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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

2012-01-06 10页 doc 39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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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 内容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尤其以罗马私法而闻名。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如今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创立时期,就罗马的法治精神进行考察,研究法国德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和经验,研究我国继受现代民法的过程,进而研究我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对我国民法典的创立,无疑有着很大帮助。 Content abstract :Roman law in instituting traditional occupies an important place in the world. Roman la...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
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 内容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尤其以罗马私法而闻名。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如今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创立时期,就罗马的法治精神进行考察,研究法国德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和经验,研究我国继受现代民法的过程,进而研究我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对我国民法典的创立,无疑有着很大帮助。 Content abstract :Roman law in instituting traditional occupies an important place in the world. Roman law especially to Roman law and famous. Can say that if no Roman law, there is no modern civil law. 关键词:罗马法 本质精神 中国 民法典 影响 Keywords: Roman law, Essence, China; Civil code, influence 一、引言 什么是罗马法?研究罗马法的意义何在?为何要研究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首先诉诸罗马法的历史乃至其前提。 (一)罗马法概述 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它的形成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制定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组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 (二)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背景 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①]就罗马法的内容而言,由于其是建立在古罗马发达的私有商品经济之上的,调整物权和契约的法律十分发达,完全可以适应中世纪的需要。罗马法复兴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很多国家,推动了西欧法制度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②] 二、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以法国德国为中心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罗马法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使具有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一)德法两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 虽然由罗马法复兴所导致的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是一个普遍的历史现象,但是针对具体国家和地区而言,罗马法的影响程度却存在很大的差别。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③] 1.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罗马法第一次影响这一地区。最初,罗马法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后来通过万民法的形式也逐渐适用于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但是外邦人之间仍然适用他们的属人法。公元212年,罗马法也就成为高卢地区主要适用的法律。在15世纪,罗马法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这一地区的法律。在此之后,人们就称该地区为成文法地区。它大约只占法国领域的三分之一。如前已述,习惯法在这里具有优越的地位。 [④] 2.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欧洲国家中,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性。总的来讲,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以至于“早期的日耳曼法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全部被取代了”。罗马法的影响因此而急剧扩展。在15、16世纪,德国司法中还产生了案卷移送征询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大学对于德国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的法学理论逐渐被整理出版,形成了一种以学说形态存在的法,而这完全建立在对罗马法的研究的基础上。 (二)德法两国对罗马法体系的继受 法国与德国在罗马法继受上所表现出的这种差异对于两国私法的历史发展,特别是私法体系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法国,罗马法从来没有被当作是一种本地法,它始终只是地方习惯法的一种补充。因此,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只是取其所需,不是一种整体继受。与德国相比,法国人更多的对罗马法文本的体系形式感兴趣。从形式与质料二者关系的角度看,法国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为本民族的法制准备好了具体的。这在法国北方地区表现为相对成熟的习惯法汇编,在法国南部地区则表现为更早时期编纂的成文法,但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结构来组织和整理这些法律材料。因此,法国人对罗马法典中最具体系化因素的《法学阶梯》最感兴趣,并且借助了这一著作的体系来实现了法国民法体系的建构。[⑤] 德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罗马法成为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现行法,它并不是一种只具有补充地方习惯法之不足的从属性质的法源,所以,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必然以追求全面为基本目标,以保证从罗马法文本中得到最为全面的规范援引。这样,它很自然地选择罗马诸法典中最具有全面性特征的文本为主要的继受对象:《学说汇纂》——它的希腊名是《潘得克吞》。这样,德国的罗马法继受,在其开始阶段,主要不是对罗马法体系的继受,而是对罗马法规范的全盘继受。 三、罗马法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们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绝对计划经济机制下形成了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因此在当代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正确认识罗马法开放灵活的一面,借鉴罗马法的本质精神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我国的法治建设需借鉴罗马法精神 什么是法律精神?那就是人类共同体对和平与和谐的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家孜孜以求的是法的本源,法的本源就是法的理想和法的道德基础。而罗马私法精神最大的体现即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现在创立我国民法典的时刻,我们则需要从根本上思考我们的民法典。 1.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在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且自然法高于市民法,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法学家显明地把‘自然法’想象为一种应该逐渐吸收各种民事法律的制度”,这是因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关于自然法的精神,有人表述为平等,有人表述为公平,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并无二至。因此,借鉴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不无必要。 2.理性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说——“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的人格权利。”“罗马入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重视理性的作用,在某程度上亦有助于法律专业化的目标实现。一般而言,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所受的训练足以使他们摆脱各种偶然性的支配,他们更多时候是依赖于他们所受训练,运用推理、辩证推理的方法来运作法律;并且,高瞻远瞩是他们区别于非法学家职业群体的标志之一。他们也重视经验,但他们不是用直觉去体验,而是理性地去分析、归纳、推理这些经验。总之,尽管他们的理性有限,但他们会最大程度地运用理性并且其结果总是大多符合于理性。 3.私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罗马法中大量篇幅皆为有关私法的规定。虽然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那么什么是私法精神呢?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这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且私法精神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罗马法高扬的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任意粗暴干涉。某种意义上这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不惟如是,罗马私法精神的全球传播也激发了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重提私法精神还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从罗马法对法德民法体系的影响看中国民法典体系的选择 通过上文对法德两国民法体系形成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并以此来探讨中国民法典体系的选择。我们知道,德国民法体系的形成受到该国独特的历史条件的影响。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自然法学思潮的广泛影响,以及在该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的历史法学的影响,都在不同程度上塑造了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独特性。事实上,如果没有罗马法的继受,德国法学家也许根本不会遇到对潘得克吞的法律材料进行体系整理的问题。如果不是受到自然法学方法论的影响,一个前所未有的“总则”也许并不会出现。通过与法国的历史经验的对比,可以更加明确地看出历史因素对民法体系之形成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民法体系,关键还是考虑我们国家自身的历史传统,历史条件,否则即使建立起体系,与罗马法相较,还是只得其形而忘其意。 我们只有透过历史看到其形成发展过程中才能深谙罗马法的真谛。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看到建立具有高度逻辑性和抽象性的法典能够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和谐和科学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确保我国民法在法典化的同时更深地体会罗马法的本质。唯有这样,才能在对此前已有制度进行有益整理的基础上,使我国的民法可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①]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②]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商研究.1999. [③]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J].中外法学,2003. [④]这一习惯法主要涉及土地法,家庭法和继承法领域,而债法则较少涉及到。后来的罗马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法领域。 [⑤]薛军.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中“法典”的概念.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四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柏拉图.国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李维.建城以来史[M].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 [4]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商研究,1999. [6]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J].中外法学,2003. [7]薛军.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中“法典”的概念.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叶秋华.西方民法史上的“骄子”——论《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J].法学家,2004. [9]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国法学,1995. [10]亨利.梅因.古代法[M].沈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12]阿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3]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14]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J].中外法学,2001. [15]王涌.私权的概念.公法[C],法律出版社,1999. [16]徐国栋.中国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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