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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园与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12-03-10 2页 doc 48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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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园与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www.corwing.com 于占园与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占园,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业主,住北京市朝阳区民乐建材市场18号。 委托代理人唐国新,男,北京威泰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花卉市场1301室。 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18号西南写字楼500。 法定代表人刘耀林。 原告于占园与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于占园与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www.corwing.com 于占园与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占园,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业主,住北京市朝阳区民乐建材市场18号。 委托代理人唐国新,男,北京威泰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花卉市场1301室。 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18号西南写字楼500。 法定代人刘耀林。 原告于占园与被告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占园委托代理人唐国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占园诉称,2008年9月29日,我在买卖中收到启航公司出具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1张,金额为5000元,存入银行后于2008年10月7日因印鉴不清被退票。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启航公司给付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启航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董文硕持1张出票人为启航公司、金额为5000元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到于占园为业主的北京市金纪明元建材经销部购买装饰材料,共购买了五千余元的装饰材料,除转账支票外,还另外向于占园支付了部分现金。2008年10月7日,于占园持该张支票到银行入账时,被银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后于占园通过董文硕与启航公司联系,启航公司答应更换,但至今未予解决。 以上事实,有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于占园作为已支付合理对价的票据持有人,在转账支票遭到银行退票后,享有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而本案所涉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是启航公司,故于占园应当向启航公司行使追索权。启航公司应立即支付于占园5000元,于占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启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于占园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启航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  琤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姗姗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科云网www.corwing.com --周文颖律师 电话:18973119835 QQ:2522461538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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