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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何交纳“利钱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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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何交纳“利钱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精品]若何交纳“利钱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精品] 如何缴纳“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 2009-6-8 11:17:00 文章来源:网络 【大 中 小】 【打印】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的概念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配到红利的只有企业股东,...
若何交纳“利钱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精品]
若何交纳“利钱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精品] 如何缴纳“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 2009-6-8 11:17:00 文章来源:网络 【大 中 小】 【打印】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的概念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配到红利的只有企业股东,其中属于自然人投资者分取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劳动分红所得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指出:“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181号)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 。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267号)。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02号)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政策阶段性的调整。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 132号)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减免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9号)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近几年股市运行的实际状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30日另行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税发〔1994〕089号)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国税函[1997]656号) 六、视同或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有关业务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39号)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这里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如公司未在帐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进行了分配,对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也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国税函,1998,546号) (四)资本清算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企业进行清算时 “所有者权益”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余额)以及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实质上都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在关闭,合并,分立时,应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对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苏地税发,1999, 010号 (五)取得参与分红的量化资产或股权分红时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六)投资者从企业中列支财产性支出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国税函[2005]364号)。 (七)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推荐 2009年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哪缴, 企业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扣除原则及范围探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得税核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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