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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2012-05-16 3页 doc 35KB 1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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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万某某与张某某原系要好朋友关系,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2007年11月8日,万某某与张某某就双方前段往来账目进行结算,张某某结欠万某某现金30000元,张某某提出再向万某某借款170 000元作为承包工程的资金投入,加原来结欠的30 000元,共计借款某某200000元,并由张某某向万某某出具借据一张。其后,万某某多次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万某某与张某某原系要好朋友关系,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2007年11月8日,万某某与张某某就双方前段往来账目进行结算,张某某结欠万某某现金30000元,张某某提出再向万某某借款170 000元作为承包工程的资金投入,加原来结欠的30 000元,共计借款某某200000元,并由张某某向万某某出具借据一张。其后,万某某多次找张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张某某总是推诿回避。万某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张某某与郭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 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上诉人与张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妥,我们婚后夫妻关系非常不好,在我被起诉前,我与张某某共同生育的小孩因故身亡,事故方赔偿了上诉方与张某某四十余万元,夫妻各分二十余万元,张某某为达到侵吞此款的目的,立即找他的好友万某某,向万某某出具假借条到法院起诉,并冻结了我所分赔偿款二十余万元。我在与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从来没有看到过万某某催收借款,也未曾听说与万某某有任何债务往来。 万某某答辩称:这20万元借款郭某某是知道的,但后来找不到张某某了,他把房子也卖了,经多方寻找,才找到张某某,于是提起诉讼。   张某某答辩称:孩子出事后,事故责任方赔偿了38万元,但为了处理小孩的后事及郭某某某住院共花了十五万元以上,现在夫妻双方只剩被冻结的这19万余元。    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一)借款本金的确定。张某某向万某某所立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张某某对借款本金数额约定当庭予以认可。据此,对借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该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某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张某某与郭某某某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此外,根据《中华某某某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某向万某某借款并对借款予以明确约定的行为均系张某某与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投资工程,郭某某某辩称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系张某某个人所负债务,但其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此,对于郭某某某的辩称,该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该院认定该笔200000元借款系张某某与郭某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郭某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万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张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万某某某某某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2009.11.8钱归还。 张某某 2007.11.8”。张某某对该借条及借款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诉人郭某某某怀疑借款的真实性,认为2007年夫妻双方的感情尚好,张某某不可能向其隐瞒借款170000元现金的事实,其从未见过这笔借款,在起诉之前,万某某从未告知她借款的事实,万某某也从未向她主张过债权,故本案中的债权根本不存在。二审期间,本院依法传唤被上诉人万某某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并要求其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就借款的详细过程进行说明,但万某某拒不到庭、拒不提交借条原件。另查明,张某某与郭某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张某某向万某某出具借条一张,且对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约定均予以认可,根据《最高某某某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本案并不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故对于万某某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万某某还主张本案债务发生在张某某与郭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某与郭某某某夫妻共同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某某某法院关于某某某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本案中,万某某与张某某均表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张某某在广东承包网络工程,但万某某与张某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从事经营活动征得了郭某某某的同意,亦未证明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借款属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某以个人财产清偿。根据《最高某某某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由于被上诉人万某某拒不到庭提供借条原件、说明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万某某要求郭某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郭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两个:(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举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两种情形的除外。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再次,当涉及到对“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应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也应当由举债人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积极事实举证证明,而不应由非举债方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极事实举证证明。举债人无法举证时或未举证时,应由债权人举证证实其借款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债权人如果已经证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时,非举债人则应就《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项法定抗辩事由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或者没有两种排除情形时,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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