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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考点九十一个

2012-06-18 27页 doc 76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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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考点九十一个家事法考点九十一个 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
家事法考点九十一个
家事法考点九十一个 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三,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礼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版面的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四,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五,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性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和阶段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严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另一种形态的群婚丧嫁娶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短缺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六,简述当代资产阶段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 夫妻的娑地位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 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七,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裣等规定。教育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求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八、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持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畏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么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根委诸于礼。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九,简述法律,首先,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首先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十,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獾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早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当时所说的亲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第十一题: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此主要特征 答: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 封建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十二题,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趁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 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第十三题: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答: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2、 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3、 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十四,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答: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第十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施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第十六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以下区别 1、 买卖婚姻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自愿的。 2、 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包办婚事的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第十七题: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重要原则,有配偶的男女只有在婚姻终止后才能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这种违法结合,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重婚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1、 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 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一方重婚的,无论是征婚者的合法配偶还是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均视不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智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八题: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它与其他各规章的关系 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领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十九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仅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克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发生后以婚姻相称的结合是违法的,在民事法上,重婚是结婚的法定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刑法上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对中的有关,应当注意以下峡谷 个问题, 第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   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第二十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题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 答,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 答“1、宪法和法律; 、力图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释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 此外,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例如,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是依照习惯。 第二十二题,简述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婚姻家庭法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十三题,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达各类亲属的概念 答,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第二十四: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则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第二十五道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答,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以使婚姻关系终止。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十六,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无关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宜父母,外宜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友一定条件下有扶养和风头的义务;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 第二十七,什么是亲属: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答,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家长主要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而家属是家长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家属也不同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第二十八什么是亲等?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如何计算亲等 答:1、亲等的概念: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2、依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从已身分别向上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宜父母,外祖父线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3、依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如同胞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伯,叔,姑舅,姨为三亲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 二十九: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此亲属 答,三人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三类 1、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 伯,叔,姑,姨,舅,侄侄女,外甥外甥女 3、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三十,简述婚姻成立要件几种分类 答: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十一,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必备要件 规定为 1、 有结婚合意 2、 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 3、 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禁止性要件规定为不得重婚) 三十二,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 答,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资格。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婚姻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资格。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未到达法定婚龄或虽法定婚龄但丧失情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于法无效的。 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法。 关于结婚的合意不得附以条件和期限。这是由婚姻的宗旨而决定的。 三十三,我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哪此疾病的检查? 答: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的检查 1、 严重遗传性疾病; 2、 指定传染病 3、   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调羹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有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且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十四,简述我国古代聘娶婚的主要内容及实质 答: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成千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前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在婚姻关系的形式上,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其和亲迎,此后,再经庙见,女子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六礼反映出聘娶婚的特点,父母作主,媒妁之言,纳币为先决条件。聘娶实为买卖,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地位,身份而定,所以中国古代结婚制度的实质是变相的买卖婚姻。 三十五,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规定 答: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权人,其范围应当适度,失之过窄,不得防治违法婚姻,失之过宽,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宜一刀切,应当考虑不同的无效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元首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有禁止结婚的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十八,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前医学检查做出要求,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多年,实践证明,这是防止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者结婚,保护人民健康的有效措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1994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该法的实施办法第16条指出,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检查,两者是名异而实同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该条例删去了有关婚前检查的原规定,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更加完善。 第五章夫妻关系, 三十九,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有什么区别 答,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本质区别。所谓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在以男系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下,入赘违反了男娶妇嫁,妇从夫居的通例,故赘婿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受到歧视,被称为无能小子。旧式入赘婚与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主要有如下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入赘婚是在男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妇方家庭招赘婿以达到傧的目的。而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是在社会主义男妇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提倡男到妇家落户,其目的主要是为树立新型的婚姻家庭观和生育观,角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其次,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入赘婚丧嫁娶往往是男女被迫的行为,即所谓家贫子壮则出赘,其夫妻法律地位也不平等。赘夫往往受到社会和妇家的歧视若无睹。而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协商自愿选择婚姻依据的结果。其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男方在社会和妇家不受重视。 第四十,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答,这一条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上学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上学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十一,简述特别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别 答: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第四十二,简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答,婚姻法第二址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当注意 第一,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这是接受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作梗 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第二,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无论当事人的感情好坏,这咱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第三,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正常进行 第四,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发球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在实际动作上,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当事人自我调节为主。以自学履行为普遍。而以公力干预为辅助,以司法救济为例外。 四十三,简述我国法律对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保护 答,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派生于配偶身份关系,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可缺少的内容。夫妻互望子成龙遗产继承权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夫妻头条强的反映,在现阶段,特别应该注意保护妻子享有的继承丈夫遗产的合法权利,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的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最后,凡是分割夫妻合法继承权的,应当依照民法能则第106,117和134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分割妻方合法继承权的,还必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分割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简述我国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答,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在地得共同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有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十五,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里虽然是夫妻并抻,但其针对性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和男到妇家茫的婚姻中的男方的姓名权,这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破除旧的习俗和法律,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协议,无论是夫妻另姓,夫妻同姓,或者相互完姓,法律都是允许的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对子女姓氏的确定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调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的规定,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精神,有利于改变子女只能从父姓的旧传统,和利于破除以男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残余影响。 四十六,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 答,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 1、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2、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3、 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四十七,我国夫妻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 夫妻间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间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有 1、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3、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四十八章简述父母在子女致国家,集体和他人损害进的赔偿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址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父母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适当赔偿 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第四十九题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权利义务的条件是什么:? 答,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彼此间本无法定权利义务。继父母怀继子女发生权利义务的条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实际地抚养教育关系。彼此才产生等同于父母和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受继你或继母的扶养教育,继你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二是继子女的生你或垂线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继子女与继你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你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生活照料和教育,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什么是子女婚生性的推定和否认 答,子女的婚生性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确定的,一是子女的父母有婚姻关系,转型是子女为父母双方所生。前者是客观外在的,易于证明,至于后者子女为母所生也是易于证明的,基于分娩的事实既可确定,为了确定子女是否出版其母之夫,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设置了婚生推定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这一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依据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确定子女是婚生子女,实际上并未解决该子女是否真正的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而实际上是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各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自己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五十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简述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官有承担民事责任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五十二,简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答:1、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此处所说的子女,在法律实务中应作限定的解释。即主要指未成年子女。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提法上更为准确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如饥如渴地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4、抚养教育义务的内容包括抚养和教育两个方面 第五十三,简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义务 答,修正前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义务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内容上作出两处修改。 1、 将原法中的管教和保护改为保护和教育 2、 将原法条中的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一致的。 第五十四,简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答,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风头扶助的义务 1、 对此处所说的子女,在法律实务中要作限定的解释,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成年子女。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内容是很广泛的,既有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又有精神生活方面的内容,就赡养而言,子女对父母应承担生活供养的责任。子女不止一人时,应当共同履行这一义务,就扶助而言,子女应当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各方面予以扶助,照料和帮助 3、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地负担能力,但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本人的生活水平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子女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简述婚姻法关于禁止子女侵害父母婚姻权利和再婚自由的规定 答,1、婚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婚姻自由昌我国婚姻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址猹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不规则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同时,该条还规定,子女对父母扔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为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和再婚后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发球强行性的规范,赡养权利人需要受赡养时,赡养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其义务,这同权利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是完全无关的,即使子女与父母达成有关在父母再婚后即不予赡养的协议,也是于法无效的。 五十六,什么是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答,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确认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制度,即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1、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经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2、 强制认领是指当大旱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或不主动地自愿认领进,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第五十七,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 答,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你结于结婚前所生子女,历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准 正有两种形式 1、 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确无误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2、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第五十八,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亲子关系的种类 答,按照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可对亲子关系作如下分类,首先,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次,还可以上两类亲子关系作进一步的分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分为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分为养鸡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第五十九简述亲权的含义及内容 答,亲权是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你为主,亲权人对牌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志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内容古今有别。按照近现代各国的立法便于工作,亲权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宗旨,其个体内容,可分为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 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子女姓名的庙宇权依据指定权,惩戒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返还子女的请求权等,晚近以来的各国立法已对惩戒权严加限制,惩戒过当视若无睹为亲权的滥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已不设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收益权以及出于管理上的必要始得行使的处分权。 应当说明的是,在法律中不设亲权制度的国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内容上也是与亲权类似的。 第六十,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你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音质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首先,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这是社会主义尊老爱幼,民主平等亲型家庭关系的要求,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 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动作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未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即他佯装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爱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答,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糨父母与继子女的称为关系也不再存在, 2、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忆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第七章,祖孙和兄妹关系 六十二,社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条件下有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由此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条件 1、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 当然祖国各地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 第六十三,孙子女,外孙子女友什么情况下,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 孙子妇和外孙子妇有负担能力, 2、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当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 六十四,简述祖孙间遗产继承的内容 答,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不刊之论有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六十五,兄姐在什么条件下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 兄姐有负担能力 2、 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 弟妹未成年。未卖掉是指未满18周岁,当然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 六十六,弟妹在什么条件下对兄姐具有扶养的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 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 弟妹有负担能力 3、 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当然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 第八章,收养 六十七,简述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 答,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卖掉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衽收养制度制的首要目的。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收养法的内容必须同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 3、平等自愿的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即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因为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学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生育制度和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对生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协调一致,处理收养领域里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十八,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 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直系血亲毫无意义,有悖收养的目的。 通过收养而设立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收养与国家对孤儿,弃儿的收容养育不同,收养与寄养不同。 第六十九题,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一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不受以下限制,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扶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二,无特殊困难有扶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第四,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独残疾獐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咱以毒攻毒上,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你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放宽,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扶养能力,继你或继母即使忆有子女,欠缺扶养教育的能力,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不满30周岁,继子女即使是已满期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得成立此种收养关系,而且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第七十,我国收养法对收养成立的程序是如何元宝的, 答,在我国,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收养法第15条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间起成立,关于收养登记,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獐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示,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 弃婴和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2、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对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的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 3、 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不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适用收养法第21条规定,的程序,即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两者并用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 七十一,什么是无效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对无效收养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行为的法定要件,因而是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关于无效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元首的原因,确认收养元首的程序,收养无效的后果均作了规定, 1、 收养无效的原因是同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相互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即包括一切民事法律为均须具备的要件,即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包括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行为必须具备的裨要件和形式要件 2、 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收养法仅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按照民政部有关收养登记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目前我国在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上,是兼采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的。 3、 收养无效的后果,关于无效收养行为的确认是具有追溯力的,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始为无效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便于没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七十二,简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答,1、关于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年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形,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即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可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要求解除的,也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二是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又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的,要求解除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便于工作从原来一方要求解除转化为协议解除,但是诉讼内的协议解除不同于诉讼外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即告终止,当事人毋须再向民政部门输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七十三,简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答,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收养人,送养人的适用于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法第26条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鸡子女年满10岣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是依养父母,成年养鸡子女的协议而解除,适用于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鸡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由此可见,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有关当事人自愿,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上意思表示一致,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解除收养须有收养人,送养人的合意,养子女忆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须征得其同意,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由于成年子女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解除不以送养鸡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是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七十四,解除收养关系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一,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二,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说给付生活费, 4、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第一,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第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七十五,收养与立嗣的区别是什么 答,立嗣与近现代收养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立嗣是古代最重要的收养制度,在宗法家庭制度下,立嗣的目的是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收养能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使收养人在年老时得到赡养。 2、 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其年龄没有限制,女子不是宗祧继承的主体,近现代的收养则不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是男子,可以是女子并无性别之限,但被收养人限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 中国古代除立嗣之外还有其他的收养形式,嗣子在家庭宗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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