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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2-01-25 2页 doc 22KB 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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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潍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效雷,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晨,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东新5号楼2单元701室。 委托代理人孟庆同,男,1965年10月26日生,潍坊市坊子同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苏效雷因与上诉人苏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0)坊黄民初字第9...
4.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潍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效雷,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晨,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东新5号楼2单元701室。 委托代理人孟庆同,男,1965年10月26日生,潍坊市坊子同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苏效雷因与上诉人苏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0)坊黄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购置于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之前相识恋爱期,且在双方结婚之后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为此,在双方对谁为首付款以及贷款偿付款实际出资人存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查清双方争议的上述事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据此,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0)坊黄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2, 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景达 审 判 员 孙月琴 审 判 员 孟 义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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