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东莞市生育政策

东莞市生育政策

2012-03-09 3页 doc 22KB 40阅读

用户头像

is_363363

暂无简介

举报
东莞市生育政策东莞市生育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我市的生育政策是: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
东莞市生育政策
东莞市生育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我市的生育政策是: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七)违法收养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三、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转建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 员会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一次性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在转建制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再生育但未怀孕的,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均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安排再生育的;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本文档为【东莞市生育政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