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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

2018-02-04 2页 doc 13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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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生活中的非常常见现象,如给付金钱以买通犯罪,贿赂官员以金钱,赌博与卖淫嫖娼中的金钱给付,以及包养协议等等。以最为典型的包养协议为例,有妇之夫与婚外第三者因为金钱给付发生矛盾诉之法院时,该协议往往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民事主体在为一定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当前社会一般的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和《合同法》第七条均有相关规。“包养协议”被宣布无效之后,按照民法的合同无效后的一般处理规则,此时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但是由于此次而为的给付行为是不...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生活中的非常常见现象,如给付金钱以买通犯罪,贿赂官员以金钱,赌博与卖淫嫖娼中的金钱给付,以及包养协议等等。以最为典型的包养协议为例,有妇之夫与婚外第三者因为金钱给付发生矛盾诉之法院时,该协议往往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民事主体在为一定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当前社会一般的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和《法》第七条均有相关规。“包养协议”被宣布无效之后,按照民法的合同无效后的一般处理规则,此时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但是由于此次而为的给付行为是不法原因给付,它作为排除不当得利的一种情形,法官如果想要准确判案,就不得不引进不法原因给付,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的特殊处理模式。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该制度源于罗马法,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没有采用此概念,但却有着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的不法约定制度。不法原因给付应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一是有给付行为。指行为人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所为财产的给予,旨在通过法律行为移转财产于对方。这里的给付,应当是终极地移转财产于对方。 二是该给付存在不法原因。不法原因是指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三是给付须具有主观故意。至少给付人一方应当是具有主观故意的,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法规的,如果不具有该故意,则不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与否,是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核心。对于不法原因给付, 世界各国均作出了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的除外。本文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在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者实施不法给付行为的那一刻起,就已将自己置身于法律和道德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其向法院申请救济时,对其最好的制裁便是让其目的落空,也即让不法者无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其目的。如果采用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包养者在订立包养协议前就会思考,被包养者会不会在拿到钱财后与其断绝交往且不予返还财物。这样可以阻止包养者去订立包养协议实施不法的行为,更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包养协议的履行。所以援引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是不是就意味着给付物永久的由受领人保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惩罚给付人,但也绝非保护受领之人。本文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受领人返还不法原因给付物,但是受领人对给付物的占有也绝对不是合法的有权占有,应该算是一种瑕疵占有,一旦对该占有物有权利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其占有也必将被剥夺。此外,如果受领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刑事等其他法律规范,受领人依然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甚至被收缴财产。因此,对于包养协议案件,有妇之夫不得请求返还已经给付的金钱,同时婚外第三者也不得请求给付人继续履行协议。如果没有第三人对给付物主张权力,那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国家可以追缴。但在实践中对于追缴的机关、程序等一定要加以限制,否则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综上所述,我国对包养协议类似案件尚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案件审判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瑕疵,甚至有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引进十分必要。这不仅仅有利于准确处理案件,还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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