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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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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业保险null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 1、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概念、特点、作用。 2、涨工资与失业: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认为:失业率与价格——工资增长率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低失业率与高通货膨胀联系在一起。菲利普斯曲线(即失业率高表明经济处于萧条阶段,这时工资与物价水平都较低,从而通货膨胀率也就低;反之失业率低,表明经济处于繁荣阶段,这时工资与物价水平都较高,从而通货膨胀率也就高。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反方向变动的关系。) 3、失业与竞争: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
社会失业保险
null 失业保险法律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 1、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概念、特点、作用。 2、涨工资与失业:英国经济学家菲利普斯认为:失业率与价格——工资增长率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低失业率与高通货膨胀联系在一起。菲利普斯曲线(即失业率高表明经济处于萧条阶段,这时工资与物价水平都较低,从而通货膨胀率也就低;反之失业率低,表明经济处于繁荣阶段,这时工资与物价水平都较高,从而通货膨胀率也就高。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反方向变动的关系。) 3、失业与竞争: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null4、失业保险的必要性: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 失业保险的功能: a、有保障功能;b、有稳定功能;c、促进就业功能。 null5、失业原因: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五类:a。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b。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c。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d。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e。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同时,从程度上有完全失业和部分失业的区别;从状态上还可分为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null6、外国失业保险立法的发展状况: 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随即,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当时这几个国家实行的是非完全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法律确定范围内的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个人意愿,参加保险,就必须根据失业保险法律规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担一定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后被一些国家效法,构成了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 在失业补助金上,通常以周为单位支付,为其最近一段时期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数国家计算失业补助金的替代率,为平均收入的40-75%。有些国家一律支付等额补助金。如果失业人员已成家,除发给基本补助金外,还要对其配偶及子女加发一定的补助金。在支付失业补助金前,通常有几天的等待期。大多数国家对连续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有一定限制。一般情况下为8-36周,在某些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1)德国于1927年7月16日,出台《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它是德国社会政策历史上里程碑,它针对60-70万失业者,包括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工作介绍和工作建议等四方面。法案的目标要实现保险者、雇主和国家协调者之间的平衡,因此,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共同交纳,国家则保证用财政手段平衡收支差异。失业半年之内,保险者可获得其最后劳动收入的50-80%,此后,则将领取“危机救济金” null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德国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5个险种组成。 今天的德国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 6.5%,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 null(2)美国失业保险制度。从1932年威斯康星州政府正式通过美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法以后,失业保险制度便逐步在全国各州普及。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雇用8人以上人员的雇主应为雇员缴纳失业补偿税。1956年,征税范围扩大到雇用4人以上人员的雇主,但公用事业及非营利性机关人员、临时劳动者、慈善教育机关团体的被雇人员、看护业的工作者及18岁以下的报童等除外。在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保险失业补偿税由雇主负担,少数州规定由雇主、雇员双方共同负担,而雇员只负担雇主的一半。由于雇主已普遍为雇员缴纳了失业补偿税,所以在依法解除时,法律不要求雇主再向雇员支付补偿金。但如果雇主违反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解雇雇员,且当事人不愿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时,雇主则应向雇员支付补偿金。可见,雇主解雇补偿金的支付遵循的是过错原则。null1935年,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一年,国会通过立法授权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项目由州政府进行管理,联邦政府只是制订一些措施鼓励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并尽量在州际之间保持统一性,这项制度涵盖了97%的工资收入者;   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度取决于本人工作的年限,计算公式各州也不相同。在多数州中,最长的期限为26周,但是,如果本州的失业率高于某个因素一定水平,这个期限也可延长。从1987年开始,失业保险金收入也需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但不须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因其不属于工薪。 null失业保险通过工薪税(属于社会保险工薪税)来筹集资金,在大多数州,并不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失业保险工薪税全部由雇主负责,当然有时雇主也可能转嫁负担。失业保险税的数额是雇主的失业保险税率与失业保险税限额下的雇员年收入的乘积。联邦法律要求失业保险税的税基至少包括雇员年收入的前7000美元。目前,80%的州的失业保险税基都高于联邦政府的规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达23200美元。   失业保险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税率各个雇主并不相同,它取决于企业解雇雇员的经历,解雇率越高,税率也越高,这被称为“经历定率”法。问题是一般而言,解雇雇员给雇主带来的税收成本要低于雇员因被解雇而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这样一来,当企业因市场需求变化需要临时裁员时,企业愿意裁员以渡过暂时的困难。由于雇主增加的税收成本低于雇员因失业而得到的失业救济,所以,临时性裁员可能对雇主和雇员都有利,但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增加了失业率。null失业保险管理:由联邦劳工部管理,各州由劳工局和就业局管理。 我国失业保险与美国有两点不同:一是缴费不同。我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而美国的大多数州,并不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失业保险工薪税全部由雇主负责;二是享受期限不同。我国规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美国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度取决于本人工作的年限,计算公式各州也不相同。在多数州中,最长的期限为26周,但是,如果本州的失业率高于某个因素一定水平,这个期限也可延长。两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为其提供积极的促进就业的服务,使其早日就业自立,防止“养懒汉”。 null(3)韩国的经济发展始于六十年代。八十年代末期,韩国的失业率维持在平均不足3%的水平。1987年,当政治迈向民主化之后,工会活动骤然增加。在1987及88年,韩国各地纷纷出现劳工运动和劳资纠纷,导致工资剧增。体力劳工短缺、工资上升及工会意识高涨,促使政府建立一个新架构以管理劳资关系。 因应这些转变,韩国政府于1992年开始考虑建立就业保险制度。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制定的韩国《就业保险法》(Employment Insurance Act)于1995年7月1日起生效。null韩国的就业保险制度不仅涉及传统的失业保险,也涉及积极的劳工政策措施。该等措施专为减少对工作意欲造成负面影响而设,其中包括为失业者而设的就业选配服务及职业培训。 韩国的就业保险制度由3项基本组成:失业保险、稳定就业计划及职业技能发展计划。失业保险为失业工人提供现金援助,以稳定他们的生计,使他们致力尽快就业。失业保险包括求职津贴和鼓励就业援助金。null稳定就业计划力求在工业及科技出现结构性改变期间加强就业保障。稳定就业计划包括4个不同项目:适应就业援助、区域性的刺激就业补助金、促进就业援助,以及劳工市场信息与选配就业服务。 职业技能发展计划旨在促进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口的质素,以及鼓励个别公司在职业培训方面投放资源。职业技能发展计划包括3个不同项目:对雇主的援助、对雇员的援助及为培训失业者而提供的援助。null1997年年底,韩国面临前所未见的经济危机。为向因失业而饱受困苦的国民提供实时支持,当局在发生金融危机后迅即扩大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并已调高失业保险金额。 除建立就业保险制度外,韩国政府现正藉制定《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National Basic Livelihood Security Act)研究建立国民生活保障制度。第二节 中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截止至2004年5月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57亿人,失业保险为1.02亿人,医疗保险1.15亿人,工伤保险为4800多万人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确立的标志是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 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的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和管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期限和程序、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2010年10月28日出台社会保险法,第5章44—52条.null失业人员新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此前,国家统计局统计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标准则是: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登记的人员。 新定义不再强调“非农业户口”和“在当地就业机构登记”,这意味着在中国流行多年的“下岗”一词将退出历史舞台,更多的人将享受到政府的失业保障福利。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再就业。null“就业人员”指男16~60岁、女16~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国际劳工局的定义,就业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 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低于低保标准的视同失业。null像1936年斯大林在莫斯科宣布苏维埃政权已消灭了失业一样,1958年,新中国政府在经过十年的战后恢复后,宣布“旧社会的失业现象已经消失了”。 但在“文革”运动落幕后,大量自农村“广阔天地”返城的“上山下乡”青年的工作问题就成为城市政府的一大烦恼,在当时劳动力市场一片空白的情况下,他们惟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国家安排就业,这些年轻人还被赋予了一个集体身份:待业青年。 1993年,政府才正式宣布将“待业”一词更改为“失业”,这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迈出的“一个历史性步伐”。 &null面对失业问题,政府惟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建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三条防线:下岗再就业中心的下岗津贴、失业保险基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事实上,仅凭数额非常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其量只能解决1/3的失业下岗人员保障所需。因此,政府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即成立下岗再就业中心,并通过企业提供的下岗津贴和各级政府统筹的城市低保,把另外的2/3补齐。这样形成的社保支出基本上是三三制: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财政各1/3。 null有关下岗的调侃:历史的演变:下乡→下海→下岗--第二代大款(?)70年代叫人“下乡”,80年代叫人“下海”,90年代叫人“下岗”。 截止2002年底,中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10182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440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明显增大,在部分地区已出现年底收不抵支的局面。 null“下岗”特指的是那些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可见,下岗是不在岗而又在编——保有劳动关系,是下岗与失业的最大不同所在;显然,严格意义上的“下岗”是一种介乎于真正就业和完全失业之间的特殊劳动状态。 依据一般市场化的就业逻辑,上岗与失业之间是不应该存在既非失业又非就业的中间状态的,下岗就是失业,不失业就是在岗。之所以出现“下岗”这一特殊情形,是由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null“下岗”变失业,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责任更轻松,职工的失业救济没保障。实际上,将更多的事实上的失业人员纳入到统一的失业救济体制当中来,对政府而言只会预示着更大的责任,而对于职工,告别特殊的下岗保障走向保障基础更雄厚、体制更完备的失业保障,保障只会更可靠而不是更脆弱,——事实上,传统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制度往往因为受制于具体企业的经济效益,下岗待遇差别常常并不均衡,也很难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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