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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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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新的《公司法》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公司法》中增添了不少新的制度,相关法律条文作了比较大的变 动。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我们尤其要重视这些新的变化。在 2006 年的司法考试中,《公 司法》在卷四中占了较多的分值,预计 2007 年的司法...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新的《公司法》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公司法》中增添了不少新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了比较大的变 动。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我们尤其要重视这些新的变化。在 2006 年的司法考试中,《公 司法》在卷四中占了较多的分值,预计 2007 年的司法考试中《公司法》仍将是不可或缺的 重点。本文选取《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这个方面,作一具体介绍。 就《公司法》中法律条文涉及的股东权利来看,股东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召集方式、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 2、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二、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 1、章程、股东会纪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查阅、复制; 2、会计账簿——查阅; 3、查询程序:股东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拒绝的,15 日内书 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http://www.chinalawedu.com/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向第三人转让——过半数人同意; 程序:书面通知——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应该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2、向其他股东转让——优先购买权,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 1、法院强制执行——通知——20 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2、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 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1、前提条件:公司发生严重困难,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10%以上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涉及的法律条文: http://www.chinalawedu.com/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六、请求收购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前提条件:五年不分配利润,五年连续盈利;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届满修 改章程使之存续; 2、程序:60 日内不能达成,90 日内可起诉。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 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 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 1、前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 益; 2、程序:连续 180 日持股 1%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诉讼,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侵害股东 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3、涉及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tp://www.chinalawedu.com/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考试中,股东的特殊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希望大家在复习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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