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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词(多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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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词(多级伤残 保险公司代理词(多级伤残) 2011-2-26 16:46:0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苍山支公司的委托,参与了蒋书华诉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庭审,综合庭审及证据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交强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依法免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及《交强险条例》第24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相关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原告起诉我公司,主张我公司对肇事逃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
保险公司代理词(多级伤残
保险公司代理词(多级伤残) 2011-2-26 16:46:0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苍山支公司的委托,参与了蒋书华诉我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庭审,综合庭审及证据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交强险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依法免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及《交强险条例》第24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相关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原告起诉我公司,主张我公司对肇事逃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列我公司为本案赔偿责任人属赔偿责任主体确定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 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以上两部法律专门针对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非保险公司。且该法所指的社会救助基金有权追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当然不包括我保险公司。 因 此,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再由救助基金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既然已出现,则相关逃逸责 任依法应由被告郝柏华直接自行承担。而且,原告主动撤回对本案肇事车辆车主郭守祥的诉讼,放弃对车主的索赔权利,也必将导致赔偿责任主体这个事实无法查 清。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有误。 1、本案原告提交法庭的户口本明确记载原告蒋书华系农业户口,原告在两次起诉状中也都自认这一事实。原告各项损失理应依事故发生时农村户口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和期限 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 ×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中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无论怎么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la是不能超过10%的。就本案来说,原告系一个八级,三个十级,农村户口年平均收入为6561元,年龄69岁,计算公式为: 6561元×11年×(30%+la),即便la值在江苏省没有统一的规定,也不能超过10%,也就是说,即便la值按照10%,原告也不能得到超过 28868.4元的残疾赔偿金。 3、 本案依法不应认定原告的误工费。 本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是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因此对于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在其遭受损害后,不需给予误工费的赔偿。本案原告事发时也近七十周岁。 庭审中,我公司对误工损失的问题提出了异议,请求法庭查明其实际的误工损失,而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误工损失,其误工费就不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而原告都已年过70周岁,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应该由其子女照顾赡养,因而其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损失应以原告住院21天为限,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实际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 5、本案系郝柏华肇事逃逸,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应由肇事者承担,如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进行赔付,是对肇事司机行为的一种放纵,因为这样其对被害人的所有经济赔偿都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去了,其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惩罚,也不符合民法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 三、我公司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也对诉讼的提起没有任何过错,且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苍山支公司 代理人:周振国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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