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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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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 监狱长论坛 · 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吴国余 陈光明 (浙江省长湖监狱 浙江长兴县 313102) 摘 要:罪犯的权利保障,随着监狱依法治监的推进 ,日益受到重视与保护。罪犯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加强。但是在监狱的实际执法过 程中,罪犯过度维权的意识与行为也应运而生。罪犯的过度维权虽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但这种过度维权的行为却影响到监狱的公正执 法,并成为民警执法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因此作些前瞻性的探讨,对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是有助的。 关键词:罪犯 过度维权 前瞻...
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 监狱长论坛 · 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吴国余 陈光明 (浙江省长湖监狱 浙江长兴县 313102) 摘 要:罪犯的权利保障,随着监狱依法治监的推进 ,日益受到重视与保护。罪犯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加强。但是在监狱的实际执法过 程中,罪犯过度维权的意识与行为也应运而生。罪犯的过度维权虽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但这种过度维权的行为却影响到监狱的公正执 法,并成为民警执法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因此作些前瞻性的探讨,对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是有助的。 关键词:罪犯 过度维权 前瞻性分析与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码:A 关于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个争议颇多的命题。怎样保 障,更是一波三折。 但无论怎样争议,依法治国的推进, 加快了监狱政治文明进程的步伐,罪犯的合法权利越来越 受到重视与保障。这个事实无可争辩。唯物辩证法告诉我 们:矛盾的事物具有转化性。 罪犯的维权意识得到加强, 这是首肯的方面。不能首肯的是罪犯过度维权的意识与行 为却是应运而生。罪犯过度维权的行为,虽不能言过其 实,带有广泛的普遍性,但却也是某种倾向性的反映。严 重的甚至影响到监狱的执法,并成为 民警执法亟待解决的 理论与现实问题。这应当引起关注,并就如何进行前瞻性 的应对作些探讨。 一 、 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 (一 )罪犯过度维权的概念 1.度的哲学概念。任何事物都有度。哲学上指一定事 物保持 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在这个界限里,量的增减不改 变事物的质,超过这个界限,就要引起质变。@这就是哲学 上所论述的量变质变定义。可见 ,度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 与作用,是我们把握与从事一切工作的基石。 2.罪犯过度维权的狱学概念。我国的宪法和监狱法等 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罪犯是享有一定权利的特殊群体。 既然罪犯有权利,作为执法的主体监狱来说,就要在强迫 改造罪犯的同时,怎样去有效地保障罪犯的权利;而作为 当事的罪犯来说,就要怎样地去维护 自己法定的允许的权 利。如果,罪犯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不恰当地将权利的 维护放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定界限和基本的 74 社会评判的水准,出现了与监狱执法理念和罪犯的义务不 相一致的情景时,这样的维权应视为过度。从监狱的角度 来说 ,就是罪犯过度维权的狱学概念。 (二)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 不容置疑,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是罪犯,是因罪犯的 过度维权而起。罪犯在过度维权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但是 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罪犯过度维权主体的复杂性。在一 定的情况下,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会呈现出多元化甚至是 交织性的情形。 1.罪犯本人。过度维权主要是通过罪犯本人反映与行 为体现出来的,在罪犯过度维权中最为常见和最为普遍, 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也最为直接与面对面。但是在特殊情况 下,即罪犯生命体发生消失时,过度维权的主体就会发生 转移与变换。 2.罪犯的亲友。由于罪犯 自由权的剥夺,罪犯的过度 维权通常由罪犯 自己所为,罪犯的亲友大都无法直接参 与。当罪犯的亲友主动参与其中时,一般为下列三种情 况 :罪犯的过度维权因重大或特殊事项引发时;罪犯刑满 出狱后对其的权利保障或处置不服时;罪犯人身受到伤害 或死亡时。 3.罪犯原籍所在地的政府或部门。罪犯原籍所在地的 政府或部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成为罪犯过度维权的主 体之一的。在下列情况下,则也有可能被动地成为罪犯过 度维权的主体:罪犯刑释回归社会后与监狱原有维权纠纷 的继续存在;罪犯的过度维权引发监狱提议需要当地政府 收稿日期:2005—08—30 作者简介:吴国余(1956一),男,浙江省长湖监狱监狱长,长湖监狱分会会长。 陈光明(1958一),男,浙江东阳市人,浙江省长湖监狱研究所所长。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监狱长论坛 · 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的配合或支持协调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干扰。 4.律师或媒体。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和机密性,律 师或媒体介入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小 的,但是由于律师或媒体担负着社会法律援助与社会监督 的职能,如果监狱对罪犯过度维权的事项处置不当,事态 扩大,那么律师或媒体极有可能介入而渐变为罪犯过度维 权的主体的。 二、罪犯过度维权的主要形式 (一)罪犯最为关注的基本权利 依据法律法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权利,有的学者进 行了有益的探讨,归类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刑事控辩 权、民事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八类; 也有的学者将罪犯 应有的人权体现为生命的尊严、人性生活的尊严和个性的 尊严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又可进一步具体化为生命权、 人身及财产权、个人发展权、救济权等等 ,只要权利的 存在,罪犯的维权都有可能涉及。罪犯维权的内容具有多 样性的特点,而事实上,罪犯最为关注的基本权利都与其 切身利益有关,主要有: 1.从非限制性的法定权利来看:《监狱法》第七条规 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 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 权利不受侵犯。”这里罪犯最为关注的主要权利:一是罪 犯的人格权,包括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权等均不受侮 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二是罪犯的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 权和健康权等; 三是检举控告权,检举和控告民警执法过 程中的违法行为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砝码。 2.从限制性的法定权利来看:罪犯的法定权利多数是 受限制的。越是受限制的权利,罪犯维权的欲望越强烈。 《监狱法》第四节所规定的通信权、接见权和收受钱物权 都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从生命健康权的维护来看,与之相 关的吃、穿、住等基本自然的生活属性和劳动休息、劳动 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权利,在实际维护中也是受到限制 的,也不是完全 “开放”的。 3.从争取性的法定权利来看:刑法规定,符合法定条 件的罪犯可以减刑或假释。这样的权利并不是每个罪犯都 能享用,是要每个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经过不断的努 力去争取而实现的。而现行通行的做法是减刑假释都与罪 犯的考核相联系。考核决定了罪犯的前途。因此考核过程 中的加扣分势必成了罪犯维护自身权益的焦点。与此同 时,发展高等受教的机会,主动积极要求参与远程教育或 电大、自大等高等教育,提升争创心智发展权④,也是心 智型罪犯受关注的权益之一。 从罪犯最为关注的基本权利可以看出,罪犯的过度维 权总是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因此,罪犯的过度维权 体现出常态性与棘手性的两种主要形式。 (二)常态性的过度维权 1.医疗性的。入监时没有此类疾病,后随着年龄的增 大等环境改变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乃至属自然属性的疾 病,都会成为 “监狱致病”的理由而提出超越监狱现实的 不恰当的医疗要求;社会上就患有某种疾病,入监后因抱 着较高的治疗期望值,不断提出不切实际的治疗要求,更 有甚者当疾病自然加重时,故意错怪监狱,责备监狱其疾 病的加重是 “监狱致重”“没有好药”,维权过分。 2.怠工性的。从怠工的形式来看,是罪犯消极改造的 反映。但是,现实情况是有时罪犯与民警较劲,擅自不出 工,或消极怠工,并非是罪犯消极改造的真实表现,而是 对因超时劳动或经常性加班劳动,自身休息权没有得到维 护的一种消极或本能的抵触 ,是罪犯过度维权 的一种特殊 的表现形态。 3.生理性的。生理性的指的是罪犯对生理的基本需求 所需要的物质要求。这些看似细小的生活要求,因为切关 罪犯的实际需求,过度维权的形式也可谓多种多样。有以 监狱条件差,要求调到条件相对好些的;有书信通讯受制 约,将维权放大至极点,偷偷摸摸私藏手机并屡禁不止 的。 4.人格性的。人是有人格的。投入改造的罪犯同样具 有人格的特征与要求。在监狱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这是 法律的规定。但是有的罪犯将维护 自己的人格与罪犯的身 份等同起来,将与民警的法律地位等同起来,错以为人格 的不受侮辱就是与民警 “平起平坐”,淡忘了自己的身份。 5.功利性的。积极改造视为获得既得利益的筹码。减 刑、假释是最大的功利目标;考核计分的得当与否,是最 为实际的 “晴雨表”;获得监狱或民警的 “关照”,是最为 现实的利益。但是如果功利既得时,尤其是像 “关照”性 的既得利益就会放大;如果功利未能既得时,心理会失之 平衡,甚至会提出与民警交换的要求或条件的砝码;功利 失衡时,改造的冲劲就会消退,甚至产生对民警的仇视和 报复心理,自身权利的维护出现严重错位。 6.盲知性的。所谓盲知就是不知或无知。由于罪犯本 人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罪犯的权利知之不多,或者甚至是 茫然不知,出于自身本能的需求提出或做出过度维权的不 当行为。 7.寻死性的。寻死性的是罪犯过度维权 的极端方式。 罪犯寻死的原因虽较为复杂,但究其深层原因,也与罪犯 维权过度有关。有经不起警官的批评,误以为是对其人格 的不尊重而钻牛角尖的;有认为自身疾病在监狱看不好, 而丧失生活信心的;有精神过于忧郁,认为监狱无法医治 而忧郁到底的。 (二)棘手性的过度维权 1.自伤自残性的。罪犯的自伤自残,按习惯思维责任 肯定由罪犯自负。当事者也都无理可述。问题是罪犯的亲 友介入成为维权的主体时,会提出诸多的理由或看法,认 为是监狱的过失或监狱 的管理不 当,或是监狱监护的失 职,甚至怀疑是监狱民警行刑的所为,把责任推向监狱 , 继而提出不切实际的维权意见。 、 2.工伤死亡性的。因工伤引发的严重致残或生命体的 消亡 , 是过度维权中最为棘手的事项。当发生此类事件 时,罪犯亲友的心情应当理解,但罪犯亲友那种过度维权 的需求却使监狱不敢苟同。过度维权的核心问题是经济。 经济的处理方式是补偿或是赔偿。当然也有例外,经济并 非是惟一的请求。重新归还当事者的生命权或完整的健康 权的要求都能见诸于罪犯亲友的维权之中。双方协商不 成,多年未能处理的有之,经常性跑到监狱大门口烧香祈 祷的有之,使监狱形象严重受损。 7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监狱长论坛 · 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3.违纪侵害性的。应当承认,民警在执法中的动手现 象依然存在,还未能彻底杜绝。由此引发的动手后遗症, 如果当事主体对当事的处理不服 (不服对违纪民警的处 理,不服对 自身造成某种程度的处置),那么无论在服刑 期还是在回归期,通过举报、直接上访等形式,来扩张自 身权利的维护。 4.附加罚金性的。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投 入监狱的罪犯的罚金如何执行,法院间并非统一。至于罚 金的合理性本文不作探讨。但有一点,此法院与彼法院对 罚金执行的不一致,会使有些判有罚金的罪犯,从维护自 身利益 出发,认为法律不公正性,在心理产生抗衡与规 避。藐视法院的裁定,宁可不交罚金减少自身经济损失也 不愿多减刑期 ;规避法律的空间 ,宁可到大西北改造而不 愿在此改造。经济利益的驱动加强了罪犯对财产权利的维 护意识。 三、罪犯过度维权的因素分析 罪犯过度维权的因素是复杂而又多层面的,是监狱文 明与社会文明碰撞的结果,是监狱执法工作面临新挑战的 一 个投影。综合分析,罪犯过度维权的因素主要有 : (一)理念多元化与惩罚职能偏移的冲突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监狱工作同样呼喊理论创 新。理念的多元化推动了理论的研究与创新。但理论创新 的运用要慎之有慎,尤其是影响到监狱基层工作的理论的 推广更要慎重。这几年的 “人性化的管理”以及 “惜 囚” “怜囚”等理论的提出,在于把保障的人权提高到一个不 恰当的地步⑧,给监狱基层的民警实际上产生了一定的误 导,思想认识发生了混淆。监狱对罪犯的惩罚与强制职能 受到了明显的削弱,监狱一以贯之的本质的根本的职能发 生了偏差,使民警对罪犯的 “囚性”管理发生了动摇与偏 移,在对罪犯的如何人性与惩罚的关系的处置上发生冲 突,对如何具体有效保障罪犯的权利上找不到恰如其分的 定位。 (二)权利保障与罪犯心理需求扩张的差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权 利保障还是初级的,还有未完全到位的地方,还有不断改 进和提升的方面。这是监狱罪犯权利保障的发展规律。社 会的发展影响着罪犯的心理需求,社会人变为罪犯的特定 过程中,罪犯的心理需求受特定环境的影响,变得更为强 烈与敏感,以自我为中心为要求的思维变得更具体更现 实,从而转为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扩张与过度。监狱初级保 障的现实,又不可能完全满足与符合罪犯的心理需求,于 是罪犯权利的保障与维护的差异凸显出来。 (三)经济差别与地域区域经济的落差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差别的。差别的经济影响着罪犯 维权的想法。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的差别,甚至与 贫困地区的经济差别,都同样制约着罪犯维权意识的强 度。这在牵涉到工伤引发的与人身财产权的维护直接相关 的事项时,经济的概念最为强烈,与经济的联系性最为直 接,从而表现为处置难度的系数与地域经济发达与否直接 有关。经济越欠发达越便于处置,经济越发达越不易处 置,提出的处置要价就越高。这不仅仅在不同省籍的罪犯 如本省籍与外省籍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而且即使是同省 76 籍不同地区的罪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由于地域经济的 因素的影响,监狱之间的处理就自然存在各 自不同的差 异,就显得不足为怪。 (四)维权意识与执法管教能力的碰撞 历经几次的全民普法教育,同样也增强了罪犯的法律 意识。罪犯的法律意识讲的是为我所用,是实用主义。因 此,与己有关的法律概念尤其是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 项权利,可谓更是了然于心,专业于精。而作为保障罪犯 权利的主体民警来说,法律意识更趋向于 “大众化”,与 罪犯的 “专业化”相比,显得粗放而浮浅。因此,当罪犯 对 自身的权利过度维护时,民警 的执法能力就会显得极不 适应,应对力差而缺乏驾驭的能力。 (五)公正执法与严格执法监督的矛盾 公正执法是监狱面临的重大课题。当前,因公正执法 问题引发罪犯权利过度维护的问题主要有三:①罪犯权利 的公正水准,即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应当所达到的保障标 准缺省或者尚需完善。②易造成罪犯合法权利受到伤害的 民警执法中的自行其是的执法和不作为性的执法 ,这都 极易使罪犯维护权利 “数量界线”的转化,关系由主动转 化为被动。③监狱的执法监督尚不够完善,对监狱自身根 深蒂固的深层次交织着的矛盾还不能行监督之职能。如为 了完成监狱下达的与民警经济利益挂钩的劳动定额,组织 罪犯搞超时、超体力劳动的那种不尊重罪犯合法权利的 事,不是公开的秘密,长此以往,监狱无法有效监督,也 无法真正解决。罪犯那种怠工性的过度维权也就油然而 生,不可避免。 四、罪犯过度维权的结果分析 罪犯的过度维权,到底应持何种态度?现实中似乎有 这样一种看法 ,持一种否定的态度,认为罪犯的难管与罪 犯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很有关系。笔者认为对罪犯过度维权 的这种特定情况,要辩证地看待与认识。 (一)是对民警公正执法的挑战 罪犯过度维权的问题其实是个公正执法的问题。罪犯 通过不恰当的或者过激的行为,来维护 自身的权利,这说 明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够公正,维护罪 犯权利不够公正,处置罪犯权利不够公正的问题。这从一 个侧面或角度,向民警的公正执法提出了挑战,说明监狱 的公正执法是个永恒的主题,不能偏离监狱的根本职能。 同时也说明,民警的执法能力要与时俱进,要适应新的时 代发展、新的改造环境的需要。 (二)是对规范保障权利机制的促进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 转变。虽然罪犯的过度维权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监狱对罪 犯管理教育的成本,但是罪犯的过度维权,说明我们对罪 犯的权利保障的机制上还未作深入的探讨。这就促使我们 要进一步重视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完善保障的内容, 规范保障的程序,制定保障的机制等等方面。当然这种的 促进不是迅速而快捷的,需要循序渐进地历史地推进。 (三)是对罪犯改造意识的淡化 罪犯的法定身份决定了罪犯权利维护的特定性。罪犯 在监狱内依法强制改造是前提,争取积极改造是基础 ,维 护权利是保障。但是如果没有正确处理好改造与权利之间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监狱长论坛 · 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的关系,没有正确履行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没有清醒地 认识到罪犯的法定身份,那么就会本末倒置,淡忘了罪犯 的意识,最终就会适得其反,改造走上歧路。 (四)是对监狱形象的损害 罪犯的过度维权在常态下不会对监狱的声誉产生大的 影响,大都会在民警的执法过程与教育过程中滚动式地或 循环往复式地得到调控与解决。但是出现类似工伤死亡性 的或违纪侵害性的事件时,使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伤 害,其亲友必然会强烈不满,再如果出现严重问题,则有 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甚至造成政治影响与社会 波动。凹这对监狱形象是个严重的损害。这是监狱工作最不 希望看到与出现的问题之一。 五、罪犯过度维权的趋势分析 监狱属政治文明的范畴。政治文明的推进必然强有力 地推进着监狱依法治监的进程,同时也强有力地推进着罪 犯权利保障意识的进一步提升。两者互为推进,互为因 果。罪犯的权利保障仍然是监狱工作的要素之一。当然随 着监狱工作 “三化”建设的推进,罪犯过度维权的形式在 不同的监狱与地区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是,笔者认为: 罪犯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罪犯的检举监督权与罪犯的心智 受教权仍然将会是罪犯最易关注与最易过度维护的三大权 利。 因为一:罪犯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是罪犯生存的基本 权利。涉及到生命权、生命健康权、基本医疗权、休息 权、人格尊重权等诸项权利,是罪犯最为切身相关的自然 与社会属性。 因为二:罪犯的检举监督权 ,是罪犯维权的法律手 段。申诉不再是罪犯维权的主要手段,而由对自己案件的 申诉转为对民警执法的监督与检举。监督与检举民警在执 法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侵害,这对民警的执法工作既是挑 战更是考验。 因为三:罪犯的心智受教权 ,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发展 权。罪犯在监狱特殊的环境里,自觉地去要求或争创条 件,接受新知识的教育,掌握新的劳动技能,而不单纯地 进行简单的常理教育,应开拓新的教育面,其目的是为了 将来能更好地与社会相适应,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这无 疑对监狱工作的社会化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一)应对罪犯过度维权的基本原则 1.依法说理的原则。法定所赋予的罪犯的权利,监狱 要依法保护,这是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责。而对罪犯过度维 权的行为,监狱同样要在维护罪犯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要 理直气壮地依法进行对当事者的说理教育,说明法律的规 定,讲明监狱的政策,表明监狱的姿态,理要说清楚,道 要讲明白。只要说理得当,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是愿意和 监狱机关合作的,罪犯的权利是会得到相应保障的。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罪犯的过度维权,监狱都应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情合法合理 的框架内给予考虑与解决,要具体分析罪犯产生过度维权 的原因,而不能简单地以罪犯过度时的第一印象,对罪犯 的过度行为进行评判与处置。只要以实事求是的要求来分 析与处置罪犯过度的维权行为,是有利于应对罪犯过度维 权的行为的,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是能够心服口服,予以 配合的。 3.科学对待的原则。重要的是要在思想观念上或者在 理念上搞清楚保障罪犯人权所蕴含的价值,在思想上确立 新的理念:要科学地对待罪犯的权利 ,要有分寸地发展 罪犯的权利 ;要在强调必须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前提 下,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享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 性 ;适度控制罪犯的生理需要 ;总之对待罪犯的权利 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度,与初级阶段的国情相吻合,做到 “严不过人,宽不过囚”。 (二)应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教育互动 教育的互动应从下列层面展开: 1.继续深化民警普法知识的教育力度。教育者首先应 受教育。提高民警的法律水平,是有效应对罪犯过度维权 的关键之所在。“四五”普法提高了民警的法律知识,“五 五”普法2006年即将展开。在新一轮的普法教育中,监 狱应紧密结合实际,在 “五五”普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 罪犯过度维权的典型事例,强化对民警的关于人权保障方 面的法律知识的专题性教育,使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能有 一 个新的提高,以更有效地适应罪犯过度维权这种新的改 造特点的形势需要。 2.权利义务教育应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始终。新犯的人 监,是做好罪犯权利教育的基础。在新犯的人监教育阶 段,应拓展、深化和充实教育的内容,要以认罪服法教育 为主,辅以权利义务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应明确告知罪犯 法定的基本权利,权利的行使与保障,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等等,使罪犯首先在思想上有个必备的认识。其次,开展 典型事例教育,对罪犯的维权行为无论恰当与否,都要抓 住时机进行分析讲评,指出其维权的正当在何处,维权的 不正当在何处,使罪犯在典型事例教育的过程中,明白事 理,懂得政策,促进罪犯规范改造。 3.拓展监狱社会化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信息交流的 目的,是将监狱文明依法管理的实绩主动地展示在社会公 众的面前,增加监狱的透明度,让社会事先能更好地了解 监狱在维护与保障罪犯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与工作,以期 求得社会的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罪犯原籍所在地的政 府或部门、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等都是监狱沟通情况建立信 息机制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当然,媒体也是监狱需要注意 的特殊对象。媒体的沟通与交流主要是及时报道与监 狱依法文明管理的积极方面,消除社会对监狱的神秘与陌 生感。 4.加大罪犯亲友的知情权。罪犯亲友的知情权是教育 互动最活跃的因素,通过多种形式让罪犯的亲友能事前对 监狱保障罪犯权利方面有个基本的了解与掌握,能起到事 半功倍的积极效果。这就要求加大狱务公开的内容,在狱 务公开时,特别要注意狱务内容的诚实性与真实性。在接 见室或其他场所,运用多媒体与影像资料片,甚至建立经 常性的座谈会或告知会等形式,来主动积极宣传监狱,这 些都是可行的办法,都能避免事后的亡羊补牢,政策解说 的 “马后炮”。 (三)应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执法监督 罪犯生活在依法治监的环境里,罪犯过度维权的行为 7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监狱长论坛 · 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都在罪犯的改造生活中所引发与产生 ,而那些引发罪犯过 度维权的不利因素关键是要看监狱是否采取实际措施消 除,并强化民警的执法行为来解决与疏导。 1.切实解决罪犯超时劳动问题。重点是要采取综合性 的措施予以解决。①超时劳动要严格控制,超体力劳动要 严格限制。加班要有申请,非经审批不得擅自加班。擅自 加班者属违法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②休息日要严格 确保。保证周休息制,周休息制要有完整的。经加班 的要严格落实补休制。补休单要有补休犯人的当日签名, 以确定其补休的合法性与确认性。③逐步地实行加班报酬 制。加班酬劳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有利于调动罪犯 劳动的积极性,这对来自贫困地区的罪犯是更为有利。④ 确定合理的经济责任指标。尤其是要改革经济责任指标与 民警经济利益挂钩的做法,逐步取消超利奖金制的做法, 以还原罪犯劳动的本来属性。⑤狱务公开栏中的劳动时间 的公开,要真实可信,反对弄虚作假。如果堂而皇之地 “制假”,只会增强罪犯的对抗情绪和逆反心理。 2.完善与改革罪犯医疗保障机制。医疗与罪犯的人身 健康权息息相关。为避免医疗性的纠葛,监狱应当:①建 立完整的新犯入监体检档案,尤其是新犯是否患病,及患 病的程度都有相应的记录,并有新犯签名的确认。②建立 体检。体检作为对罪犯医疗与生理情况的跟踪医学调 查,建议每二年体检一次,属易引发职业病岗位的要按当 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进行。③改革罪犯的医疗保障体系, 建议罪犯的医疗保障社会化,参与当地的医保,纳入医保 的管理范畴,使罪犯的医疗保障质量有新的提高与改进。 ④建立医疗保健咨询机制,适度地邀请当地医疗机构的医 学工作者到监狱现场巡诊,解答罪犯心中的疑惑和顾虑, 其作用要优于警察医生。⑤扩大伤残鉴定面。除非正常性 的工伤鉴定外,对罪犯自伤自残的以及民警违纪引起的人 身侵害,都应及时请当地有关部门鉴定和做好事发当时的 有关情况记录,以避免事后事实或证据的失真。⑥病情告 知制。将病情告知罪犯本人及罪犯亲属,重大疾病的还需 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当地公安机关。 3.执法监督程序的关口前移。民警的执法水准是确保 罪犯权利保障的前提。为此有必要:①教育民警尊重罪犯 人格权的必要性,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要学会尊重自 己,更要学会如何去尊重罪犯的人格 ,要学会良好 的文明 用语,切忌语言的粗暴。②对罪犯自伤自残甚至是自我寻 死的,要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并做好相应的有关完备的法 律手续,并做好相应的救治工作。③对民警的违纪,既不 能隐瞒,应由检察机关或纪委及时进行组织调查,也不能 处理了事,而是应当分析事发真正的起因,并同时在一定 的范围内向罪犯向罪犯亲属公开,增强法律监督的透明 度。④生产劳动现场要加强安全生产法 的检查与监督力 度。切实消除重大人身危险源的存在,认真做好应急预案 的处置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防范,确保罪犯人身安全。 4.建立完备的罪犯保障权利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 建立 ,其实质是更好地起到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是监狱 民主与文明管理的一种体现。绿色通道可有以下形式:① 信访信箱。监狱长信箱、纪委信箱、法制信箱、检察院信 箱等各类信箱,虽设立信箱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所起的 78 作用应是一致的,有利于罪犯投诉权利的保障。②合理化 建议座谈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维权的主体,尤其是组 织监狱服刑的罪犯座谈,征求罪犯在维权上的所思与所 想,和需报告监狱请求给帮助解决的困难。③发放罪犯权 利保障情况调查表。是否署名可由罪犯自愿,但反映的情 况必须是真实的。④中介机构的委托。尤其是工伤死亡等 棘手性的过度维权,监狱与维权主体面对面商谈,虽也非 常之必要,但通过像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协商 解决似乎更恰当,这样有利于维护监狱的形象。如果通过 中介机构尚不能商解的,则应通过法律途径,提议由维权 主体向法院起诉,而监狱通过应诉来予以解决。 5.加大民主制度的运用与建设。罪犯被监禁失去的只 是因监禁直接导致不能行使的部分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权,他的受法律保护权、民事权利、经济权利都不会因为 罪犯的身份而不复存在。凹因此,民主权利同样应当在监狱 有适度的保障和体现。建议:①给罪犯以适当的选择权。 选择权可从多方面进行体现:狱内超市物品的自我选择, 减刑假释奖励目标等争取权的选择,处级待遇的选择权等 都是罪犯选择权的运用形式。②给罪犯以充分的发言权。 发表意见建议座谈会,罪犯减刑假释听证会,向民警报告 制等形式,使罪犯有畅所欲言的机会和条件。③给罪犯以 酌情的要求权。要求救济的权利和要求调换劳动岗位的权 利等,而像上诉申诉等更是要求权的特殊体现,更应当予 以保护。 (四)应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法规建设。由于地区经济 之差,要制定统一而又完备的 《罪犯权利保障条例》,在 El前来说还是有困难的,但是制定一个相应的 《罪犯权利 保障条例》,对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是有益的,做到有 法可据。尤其是各省再根据 《条例》,依据罪犯在维权上 的实际需要与情况,制定一个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不仅能 将罪犯的权利得于更好的保障,而且对减少民警执法过程 中的随意性和解决民警的不作为与难作为都是非常之必要 的。 注释: ①⑩⑩闵征.理想与现实之间 [J].中国监狱学刊,2005。 (2). ②矛盾论 [A].毛泽东选集 [C]. ③现代汉语词典 (2002年增补本)[Z].商务印书馆.312. ④⑥⑦葛炳瑶,田丰.监狱法律法规导读 [M].中国方正出 版社,l3一l4. ⑤刘保民等.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 [J].中国监狱学刊。 2004,(1). ⑧⑩宋国新.如何解读 “刑法也是犯罪人的宪章” f J].中 国监狱学刊,2005,(3). ⑨汪保民等.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研究 [J].中国监狱学刊, 2004,(1). 吴炳林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监狱工作 [J].监狱理论研 究,2005,(2). @张国敏.监狱工作的人性解读 [J]、中国监狱学刊,2004。 (2). ⑩赵新东等.科学认识 罪犯的 内涵 [J].中国监狱学刊, 2004,(2). (责任编辑:曾小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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