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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龙江省龙江杯

2012-03-15 6页 doc 33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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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龙江省龙江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或省外承建的工程,以及外省、市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本省内承建的工程,凡符合条件均可参加申报评选。   第三条 "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国家鲁班奖及其他相当奖项,必须从"龙江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5黑龙江省龙江杯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或省外承建的工程,以及外省、市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本省内承建的工程,凡符合条件均可参加申报评选。   第三条 "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国家鲁班奖及其他相当奖项,必须从"龙江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龙江杯奖实行指标控制,优中选优。全省每年控制在十五项左右,年竣工面积在四十万平米以内的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获一项"龙江杯"。   第四条"龙江杯"奖的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简称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成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建设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评审"龙江杯"工程,以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突出施工质量兼顾规划质量、监理质量、业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综合效果评价。  评审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增加评选的透明度,应广泛征求意见或提前向社会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符合报建审批手续,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单位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交建设项目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七条 建筑工程申报"龙江杯"工程,应符合以下规模:    一、公共建筑工程   1、1万座以上体育场;   2、3000座以上体育馆;   3、2000座以上游泳馆;   4、1500座以上影剧院;  5、2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教学楼、图书馆;   7、2万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   8、高度3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住宅和住宅小区工程:   1、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完整的配套设施)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和构筑物: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工程和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构筑物。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龙江杯"奖,应符合以下规模:   1、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2、用地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3、日供水8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4、日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5、年旅客吞吐量300万人以上、飞行等级4E和4D的机场工程;   6、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九条 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申报"龙江杯"奖的规模,可参照国家"鲁班奖"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林、煤城和边远地区,不具备上述规模,但确为当地标志性建筑,影响面大、社会评价高,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工程,可申报"龙江杯"奖。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对原有工程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   2、保密工程。   3、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仍有甩项未完工程 (不含按初装修住宅)。   4、施工工艺和技术落后,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工程。   5、施工过程中曾经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6、住宅工程回访率达不到100。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龙江杯"工程,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2、优先选择己经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的申报单位。   3、工程有创优、目标和可行的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积极推广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   5、技术档案资料整理有序、齐全、有效。   6、工程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质量等级为优良。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期,末发生质量问题,且无用户投诉。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龙江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3、市级以上优秀设计获奖证明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如规划、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劳动等部门的验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证明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件)。   5、总承包合同书(包括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书)。   6、工程概况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的文字资料,工程内外特征的照片和文字说明,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或光盘。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主要承建单位,并是依据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负总责的单位。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的"龙江杯"工程应为评审年的前一年9月30日以前竣工并已经验收和备案,评审时限为评审年的2-6月份。   第十六条 "龙江杯"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由省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实施评选。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初评。工程质量协会根据评审计划和项目特点,从"龙江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定人员,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审,包括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和使用单位意见、实地检查工程,提出初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经初评后推荐的工程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和评审,评审采取差额制。评委会由省建设厅任命专家2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3人。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程序:  1、由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  2、听取初评情况汇报;   3、查看录相带;  4、审议推荐工程,议定有关事项;  5、无记名投票表决;   6、选定人员唱票、监票、宣布投票结果。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评审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工程质量协会理报批手续,并制作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龙江杯"工程项目的各方建设主体,由省建设厅发布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表彰。同时授予工程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奖杯、奖牌和证书。授予参建单位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龙江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获"龙江杯"工程,主要承建单位(承担工程量最大的单位或开发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其它参建单位授予相应的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获"龙江杯"工程的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要视同国家"鲁班奖",增加相应分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龙江杯"。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报经省建设厅批准,撤消获奖工程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奖牌、证书等一切荣誉,并发通报。 第六章 工 作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人员、初评专家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取礼品、礼金,不准游山玩水或参加高档娱乐场所活动。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本管埋办法未能覆盖的特殊工程、高级装饰装修工程,可视具体情况,授予特殊"龙江杯"奖。省工程质量协会将适时开展结构杯评选工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埋办法,由省工程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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