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货车牌照申领审核规定--(doc文档)
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
一、個人從事第二項規定行業,並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者,得
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一付:
:一:所從事行業之職業工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無固定僱主之流動工人應繳附所屬職業工會證明文件,如無法提
出證明者,申領人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申領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切結書。
2.二名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保證書。
3.保證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與申領人居住同一
村里。但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戶籍可不限同一村里。
:三:實際從事農、漁、畜牧、養殖、種殖花卉園藝者,應檢附土地所
有權狀或船舶登記、牧場、園藝、林場登記證明。申領者如無法
提具本人之土地所有權狀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提具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戶籍謄本
或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2.經政府機關證明之耕地租約或記載權利種類為永佃權設定及他
項權利證明書。
3.申領人經查證其配偶及配偶之父母無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申
領人得以其配偶父母之農地為幫農身分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
:四:攤販限由市場管理機關開具有案攤販證明。
:五:個人名義同時申領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牌照者,僅得擇一辦
理。
下列行業,得依前項規定申領小貨車牌照:
序號 職業類別 行業
, 農 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幫農、自佃農、農牧業、僱農、
農民、花農、佃耕、種花、農事雜工、蔬菜、稻作、種果
樹、林業、雜糧、農耕、園藝。
, 畜牧養殖 養牛、養豬、養羊、養漁、養蝦、養九孔、養雞、養鴨、
養鵝、養兔、養蚵、養殖、養蜂。
, 漁 漁民、漁夫、捕漁、漁業、什漁。
, 家庭手工 藤類加工、竹類加工、編織工。
, 木工 傢俱工、裝璜工、板模工、雕刻工。
, 水泥工 泥水工、土水工、泥水匠、大理石工、磨石工。
, 油漆工 噴漆工。
, 鐵工 亞鉛工、鉗工、車床工、銑床工。
, 水電工 水電技工、電焊工、冷凍工、空調維修工、氣焊工、水工、
電工、電氣修理工、鑿井工。
,, 攤販 小販、賣魚、賣肉、賣菜等。
,, 環保 舊貨買賣業。
,, 推挖土工 推土機工、挖土機工。
,, 其他 清潔工、蛋類加工、餐飲業。
二、以公司、行號名義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三付以下自用小貨車牌照者,經公路監理機關核有需要,得
免審查營業額發給牌照。
:二:申領自用小貨車第四付牌照者,應提供最近二個月營業額之稅單
或最近一年營業額稅單平均計算,每滿新臺幣五十萬元,准予發
給牌照一付。但同時申領自用大貨車牌照者,其營業額應與其領
用之第二付以上自用大貨車牌照一併計算。
:三:汽車買賣業辦理自用小貨車過戶登記者,無需審查營業額。由公
路監理機關於行照上加註「禁止裝載貨物營業及從事流動攤販」
字樣。
:四:新成立之公司、行號尚無法取得最近二個月營業證明或原公司、
行號計畫擴充業務,其最近二個月營業額無法達到規定標準者,
為適應需要申請自用小貨車多輛者,應檢具證明:如登記資本額
、增資證明、新攬
或業務合約書或營運計畫書等:並敘明理
由,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屬實後,核發牌照。 三、生產、運銷及消費合作社得依需要檢具正式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
編配通知書及年度營利所得稅結算書,依前點規定申請核發。 四、政府機關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及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
定之特種車申領裨照,不受本審核規定之限制。 五、人民團體、民間機構或私立學校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者,以一部為限
。但有特殊需要者,得敘明實際情形,專案申請公路監理機關核辦。
六、自用小貨車汰舊換新或轉讓時,應辦理牌照繳銷或過戶手續。牌照因
繳銷、吊銷、註銷重領者,應重新繳各項證明,始予發照。公司合併
者,其自用小貨車得以存續公司或另立之公司名義專案申請過戶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