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际贸易实务讲稿 自己做的,绝对值得下载

2012-03-21 50页 doc 407KB 46阅读

用户头像

is_604508

暂无简介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讲稿 自己做的,绝对值得下载《进出口业务》讲稿 导论 本门课程是上学期国际贸易理论课程的一个延续,也就是国际贸易的实务部分。而国际贸易的实务简单来说就是做生意,进行商品的买卖。但是国际上的商品买卖与国内的商品买卖在做法上有很大的区别,他所涉及到的交易环境、交易条件、交易行为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请大家模拟一下,我们做买卖,做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履行哪些程序? 本门课的主要任务就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贸易适用的有关惯例和国际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各种实际运作。而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具体体现在进出口...
国际贸易实务讲稿 自己做的,绝对值得下载
《进出口业务》讲稿 导论 本门课程是上学期国际贸易理论课程的一个延续,也就是国际贸易的实务部分。而国际贸易的实务简单来说就是做生意,进行商品的买卖。但是国际上的商品买卖与国内的商品买卖在做法上有很大的区别,他所涉及到的交易环境、交易条件、交易行为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请大家模拟一下,我们做买卖,做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履行哪些程序? 本门课的主要任务就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贸易适用的有关惯例和国际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各种实际运作。而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具体体现在进出口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由于不同国家存在彼此法律上的不同规定和贸易习惯上的差异,所以在涉及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时,往往会出现矛盾和分歧。那么,如何协调这种关系,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完成约定的进出口任务,乃是本课程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于。他是人们在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一系列的习惯做法,并将其用商业用语表示出来。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必须在中订明,而且合理的贸易术语有利于交易方利益的确保和争议的解决。所以贸易术语是本门课首先要阐述的一项主要内容。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法律文件。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障合同的依法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合同条款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条款的时候要注意其合理性与严谨性。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了刚才我们说的要订明贸易术语外,还应就成交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就其篇幅和重要性来说比重都是很大的。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而合同一旦订立就马上要实现货物与资金按约定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在履约过程中环节多、程序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引起争议或法律纠纷。所以,了解合同订立的法律步骤和履行合同的基本程序,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贸易方式: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方式、渠道日益多样化和综合化。除传统的贸易方式外,还出现了融货物、技术、劳务和资本移动为一体的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除了单边进口和出口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展卖、拍卖、招投标、对销贸易和加工贸易等,介绍这些贸易方式的性质、特点、基本做法及适用场合,也是本课程需要介绍的一个内容。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牛,按CIF纽约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载明:“半数价金由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价金在货到时付清。”后货物遭遇风险而发生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于是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请问:买方有无拒付余款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术语的含义、其与合同之间的关系等,这就是我们这一章需要学习的) 我们知道,在货物买卖中,作为卖方而言主要义务就是提交合格的货物及相关单证,而买方的对等义务则是接受货物并交付货款。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如果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则不会存在风险、责任的划分问题,但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是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物的交接是一个较为长时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因为他们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运输距离长、交易中涉及的工作多、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关卡手续也很繁多,这期间货物遭受风险的可能性就自然要大一些,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谁承担的责任、风险大一些,谁就应该在价格上占到一定的好处。所以,贸易术语对于贸易的正常进行作用是非常之大的。 贸易术语可以解决买方和卖方所关注的以下几个问题: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项费用?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贸易术语是如何产生的呢?前面学习过,国际贸易是起源于奴隶制社会,它是随着商品交换跨越国界而产生的。而贸易术语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据相关记载,在中世纪时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当地直接销售,或者亲自去国外采购货物然后运回国内销售。不论哪种方式,都是由货主自己承担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这种做法是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那时还没有关于贸易术语的记载。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FOB。据有关资料介绍,但是所谓的FOB,是指买方事先在装运港口租定一条船,并要求卖方将其出售的货物交到这条船上。买方就一直在船上监督交货,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与他事先看到的样品相符,就在当时当地付款。这一做法虽然有别于我们今天的凭单交货的FOB贸易术语,但可以说是FOB的雏形。直到随着运输、通讯、金融的发展,贸易条件发生巨大变化,今天我们这种船务、保险、银行等行业参与的单据买卖方式才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贸易做法。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他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贸易术语及国际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在一般的口头表达中又称价格术语.因为作为国际贸易的双方来讲,国际贸易就是商品的国际交换活动,那么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来讲,最看中的也就是商品的价格到底是多少.而国际贸易术语中一般都会明确的表明价格构成,所以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但国际贸易术语绝不仅仅只包括价格因素,作为一个简单的术语可能就把关于贸易的方方面面,手续的办理,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等都包括进去了.那总的来看,国际贸易术语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主要是确定成本以外的从属费用由谁支付. 2.确定交货条件.即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正是因为国际贸易术语本身就有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因此在国际贸易的具体报价时使用国际术语,就可以明确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且说明了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的时间. 另外,我们说国际贸易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在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很多的突发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可能就不是简单的几个术语就可以涵盖全面的,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更为全面和详细的解释,避免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或者说产生纠纷之后有一个解决问题可以遵循的文本.这就是我们第二点要介绍的内容,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它主要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由国际上的一些组织成文,成为各国进行贸易的依据.那关于国际贸易术语方面我们从它的含义可以看出它涉及的方面非常的多,因此也有必要对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有一个了解,以便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一个参照的文本依据.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惯例对贸易术语的解释是不尽相同的. 1、<<1932年华沙-牛津>>(W. O. Rules) 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由国际法协会制订,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并都作了比较详细地解释,该规则沿用至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六种术语作了解释:EX(产地交货) FOB(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运输工具旁交货) C&F(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加保费加运费)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这些术语的规定主要是在美国、加拿大以及一些美洲国家应用,因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甚远,国际间很少使用,因此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但我们要有所了解,而且在和美洲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一定要明确规定所适用的是哪种惯例,以免产生纠纷。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和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他们惯用的“定义”,但该规则仍在美洲国家之间使用,因此在与这些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如双方同意采用此规则,应在合同中作出明文规定,否则是没有约束力的。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 (2)现行的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99年7月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3)该通则共包括了四组13种贸易术语:具体的下一节会解释.在这13种贸易术语中有六种是比较重要也是经常使用的我们会重点介绍,其他的会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E组(启运) EXW Ex work 工厂交货 F组 (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carrier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000通则》在其引言中指出,《通则》只限于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即与买卖合同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不予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即不包括服务、技术贸易,也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且《通则》仅仅涉及交货与交单的规定,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惯例并不是万能的。而且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问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并非法律,对买卖双方并没有约束力,可采用也可以不采用。而最好的做法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惯例,而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是,,则被采用的惯例就具有约束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那么如果当事人所采用的惯例与合同其他条款有分歧或根本未订明采用何种惯例时该怎么办呢?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未订明采用何种惯例,对某一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我们刚才讲了在13种贸易术语中有六种是最常用的,也是我们重点介绍的内容,而在这六种中,又以在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最为常见.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见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一)FOB 课本70 1、名称:FOB全称为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2、含义: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交至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3、买卖双方的义务 4、注意事项 (1)船货的衔接问题. ①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②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在这个船和货物的衔接问题上,买卖双方都有自己的义务.具体运输用的船是由买方负责联系的,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安排船只,由此多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未能及时装货上船,由此多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2)风险的划分界限 从该术语的含义和买卖双方义务,我们可以看到其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但卖方又要将货物装上船,这之间会否有矛盾产生呢?比如说吊车将货物吊起已越过装运港船舷,但一不小心掉到甲板上然后滑落至海里造成货物损失。从实际的操作来看,由于按船舷来划分责任的界限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个货物的起吊到越过船舷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损失完全的按照船舷来划分责任,可能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所以不可能严格地将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因此尽管越过船舷这个风险转移点,但是交货义务的完成是将货物装上船。如果没有将货物装上船,就没有完成交付,因而越过船舷的风险转移也就没有意义。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的来协商这个责任的划定范围.比如说如果起吊货物的吊车是由卖方提供的,那么买方可以在合同中说明货物起吊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来承担.也就是说万一货物起吊过程中由于吊车操作失误掉了下来,尽管以越过船舷,但货物的损失仍然由卖方承担.这个就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协商了。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的卖方的风险与责任已转移。 (3)装船费用的承担 按照该术语的定义,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都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但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有可能因为货物属性不同而有区别,比如有些货物可以直接码放在甲板上,而有些货物不能经受风吹雨淋的必须移至船舱,还有些货物形状不规则的要码平,这可能就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这就给实际的费用划分造成了困难。特别是在祖传运输的情况下,船方是不负担装船费用的(班轮运费则包含装船费用)。在实际操作中,货物装船的环节产生的这么多费用,如装船费,理舱费,平舱费等等,这些费用到底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就要看双方的合同规定而定,正是因为有这些不同,才衍生出了关于这个术语的变形.换句话讲,这些变形形式的不同之处也就是在于装船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5、FOB术语的变形(这些变形是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上发生争议,使装船费用更加明确)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即装船费用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即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及其他装运费用由买方支付. (3)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5)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案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2007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性钢材200吨,每吨按10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支付方式是即期信用证,并于2月28日前开到,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在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20万美元的信用证。2.28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一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的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这在《2000通则》中已有规定。”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2000通则》办,按照我们的商业习惯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的规定,前电所述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我方歉难按《2000通则》办理,速复。”请分析:美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应如何避免此类争议的出现? 说明:首先,前面我们说过,要以定义为惯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我们这份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采用何种惯例。其次,美国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为卖方“在买方请求并有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所以美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与美国,加拿大等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特别是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定明,以免因解释不同出现争议。另外还要注意vessel这个词,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如果要求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则必须在fob和港口名之间加上该词,否则卖方就可能在该港口所在城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这就会增加买方的负担。 (二)CFR CFR=FOB+F 课本72 1、名称:CFR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含义: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3、买卖双方的义务 双方义务上,卖方义务和FOB相比较多了一项内容,就是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 4、注意事项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CFR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费用划分是以目的港为界.但在FOB中,这两个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2)在CFR术语中,卖方要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因为负责租船的是卖方,如果买方对货物航行的具体日期不能及时了解就有可能无法及时办理保险.如果因为卖方没有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没有及时投保,而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又刚好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尽管风险的划分是以船舷为界,但产生的损失还是该卖方赔偿. (3)CFR术语下的欺诈问题。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4)费用的承担。在CFR中,一直到目的港的费用都该卖方支付,但货物到了目的港之后,卸货的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呢,这个就需要根据合同规定来执行,由此也产生了CFR的几种变形. 5、CFR术语的变形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CFR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欧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货物于2006年3月13日上午装上“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是在第二天上午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知。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后立即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上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德方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物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的损失应由我方公司承担并要求索赔。请问: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说明:首先,我们说过,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就是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且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本案例中就是因为卖方没有做到及时的充分通知,才导致钱货两空。事实上,在该案例中,货物的损失由我方承担,而且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被退回,结果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得不针对外商的索赔向其赔偿了8000欧元的损失。但是假如卖方在装船完成的第一时间,立刻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能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当晚货轮遇难后,保险公司就会承担该笔保险的赔偿责任,而我方因完成交货义务也可以凭单要求支付货款而避免损失。 保险金额 (三)CIF I= CIF*(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 FOB+F/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投保金额 投保加成 加成率一般为10% 所谓的投保加成就是不按原来的货值而是以高于原先的货值投保,这样当出现损失时买方还有得到一定的利润。一般是按CIF的110%投保。如果加成率过高,就会有骗保的情况产生。 1、名称:CIF全称为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课本74 2、含义: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3、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4、注意事项 (1)CIF属于装运合同而非到货合同。从卖方义务上我们得知,该术语条件成交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船,即完成交货义务,因此该术语订立的合同是装运合同。但是由于该术语后注明的是目的港,且通常称其为“到岸价”,所以该术语合同也往往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但实际上,按该术语成交时,虽然卖方负责装运与投保,但并不承担保证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也就是说卖方买了保险之后,将保险单交给买方,只要货物越过了船舷,风险由买方承担。万一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风险的话,由买方凭保险单去索赔。(其实在FOB和 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办理保险,因此不构成一种义务.而 在CIF中,属于卖方为买方承担的运输风险投保,因此属于卖方的义务.)而且CIF术语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就货物的装运时间做出规定,都不应规定抵达目的港的交货时间。 (2)保险险别的规定。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但世界各国对此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按期把货物装至船上并移交给买方,同时通过一定程序向买方提交所有合格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这种方式就叫做象征性交货,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提交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是交货完成了,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风险没能运至目的港就由买方来承担了.卖方无需保证到货.CIF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因此,我们应该记住, CIF买卖不是货物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它不是保证货物必须运到的合同.所以,在进口合同中要慎用,少用CIF条件,尤其是大宗货物的买卖,更不宜采用。一般只是在零星的货物进口中采用CIF条件,特别是国外装运港为偏远港口,我方班轮不能停靠,或国外运价水平较低的情况.但在出口合同中则争取使用该术语,因为它可以为出口国增加收入。 (4)租船订舱。卖方的还有一项基本义务就是租船订舱,办理运输事项。根据《200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运输此类货物的海轮运至目的港。所以买方一般无权对班轮公司或租用船只提出要求。当然如果卖方没能按时租船订舱,导致无法按时交货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候买方仍然为了确保货物安全到达,降低风险,对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等问题提出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酌情考虑,在能够办理且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了这些规定,卖方必须严格执行,但买方也可以提高价格。 (5)卸货费用的负担。和前面所讲的两种术语一样,如果是班轮运输,装卸费用自然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承担。但如果采用租船运输,按照惯例,船方不负责装卸费用。再CIF合同中,装货费当然在卖方头上,但卸货费的承担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为了明确费用的负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产生了CIF的几种变形。 5、CIF术语的变形 (1)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卖方承担。 (2)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3)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 (CIF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案例:瑞士A公司(卖方)和中国B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定了一笔1千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2007年7月20日.买方向卖方及时的开出了信用证.A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A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千吨钢材和另外发给厦门的2千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向厦门.A回复说,该船是先靠黄埔港停.但是没想到,最终这条船还是没先靠黄埔港,而是先去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靠了一个多月后才来黄埔港.在此期间,钢材市场的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钢材现在在当地的售价下跌了不少,使得买方现在拿货进行出售,不仅得不到原先的利润,而且算上其他交易成本,还要赔钱.因此,早前,到货物没有按规定日期到达时,买方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且,在货物到达黄埔港后,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使得B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不得不向港口多交纳各项停靠费用,并另外找买家低价处理出这批钢材.A公司认为,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能够抵达目的地,是船运方的义务,不是卖方所可以控制的.因此,他们向B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赔偿买方由于拒绝卸货而造成的损失.我方当然是拒绝赔偿.于是A公司就把争议提交到了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根据自己所学判断仲裁结果,B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说明:仲裁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需要承担公司滞留在黄埔港口所造成的损失,且承担诉讼费2000美元. 其实,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就还是请大家牢记上面说过的那句话.尽管A公司发来传真说船会先停黄埔港,但不能把它看做是一项承诺,因为没有写入正式的文本合同中,且当时也不可能再写入合同中了,因此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根本无法保证该船到底何时靠岸.而且对于运输的船只而言,它有权考虑从便宜和便利的角度讲,选择补充燃料的港口或先停靠在较为便利的港口. 上述三中贸易术语,我们称之为老三种,主要适用于海上运输。 下面的新三种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 PS: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办理履行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义务的人. (一)FCA 1、名称: FCA 全称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含义: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任务. 目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适用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所以该术语该国际贸易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买卖双方的义务 课本76 4、注意事项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都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卖方负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前的有关风险和费用,买方负担其后的有关风险和费用.如果是多式联运的情况下,卖方承担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发生转移。按照《2000通则》,卖方要承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鉴于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处理,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2)交货完成的界定: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为止即完成交货.若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只需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没有义务卸货.这是《2000通则》作的重新规定,即在FCA条件下卖方的交货在下列情况下才算完成:第一、若指定的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第二、若指定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者货物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支配之下时。 (二)CPT 1、名称:CPT全称为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地点) 2、含义: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3、买卖双方的义务 课本78 4、注意事项: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风险的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费用的划分以进口国的目的地为界.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正常运费,额外运费由买方承担。我们之前提到的交货时装货卸货的费用,一般是由卖方承担,但如果合同上另外有规定,就按合同上的规定执行。 (2)装运通知。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与买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在指定目的地受领货物的准备。装运通知的重要性与我们前面所讲得CFR术语条件下的一样。 (三)CIP 1、名称:CIP全称为 C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含义: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3、买卖双方的义务 课本79 4、注意事项: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风险的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卖方不仅要承担运输到目的地的各项正常费用,还必须支付保险费.但由于风险在运输途中该买方承担,因此卖方的保险属于代办的性质. (2)保险险别。与CIF一样,如未在合同中约定险别,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是否投保特殊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特殊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特殊险的费用如事先并未约定计入商品售价中,则由买方另行负担。 这就是在国际贸易中运用的最为频繁的六种贸易术语,相对而言,第一大点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又是运用的最为频繁的,最常见的,时间最长的. 三、老三种和新三种的异同: (一)相同点:都是凭单交货,也就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而非货到合同。 都是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二)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老三种仅适用于水运(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是船舶公司。新三种不仅适用于水运,而且适用于空运、陆运等各种单式运输以及多式运输。 险别不同;老三中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新三种不仅适用海险,还适用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交货地点和风险界限不同;老三种卖方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是装运港船舷,而新三种则是自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转移风险。 装卸费用的承担责任不同;在老三种中,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负责运输事项的一方就负责向班轮公司交纳装卸费用。而如果是租船运输,装卸费用就通过贸易术语的变形来明确。而新三种的方式下,一般是由承运人负责装卸,所以不存在贸易术语的变形问题。 涉及的运输单据不同。老三种一般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且应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新三种则视运输方式不同提交相应单据,且如果是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的话是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的。 四、其它贸易术语的解释 课本81 (一)EXW 注意: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该术语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指定地点(工厂、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既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除非另有约定。买方承担自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这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买方承担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在此情况下,买方必须了解出口国家的报关、出口的政策和手续,以便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有些国家不允许非本国居民或常住人员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如出现此种情况,应选用FCA贸易术语)。该术语在陆地接壤的国家之间应用的比较普遍。 (二)FAS 注意: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该术语是指卖方把货物送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旁边,即船舶吊钩所及之处,即完成交货。按装运港船边交货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船边为界,货物交至船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可能包括驳运费和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风险,一概由卖方负担;当货物有效地叫到船边后,费用、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DAF 注意: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属于到达合同。 该术语是指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备妥货物后,将出售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或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处将已运达的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完交货义务。这里的边境,可以指出口国边境、进口国边境,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边境。因此,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具体地点以准确定义边境是非常重要的。按DAF条件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卖方承担货物运抵指定边境交货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费用,并办理进口手续。 (四)DES 注意: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中的目的港卸货的情况。 该术语是指卖方将其出售的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办理交接手续为界。卖方承担交货前的风险费用,买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费用,其中包括卸货费和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五)DEQ 注意:适用范围同DES 该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目的港将未办理进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与DES术语相比较,卖方就需要将船上的货物卸到码头上交付给买方,并承担卸货费,交接手续地点也转移至港口码头上。风险、责任和费用的转移以目的港码头为界。 (六)DDU 注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该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交给买房,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卖方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支付在目的地进口的任何税费(如海关手续费、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也不负责任和运输方式下的卸货义务,这些一概由买方负责。 (七)DDP 注意: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该术语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办理完进口结关手续,将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支配,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以前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关税、捐税、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手续的费用、风险一概由卖方承担,所以此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则不应采用该术语。 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即是由卖方自行报关、检验,获得相关批准证件。间接是在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由买方协助取得证件。 第三节 贸易术语的表达和使用 一、贸易术语的表达 1、贸易术语应在货物的单价中得到表达。 2、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单价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和贸易术语。且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应写上规定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如: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此处的上海是指的装运港。 每吨1000美元CIF纽约,此处的纽约是指的目的港 Eg:我国某进口公司A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B磋商一笔贸易,A公司出口硅,A公司的业务人员报价的部分内容如下:Name of Commodity: Metal——Silicon Quantity: 300T Price: CIF USD 1000/T Shanghai 试指出其中不妥的地方 (USD 1000/T CIF New York) 二、贸易术语的使用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贸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因此,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采用FOB和 FCA的方式成交.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采用CIF和 CIP的方式成交. 2、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 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和 FCA的方式成交. 3、重视规避风险.在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案例分析: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位于铁路交通干线的窝窝内地某外贸公司,于2005.5月向法国出口60吨石墨电极。由于该公司在上海设有办事处,便以FOB贸易术语成交,每吨425美元,FOB上海,共计255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5.5.28之前。该公司将货物于20日运抵上海,由上海办事处负责装货。不料,货物到达的第5天,仓库失火,抢救不及,全部货物受损无法出售。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60吨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恰逢该公司货源紧张,只好要求法国公司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迟15天,所有损失由我方公司承担。试问,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可避免本案例中的我方损失的发生。 说明:长期以来在对外贸易中,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我国的外贸人员都习惯使用老三种的贸易术语。但是随着运输的日益发达,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滚装船和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已经无实际意义,那么就该采用新三种的贸易术语。该案就是这种情况。该公司处于铁路交通干线所在城市,假如本案中采用FCA对外成交,公司可在备货后在当地即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当地铁路运输中转部门),不仅可以在当时就将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就可在当地银行办理结汇。可见,在对外贸易中采用正确的贸易术语意义重大,即可以减少环节,又可以降低风险。 第二章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和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讨价还价往往成为交易磋商的焦点,价格条款便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买卖双方在其他条款上的利害与得失,一般也会在商品价格上体现出来。 在实际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办法,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运用与价格有关的佣金与折扣,并订立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对体现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完成进出口任务和提高外贸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商品计价原则 价格的掌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必须正确贯彻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切实掌握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加强成本和盈亏的核算,并掌握价格换算。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一)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值为基础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是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是我们确立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客观依据。 (二)要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为了使外贸配合外交,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国别、地区政策。 (三)要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可根据购销意图来确定,即可略高或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作为交易方,要密切注意国际市场价格动态。国际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上下波动,有时甚至瞬息万变。当市场供不应求时,国际市场价格就会呈上涨趋势;当市场供过于求时,国际市场价格就会呈下降趋势。可见,切实了解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国际市场价格涨落的趋势,有利于对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做出正确判断,也有利于合理确定进出口商品的成交价格,该涨即涨,该降则降,避免价格掌握上的盲目性。 二、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运输距离; 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 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成交数量; 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三、加强成本核算 在价格掌握上,要注意加强成本核算,以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出现不计成本、不计盈亏和单纯追求成交量的偏向。尤其在出口方面,强调加强成本核算,掌握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和人民币净收入的数据,并计算和比较各种商品出口的盈亏情况,更有现实意义。 (一)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而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的数额。出口商品盈亏率为正,则盈利,反之为亏损。计算公式: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例如:我国A公司出口日本B公司货物,总货价是CIF OSAKA 80,000美元,其中从上海到日本的海运费是3,800美元,保险费是176美元,该货物的出口总成本是58万人民币,若收汇当天的汇率是100美元/800人民币,试计算该出口商品的盈亏率(保留两位小数)。  解:出口销售净收入=80,000-运费-保险费 =80,000-3800-176 =76024(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76024×8.00=608,192.00(人民币)  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608,192.00-580,000)÷580,000×100% =4.86%  (二)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也是用来反映出口商品盈亏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FOB净价)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则说明出口有盈利。计算公式: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   例如上题,试计算该货物的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外汇)=580,000÷76024=7.63  (三)出口创汇率 出口创汇率也称外汇增值率,或出口收汇率,用于加工贸易,反映了以外汇购买原料、辅料,经加工成为成品后再出口的创汇效果。如结果为正数,则表示外汇增值,若结果为负数,则表示“倒贴外汇”。 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注意:如果原材料为国产,其外汇成本可按原料的FOB出口价计算,这种算法适用于国内材料加工后出口。如原料是进口的,则按该原料的CIF价计算,这种情况适用于进口原料加工出口。通过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和原料外汇成本的对比,则可看出成品出口的创汇情况,从而确定出口成品是否有利。特别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公式: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例:某企业原材料CIF上海价为22,600每公吨,加工后成品的FOB上海价为每打120美元,已知每公吨原材料可加工300打成品,试计算它的出口创汇率。  解: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120×300-22,600)÷22600×100% =59.29%  四、注意价格换算 课本97 例如:某公司对外报价CIF纽约50美元每袋,后进口商要求我方改报FOB价,若运费是每袋3美元,保险费率是0.2%,试计算该货物的FOB价。  解:FOB价=CIF价×[1-保险费率×(1+加成率)]-运费  =50×(1-0.2%×1.1)-3=46.89(美元)  答:FOB价是46.89美元。  例如: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
/
本文档为【国际贸易实务讲稿 自己做的,绝对值得下载】,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