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房 契 约
出租人: 承租人:
地 址: 地 址:
有效证件: 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国 籍: 国 籍:
双方于 年 月 日就租赁 园 号 楼 室立此租约并同意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寓
、租金、租期
第一款: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的房屋座落在: 园 号 楼 室,该房屋为 室 厅 卫,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用途仅为居住。
第二款:本租约有效期限为 年,即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款:该出租房屋的租金为 元人民币/月。在本契约有效期内,不进行房屋租金的调整,但若由法律的新增或修改,发生新的赋税,及出租人对该房增减设施设备时,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协商修订租金。
第四款:本租约签定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 个月房租 元人民币,余款按 交付,在每次到期前十五日内交付。
第二条 保 证 金
第一款:承租人在签署本租约的同时,须向出租人交付相当于 个月房租的费用充当保证金 元,作为承租人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约定的保证。
第二款:承租人不得以保证金抵付房租。
第三款:如承租人全部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在租约届满、承租人交还所租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后,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
第三条 杂 费
承租方按月按时缴纳下列费用:
第一款:电费按每月查
实数计算,执行国家定价标准: 元/度。
第二款:水费按每月查表实数计算,执行国家定价标准:冷水 元/吨 ,热水元/吨。
第三款:煤气费按每月查表实数计算,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元/立方米。
第四款:电话费按电话局标准计收,卫星收视费 元/月。
第五款:管理费 元/月/平方米,取暖费 元/平方米/年。
第六款:电话费于每月10日至20日至电信局交付,承租人如需开通国内及国际长途,可与出租人协商交付电话费押金¥5000元,其他费用于每月末到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交付,上述费用如遇有关部门调整,其调整差额由承租人负担。
第四条 房 产 管 理
第一款:承租人对所租公寓,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公寓的使用性质。
第二款:承租人应遵守广州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的各项
。
第三款:凡需增加耗用能源之设备用具,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方可使用。收音机、录音机、美容保健用具及500W以下电器除外。
第四款:承租人同意保持租用的住房、家具、用品、 装修及设备整齐有序,完好无损。在租期终止或中途退租时,承租人应将物品完好地交还出租人,任何损坏、丢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第五款:出租人需要进入出租房,为公寓建筑的维护、卫生、警卫、防火、救火、救护及其他管理上的必要时,经事先与承租人联系后,可进入出租房屋,对上述各项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但若遇火灾、水淹、管道爆裂、及不可抗拒外力造成的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时,可不经承租人许可进入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事后再速与承租人联系。
第六款: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原住房,需在本租约届满前一个月书面
出租人,得到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如承租人在此期间内不作此通知,则本租约在租约届满时自行终止,出租方有权另行出租。在承租人放弃续租这一个月期间准许出租人带客看房,但须与承租人联系,定时间。
第七款:承租人如要续约,条件须由双方洽商另定。
第五条 违 约 责 任
第一款:如果承租方违反本租约的任何条款以及签署的各种文件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租人迁出。
第二款:对于承租方违反本契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契约将自动终止,出租方将没收所有保证金。
第三款:如承租人未按期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周,加收月租金5%的滞纳金。
第四款:租约有效期内,承租人如欲中途解除租约,至少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没收所有保证金。
第五款:租约有效期内,出租人不得中途解除租约,否则出租方应以承租方所付保证金的两倍赔偿承租方。
第六款:由于承租人(包括承租人来访者)的责任,所造成的设备、家具、内装修(见附件)等及其它公寓内设施的损坏丢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第七款:在租期届满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验收公寓。如有损坏,出租人有权用保证金作维修及补偿,结算则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多退少补。
第八款: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等各项费用,如租期满后仍有欠交费用,出租人有权用保证金偿还欠款及滞纳金,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多退少补。
第六条 其 它
第一款:如果本租约到期,承租人不能退房而又未预先提出办理续租手续,即为拖期,拖期租金为正常租金的150%。
第二款:在租约有效期内,如出租房屋被转让,出租人必须保证房屋的买主作为新的出租人,履行本租约的各项约定。
第三款:对于出租房屋及所属共用部位因自然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及其修缮费用,承租人无承担的义务。
第四款:承租人不负担所租用房屋租约有效期内的任何税赋。
第五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本租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请**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款:本租约作为承租双方间的中介单位,仅对看房、洽商及签约过程予以必要的协助,租约生效后,中介单位的工作即告完结。
第七条 生 效
第一条:本租约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第二条:本租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广州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备 注:附房屋内设备、家具明细一份。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日 期: 日 期:
代理方(盖章):
资质证号:
经纪人:
WI-NWGZ-AL.JY-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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