记。签发机构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严格签发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 第三章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第十一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依据加盖公章或医疗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 卡》,按照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签发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告知新生儿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后2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分娩单位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新生儿父母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信息登记卡》,《围产保健手册》回执(当年出生用)。 第十四条 非新生儿父母领取的,还需提供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或委托人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五条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本人书面声明,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或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单亲证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相应栏目处填写“/”。第十六条 若领取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提(转自:wWw.hnBoXu.com 博旭范文网:长春亲子鉴定)供不了新生儿母亲信息,需新生儿父亲提供本人书面声明、《单亲证明》和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第十七条 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八条 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超过2个月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应到助产机构所辖县(市)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需提供的手续:原助产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可到出生地县(市)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审验以下材料后,方可为其发放: (一)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及证明人签字、指纹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2)和新生儿父母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由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儿未落户证明》或《户籍证明》。 (五)新生儿出生地所辖县(市)区卫生局或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查处理证明》。 第二十条 对于丧失生父母的新生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能提供与分娩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签发机构可为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则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报落户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必须有接生人员或签发人员及领证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规范的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新生儿父母为港、澳、台居民填“中国”籍,其后标(港、澳、台)。对《出生医学证明》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如涉及到外籍人士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但填写内容应与其有效身份证件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信息要认真核实无误后,须分别在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涂抹,不得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户籍登记。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报户籍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籍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避免重复发证。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中确需进行亲子鉴定者,需到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至法定鉴定机构(中日联谊医院中心研究室)进行鉴定,所需费用自理。 第四章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第二十六条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或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 学证明》无效,需要更换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6天内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者,可以到原签发单位换发,超过6天则需到县(市)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换发办法如下: (一)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不能落户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相关证明。 (三)需变更新生儿父母信息的,要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新生儿父母信息的相关证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签发机构核实情况属实,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的原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第五章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第二十八条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证件管理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需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补发原因登记。第二十九条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正副页需提供的资料: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接生单位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第三十条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 的,补办正页需提供的资料: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及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存根复印件、户口簿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接生单位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要出生证明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公证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2006年9月1日前出生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者,除需上述常规资料外,还要有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儿未落户证明》或《户籍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一)户籍部门办理完落户手续,《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丢失,不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已办理完落户手续,提出更改姓名的,不予更改。 (三)新生儿父母为新生儿取名,要求新生儿姓氏与父母不同,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声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后,将不予更改。 (四)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信息,需向县(市)区级证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县(市)区级系统管理员向省级系统管理员申请修改权限,否则不予更改《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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