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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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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2010年 5月(中)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杨燮蛟 摘 要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遍及大江南北,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只要冷静地透视其蕴 涵的社会渊源,正确评价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科学规置权利救济途径,并加大 执法干部滥用执法权的风险成本,维护法律威信和司法尊严,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现象将会彻底得到消解。 关键词 突发事件 维权机制 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11-04 ...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2010年 5月(中)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杨燮蛟 摘 要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遍及大江南北,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只要冷静地透视其蕴 涵的社会渊源,正确评价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科学规置权利救济途径,并加大 执法干部滥用执法权的风险成本,维护法律威信和司法尊严,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现象将会彻底得到消解。 关键词 突发事件 维权机制 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11-04 在这个利益大调整时代,从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到秉持 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以人为本;从个人虚无,到权利觉醒,个体、 群体、国家等多元利益交织,公权与私权博弈 ,加之中西文化碰 撞、渗透与交融,新旧矛盾日益凸显,总体发展方向从对立最终融 入“和合”。表现在法治社会构建中,社会民主进步与执法人员 职业化进程渐深,形成社会群体与执法正当性冲突。而农村涉法 群体性突发事件,如同社会万花筒中的一个窗口,从中可以掌握 社会脉搏的跳动,它象“温度计”,能准确体现某种社会动向发展 程度。 笔者有幸曾作为一名政法干警,亲自参与大量农村涉法群体 性突发事件的处理,接触和品味了诸多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 处理中的是是非非与酸甜苦辣。现在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 关在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了专调查。基 于此,笔者在社会整体背景和执法系统近期体制架构相对稳定的 现实语境下 ,从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实场景入手,分析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探讨如何破解困扰司法机 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难题,使有限的 执法工作在解决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促 使社会走向和谐。 一、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实考量 (一)农村涉法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农村涉法群体性事件属于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这是法学和 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国外,一些社会学者将“群体性 突发事件”称之为“集群(合)行为”、“社会运动”。我国一些法学专 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界定侧重明确涉法群体性 突发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有的界定指出了涉法群体性突发 事件在行为手段上的特点及其社会作用和影响。笔者以为,当代 中国社会的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系社会发展过程中,基于社会群 众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着隐性矛盾和显性冲突 而引发的,具备一定数量、规模的且特定利益或需要诉求相同或 相近的公民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损或不能得到满 足且在执法性利益表达机制和维权渠道不畅的情形下,由同 类个体组成的整体,为了共同的要求,而采取的非常态群体性突 发抗争以求解决问题的集群行为。 (二)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由于处在社会变革、体制转型、利益冲突、观念碰撞的大背景 下,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蔓延和发展变化呈现一定的 特征。比如,从 2008年以来,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 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深圳宝安“11.7”事件、甘肃陇南 “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到 2009年的“6.20”石首事 件、“5.30”宿迁锦绣江南拆迁引发的死人事件、“2.8”贵州德江群 体事件、“5.19”甘肃会宁平息千人群体事件、“6.19”湖南邵阳事 件、“9.4”湖南吉首非法集资事件、“11.13”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 珍死亡等等,从当前情况来看,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五 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1.行为起因的合理性、复杂性 从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来看,应该说农村多数涉 法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有一定的理由,有其合理的部分存在,当他 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主 持正义给予一个公断或相应的救济。但是利益诉求渠道不畅,个 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于是上访的大量增加,漫 漫上访路的背后,显示出群众维护自己利益的艰难。但正是因为 这个“部分合理”,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同情,使执法机关 处理起来面临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同时往往也存在合理要求 与非法行为交织,大部分群众善意愿望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阴谋 利用交织,极易使矛盾性质发生转化,甚至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 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展示出农村涉法群体性事件 行为起因的复杂性的一面。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性 原因就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 2.行为目标的明确性 一些执法干部在处置农村涉法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存在 处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处理问题态度粗暴、手段不当等问题。这 些脱离农村群众,漠视农村群众呼声的做法导致矛盾不断积累、 激化。于是,大批群众聚集于政府大楼,直接冲向司法机关和行 政执法机关,有的到对其存有歧视嫌疑的报社门口游行示威,凡 此种种,不一而足。但其行为目标都非常明确,矛头具有明确的 针对性,他们往往把矛头明确指向具体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 关。但近几年来,矛头甚至直接指向党委和政府,以达到由党委 政府向执法机关施加压力,按照自己的心理预期解决问题的目的。 3.行为主体的聚众性、组织性 “聚众性”体现在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规模大。近年来, 从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规模较大,动辄几十人、数百人,甚 至上千上万人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组织性”的重要特点就是组织性,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目 前,相当数量的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都不再是以前的自发、松散 状态了,而是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 甚至分工明确,配有所谓的“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表现出明 显的政治倾向。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法学会 2008年研究课题课题,编号 D08055。 作者简介:杨燮蛟,法学硕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特邀理论研究员,浙江 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刑事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城乡建设· 2010年5月(中) 4.行为方式的对抗性、延展性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与一般的个别信访案件不同,多是 集体围阻政府机关,越级围阻政府机关,参与者情绪激动,带有激 烈的对抗性质,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高层关 注,若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的外延扩大,数量递增,原因是利 益相近或相同的人群不断增多、群众受“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 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的影响,组织者也有意识地将人员扩展 至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比如温州戴海静自杀事件 蔓延到互联网上成了“温州版高莺莺”、“冤比窦娥、六月飞雪”,进 而引发数千人骚乱、胡锦涛总书记两次批示,最比如,今年 7月浙 江台州法院审理 40名渔民在海底打捞案引发群体性上访,十多 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控告,导之全国人大的批示;2009年下旬发 生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也引起高层领导的关注。2010年 1月 7 日,江苏邳州市河湾村,200多名男子手持棍棒、砍刀,欲强行征 用该村耕地,与前来护地的百余村民发生冲突,村民一死一伤。 当地警方称,涉嫌行凶的 30人被控制。当地政府曾动用防暴警 察抢尸。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 永康,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以及江苏省委省政 府的主要负责人相继作出批示。江苏省公安厅和国土部南京督 察局介入调查此事,死者家属获赔 50万 。这些案例还昭示了群 体性事件的一个新动向,就是“非直接利益者”的卷入,有从局部 性向全局性蔓延的势头,不可等闲视之。 5.行为后果的扩张性、反复性 多数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 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 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也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 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司法部门和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 押人质,甚至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 行为,比如:2009年 11月 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和公安要强 行拆除唐福珍前夫胡昌明违法建筑,遭到唐胡两家拒绝并采取过 激手段阻止,唐福珍在与城管人员多次沟通无果后,两次在身上 浇汽油最后自焚。这种对抗性方式导致了其行为后果的膨胀扩 张,大大超越了本具有充分理由来解决问题的初衷。 一些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问题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一 时难以解决,导致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者对相关问题处 理的结果不满意;一些是由于有关部门、单位重视不够、措施不 力,或者相互推诿、扯皮,使一些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 甚至造成长期积压,导致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同一问题引发的农 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多次反复出现。 (三)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性问题关乎党委政府尤其司 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后续对策,对其能否科学的定性,是我 们正确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对于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科学定性,可以从以这样认 为:首先,现阶段发生的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基本上属于经 济利益诉求和权利保障问题,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绝大多数都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经济领域内,局部的和非对抗性的矛盾。 其次,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约下的群体行为在形式上具有 违法性,有的构成了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已经转化为 刑事犯罪行为。再次,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积极影 响也是毋庸置疑的。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 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 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司法机 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出现差池需要纠正,或者司法行 政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它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 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和改进工 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综合上述,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 因人民内部矛盾而爆发,是一定经济利益诉求范围内的局部弱对 抗性的事件,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司法机关和行政 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 (四)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 我国已经进入了弱势群体维权抗争的社会冲突多发期,“农 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反映出了社会底层群体对基层司法机关 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信任,在这些不满和民愤中,司法腐败、执法不 公、治安恶化、行政司法干部的诚信缺失及官僚作风等方面是产 生“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在执行法律、政策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不带来诸多矛盾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 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司 法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 办等“四难”现象,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 益,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矛盾已经形成。当这些矛盾积累到一 定程度时,一旦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 行为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言行上的把柄被抓住,或者个别发 生的案件和冲突成为群众不满情感的宣泄点,施行具体执法的领 导和工作人员就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不但引起直接利益享有 者、利益群体的对抗,也容易诱起其他群众激动的情绪。共同的 情绪相互感染招致为数众多人员的对抗,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 内激化进而酿成涉法群体性事件。 2.司法体制的弊端使社会公平的评定与补救机制受到影响, 增大了突发事件爆发的概率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因为这种特殊重要的 权威,司法体制和现实司法活动的成效才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执政 党的信任程度,影响到人们对社会风气的评价,影响到社会秩序的 稳定。正因为如此重要,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公正办案,能否做到司 法为民,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道重要防线。但如果这道防线出 了问题,异常上访、集体越级访、缠访等非正常方式便成为利益受 损者的“唯一出路”,导致多种领域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终爆 发。目前,我们执法理念上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 度上被人为地利用办人情案、关系案,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不按制度 办事 ,造成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与办案不 公等问题使当事人饱受讼累,减弱了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功能的信 任。在一些重大权利纠纷案件中,一部分群众因为不能相信和依 靠司法的公信力,但又无奈地要面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相对方获得 的行政干预 ,通过群体性行为招引领导为自己的主张干预司法或 者意图直接影响司法机关,成为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必经途 径”,客观上增大了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 3.共同诉讼案件或涉及多人利益的诉讼案件中可能引发群 体性突发事件 共同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群体性事件隐患,如共同 诉讼人——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在认为通常的诉 讼渠道对自己诉求和主张的实现有危险的情况下,有希望通过非 ·城乡建设· 2010年 5月(中) 正常手段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情况下,会采取集群行为表达主张 或争取关注。现实中发生的涉法的群体性事件,一部分是因为正 在进行中的共同诉讼案件或本可能通过共同诉讼解决,但纳入共 同诉讼渠道不畅而引起的;一部分是因为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 结果不满,引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还有一部分是因为 集体、单位诉讼关系而发动或由集体、单位领导人组织、策划、煽 动发动的。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地方司法部门没有发挥出共同 诉讼程序的应有作用。 4.群众对现行的法治不信任决定了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发 生的必然 对基层组织依托不成造成情感失落也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 原因。在一个尚不能“人人都是君子”的社会里,情感失落造成情 感的偏执,对依靠法制解决问题缺乏信心,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 以及情绪的低沉、信心的缺乏等因素造成相同或相近的群体的“同 病相怜”乃至社会的集体“理解”,很难听进依法办事的劝说和阻 止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活动的意见,又没有适当的措施有效制止 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趋势,一些人发动的涉法群体性突发事 件成为一种似乎是理所当然的结局。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 的增多,是因为法制进程中的某些缺漏和法制权威及执法干部依 法处事能力低下难以做到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问题解决矛盾所致。 二、消解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路径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存在和日增,所带来如此触目惊 心的负面影响,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开辟与设计 一条法律路径来解决这一问题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 和要求的,应当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并至少应当致力于 完成以下使命的努力和实践: (一)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的认同 党中央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提出,预示着政府将进一步还权 与民,建立这种利益诉求和维权机制与政府正在进行的改革本身 密切相关。这一观念社会群众观念上肯定是认同的,因为社会大 众希望调节群体之间利益和社会关系,不管利益的增量或减量, 社会变革的好与差,都希望它发生一些变化;但这一主张能否得 到既得利益集团的认同至关重要,因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背后就 是利益的冲突,如果仅停留在口头上,那么,在当前社会总体和谐 的情况下,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群众和群众之间的矛盾,政府和群 众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难以消解。 (二)尽快建立政治能量的释放机制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这 种对社会的过于集中的控制,在今天已日益显示出其不适应性的 弊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冲动 使得他们政治参与意识日趋觉醒与强烈,这就需要拓宽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渠道来容纳。而现在我们恰恰缺少政治能量的释放机 制,一些社会矛盾与政治冲突只能在暗中积累与扩大,一旦集中 在某个断裂点爆发,将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危险局面。因此,要保 持社会的稳定,预防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建 立健全政治能量的释放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畅通 与拓宽民主渠道。 (三)执法机关应当如何看待当前的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 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种社会利益,必然利益的表 达,我们要改变一种方式,改变一种思路,不要认为农村涉法群体 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就是对抗社会,就要推翻政府,根据我们多年 的调查观察,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目标非常简单,就是希望建 立一种利益诉求和维权机制,要求司法公正,我们新的一代领导 人在处理最新发生的一些群体事件的时候,有一个非常冷静的、 比较科学的认识,对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种比较科学的 认识,把它们界定为一种维护权益的斗争,而不是对抗体制的斗 争,设制的都是怎样协调、谈判,如何平息事态为宗旨。 (四)如何遵循法律的规则,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国家社会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如何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稳定 社会,以达到强国富民的目标,笔者认为,这就是要遵循法律规则 办事,就是要将民众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而国家的法律又 能够约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整 个社会走向一个平和的、和谐的这种方向来推进。所以,我们必 须要做到: 1.着力加强公民的法治启蒙,促进全民族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遵崇敬仰的态度, 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它“是法治精神要 件。”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甚至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 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立法者对于其 苦心制定的各种法律,即便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当然是任 何一部法律都无法避免的),但接受其规范的群体具有强烈的法 律信仰,这种缺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或震荡,也会控制在最小 的程度。法律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对法律的自觉接受,具有着 潜在而强大的防范和修补功能,它提示我们切不可忽视民族法律 信仰的培植。 2.构建阻却和惩诫非法干预司法行为的法律机制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为一项宪法 制度,必须得到切实尊重与落实。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中,在有效解决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保障不受地方控制的前 提下,有必要将对非法干预、非全力干预行为的预防和惩诫制度, 从纪律要求向法律规范转变,尽快研究出台具有较强的有可操作 性的阻却和惩诫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的法律机制,并使之成为依法治国方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严格执法干部职业准入辞退条件与加大滥用执法权风险 成本并举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造成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 因,显然不仅仅限于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外的种种因素,致力于消 解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努力方向,应当认真检讨执法者自 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旨在促进执法者加强修为,忠实法 律,廉洁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要严格执法职业准入条件。长期以来我国执法干部的 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所能拥有的同时具备高素质的执法者 为数甚少,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们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的现状,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导致执法质量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要切实落实执法干部的执法能力与廉洁执法的考评与 监督机制。应当说,在执法队伍建设中我们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规 定,但是,多年来对这些措施的落实却不尽人意,存在较为明显的 “走过场“现象,以至执法干部等级评定时即使考评不合格,也“带 病”升级,使考评应具有的评价惩诫作用不能得到真正发挥,不利 于促进执法干部加强修炼,提高能力,改善形象。这种局面必须 切实加以重视改进。 再次,要加大执法干部滥用执法权的风险成本。执法干部对 于执法权的滥用以及因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一直是公众对执法 工作评价的热点,更是媒体穷追猛批的焦点。当前社会对于司法 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评价不太看好的原因,实际上与少数 执法干部滥用执法职权关联甚密。为了真正使(下转第 225页) ·城乡建设· 2010年 5月(中) 2.在教学方法上,应改革与创新“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方法: 其一,“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应改变一般讲授法,以“互动式”、 “启发式”讲授法为主,其他教学方法为辅。高校想思想政治理论 课,特别是“形势与政策”课,有着理论性、政策强的特点,有完整 的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的内容,再加上有限的教学课时的特点,决 定着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必须以启发式讲授法为主,灵活穿插使 用其它有益的课堂教学方法。周济同志指出:“需要教师创新教 学方法。要努力把‘注入式’教学转变为‘互动式’、‘启发式’教 学,要加强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 把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讲深讲透、讲明白讲清楚。”③ 其二,创新“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方法,使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形势与政策”课程首先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的教育,帮助学生系统把握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使理论与 实践相结合,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做到“知行统一”。这就要求必须 创新“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方法,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否则,这种 脱离实践的理论教育很可能成为空中楼阁,这也是当代大学生往 往眼高手低,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想做,在求职就业中屡屡受挫的 原因。 其三,在教学方法上,“形势与政策”课程可采用体验式的教 学方法。“体验式”教学,着力强调其课堂必须是学生“在场”的课 堂,注重学生参与教学的情感和体验,其教学形式是多主体互动 的民主对话方式,而不是简单灌输式。除坚持常规课堂讲授外, 课内以班级为单位的爱国主义巡礼展示,课外以班级为单位的社 会调查、社会实践与道德体验报告等生活化、体验式的教学 环节成为深受学生欢迎的新做法。 3.在教学手段上,教师应能熟练使用互联网和现代教育技术。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如果能运用直观教具进 行演示,增强教学的直观性,使学生获得相应的感性认识,这对于 增强教学效果是大有裨益。电影、电视、录像,特别是计算机多媒 体是当今电化教学的先进教学工具,教师可结合教学内容,有计 划组织学生观看一些电影、电视、录像或相关片断,教师应结合教 学内容讲授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多媒体辅助教学,能大大节省教 师板书的时间,增加内容的含量。 4.在考试方式方法上,应对“形势与政策”课程进行改革。每 轮教学结束,通过写小论文、心得体会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 的学习考核,并根据规定给够学分,将成绩栽入档案。要逐步建 立闭卷与开卷、笔试与口试、课程教学与社会实践、日常思想状况 与关键时期表现相结合的科学测评体系。而考核方式和考试题 型的变化更是使学生告别了死记硬背的“苦日子”,而真正使党的 方针、政策入心、入脑。另外,学院还应规定每学期《形势与政策》 课考查不及格又未参加补考者,一律给予不毕业的处理。 5.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专家、领导讲坛,加强教育的针 对性。坚持对理论课教师的培训制度,经常针对国内外重大事 件,请专家学者或领导给理论课教师作报告,让学生了解省情、市 情、社情、民情,增强他们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理 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同时,提 高教师的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教学能力作为“形势与政策”课程 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形势与政策”课教师也应与时俱进,努力 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教师除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之 外,还应有相当广博的知识,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的信息传播手 段在第一时间了解国际国内的重大突发事件。 注释: ①李长春.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人民日报. 2008.5.6. ②刘延东.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会议.中国教育报.2008.7.11. ③周济.周济谈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中国教育报.2007.9.15. (上接第 213页)每一位执法干部无论何时都能深感履行执法职 权“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必须放大滥用职权的风险成本,使之 成为高悬于执法者头上的利剑,时刻告诫执法者不敢稍越雷池。 (五)建立旨在规置权利救济途径,终结权利救济的专门法律 近几年来,农村体制外的权威开始威胁到制度性权威。由于 农民在体制内难以寻求到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他们对制度性权 威的信心就会逐渐丧失,体制外的地方权威也就相应地产生和增 长。我们要遵循依法治国方略的原则,重视尽快建立起旨在规范 权利救济途径,终结权利救济机制的专门法律,使农村涉法群体 性突发事件问题的处理真正纳入法律轨道,有序运作,为制裁非 法的群体性事件提供可资便捷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乃至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高发 的时期,要通过维持秩序、规定聚众地点与游行范围、明确其合法 性,使涉法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才能有效 遏制大量的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象,减少行政、司法资源的 额外消耗,维护行政、司法应有的权威,才能使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在法制轨道上顺利实现。 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共同追求并为之不断努力建设的和谐 社会。我国在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进程中, 已取得的成效是令人鼓舞的。我们对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农 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必恐慌,但决不能束手无策。只要冷静 地透视其蕴涵的法理渊源,正确评价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遵循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科学规置权利救 济途径,并认真致力于促进全社会守法品质的养成,全民族真正 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使维护法律威信和司法尊严切实得以落 实,农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现象将会彻底得到消解。 注释: 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 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科学。另有表述为,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 方法。它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在理性与非理性的农 村涉法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置身并穿行于现实社会规则隧道之中,就是在各种矛盾 交织下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 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形相和无形相的相互冲突、融合,与在 冲突、融合的动态变易过程中诸多形相和无形相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 张立文.和合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58页. 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了审判权就是司法权。而我国无论是 1982年宪法及其 以后的修正案,还是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修正案均没有规定司法机奖的总体概念, 只是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据此,有些学者推论,我国的司法机关由法 院和检察院组成,司法权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这与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基本一样。齐延安.宪 政立国之略一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33页. 江苏邳州征地血案惊动中央死者家属获赔 50万-365.地产家居网.http://news. ho- use365.com/gbk/szestate/system/2010/01/22/010062844.shtml.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九七效益:香港与太平洋.1997. 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http://tv.people.com.cn/GB/39805/10509477.html. 如一些低级法院为办人情案,将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诉讼标的人为地隐去 或消减,或故意忽略没有管辖权的情节,以此种手段达到由自己审理的目的。 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指出,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地方保护 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土政策”,造成妨害诉讼、藐视法庭的现象在一些 地方还有发生。为了防范和打击行政干预司法行为,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 发出通知,联手建立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案件通 报制度。 季卫东.宪政的复权.二十世纪.1998(2).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 1991年版.第 64、28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朱景文主编.中国法理学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吕忠梅主编.美国法官与书记官手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里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帕克.社会学导论.美国.1921年版. ·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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