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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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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作者:guo 来源: 类别:最新动态 日期:2003.02.19 今日/总浏览: 11/2247    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众所瞩目的心理师法在大家的努力争取下,终于已于90年10月31三读通过,90年11月21日总统公布实施,本期临床学组简讯中有完整的心理师法法条内容(第37页),另外我们也将35届理监事会讨论通过的「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刊登在此,表达我们对专业伦理的重视,也期待尽速拟订「谘商心理师伦理准则」与「临床心理师伦理准则」。 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壹、...
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作者:guo 来源: 类别:最新动态 日期:2003.02.19 今日/总浏览: 11/2247    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众所瞩目的心理师法在大家的努力争取下,终于已于90年10月31三读通过,90年11月21日总统公布实施,本期临床学组简讯中有完整的心理师法法条内容(第37页),另外我们也将35届理监事会讨论通过的「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刊登在此,表达我们对专业伦理的重视,也期待尽速拟订「谘商心理师伦理准则」与「临床心理师伦理准则」。 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 壹、基本伦理准则 一、人道与尊严 每个人对其生活与行为均有不可侵犯的自主权利。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尊重人性之尊严与价值,在从事专业工作时,应随时考虑其作为对他人福祉的可能影响。 二、专业与负责 心理学专业人员在教学、研究、或提供各项服务时,应一秉个人对于知识之诚笃,尽力维持最高专业水准,并对自身行动的后果负责。 三、知识之增进 心理学专业人员应体认自身学养及能力之限制,随时留心并吸收与其专业有关之新知,并只在其专业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四、隐私与保密 心理学专业人员对他在研究或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予以公开。当他获得当事人同意,而在著作、演讲、或研讨会中引用当事人资料时,必须以适当方法隐藏当事人之识别资料。 五、道德与法律 心理学者应关切社区中公认的法律与道德,并体认到认同或违背此等标准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而特别注意自身的言行。 贰、的撰写与发表 一、本文之「心理学研究」系指合乎本伦理准则之实征、回顾、仿真、和推演研究。 二、研究者应该忠实报导研究的发现,不得刻意修改或隐瞒资料。 三、研究者应对其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的责任;研究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论文资料有错,应尽快的和期刊主编或出版者联络,以便更正错误,公诸读者。 四、在一篇论文中,研究者可以在「作者」、「作者注」、和「参考文献」中公布各方对研究的贡献。对研究有重要且直接贡献的人,得列名为论文作者;这些人包括:(1)使研究概念或假设成形者,(2)使研究设计成形者,(3)使资料方法成形者,(4)研判资料之意义者,(5)撰写大部份之论文者。论文作者应按照每个人对研究的贡献,依序排名;主要研究者列名第一位,贡献次多者列名第二位,余此类推。当研究者的贡献程度相同时,可在「作者注」中说明。一个人在研究中可能参与多项工作(如,研究概念形成、资料分析等);可能此人在各分项工作上的贡献均未达到成为作者的标准,但是综合他对几项工作的贡献总和,他仍然可能列名为论文的作者。 五、每篇论文均应在「作者注」中指明「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在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所以除了第二作者外,实验室的负责人,论文的指导教授等也可以做为论文的通讯作者。对于提供资金、提供设备、帮助寻找受试、收集资料,以及分析资料的人,研究者可以在「作者注」中列名致谢。对于研究概念、资料分析、结果判断等,曾提出有用概念,但其贡献程度尚不足以列名为作者之人,研究者可在「作者注」或论文的「注释」中加以说明。 六、作者不但分享论文发表的荣耀,当研究或论文发生问题时(譬如,有人质疑论文有剽窃之嫌),所有作者亦应共同分担责任。故在论文完稿后,所有作者都应该(而且有权利)阅读论文手稿。主要研究者应准备文件,当所有作者都对论文内容认可后,大家共同签名,以示负责。 七、正确引用文献是研究及论文撰写的重要工作。重复他人研究、使用他人观点、引用他人文字,而不在论文中说明研究概念的来源,研究者便有「剽窃」之嫌。 八、研究者不可「一稿两投」,即不可以同一篇文章投递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术期刊,也不可利用同样的一批资料,撰写两篇观点类似的文章,分两次投稿。下列情况和「一稿两投」类似,但为学术界容许:(一)将曾经发表在学刊上的文章重新收录在「论文集」或其它专书中。有此情形时,研究者应该在书中说明该论文已经发表,并注明论文发表的学刊及年代。(二)新论文以新方法重新分析曾经发表之旧资料,并产生新观点,或者以新的理论角度重新研判旧资料,并产生新结论。研究者再投稿时应该将详情告诉学刊主编,由主编判断新论文是否有发表价值。(三)以「节录」或「通讯」的方式将论文的部分内容先行公布。(四)在「知会主编」并在「文章中说明」的情况下,以另一种语言将论文全文翻译或节录转译。 参、以人类为受试者的心理学研究 一、 一、 心理学家研究一个议题之前,应该思考研究这个议题的各种方法,然后选择最合适的研究设计。研究的设计与执行必须符合「本国法律」与「研究者所属专业团体的道德准则」。 二、 二、 心理学研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与福祉。规画研究时,研究者应先评估该计画是否合乎「道德」,是否会危害参与者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当一项科学研究有上述顾虑时,研究者应先向有关人士请教,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三、 三、 和研究有关的所有道德事项应由研究者负全责。其它参与研究人员(如,研究合作者和研究助理)对受试者的行为亦应由研究者负责;当然,行为者亦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 四、 在一般研究中,研究者与受试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用口头方式约定。但在下列情况下,研究者应在研究前取得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参与研究同意书」:(1)当受试者无行为能力时,(2)当研究可能伤害受试者的心理或生理状态时,(3)为探讨施予、减少、或停止药物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时,(4)当研究者之外的人也可能获知受试者在研究中的反应时。 五、 五、 「参与研究同意书」内除记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应详述可能侵犯受试者人权与福祉的各种情况。在签署同意书前,研究者应该:(1)告诉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可能影响他参与意愿的一切事情,(2)澄清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对研究的疑问。在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签同意书前,如果无法做到上述事项,则研究者应作特别规画,以保障受试者的尊严与福祉。如果研究者之外的其它人也可能获得受试者的资料,研究者应在「参与研究同意书」中说明,并在受试者签署同意书前,告知受试者。 六、 六、 如果研究可能危害受试者的生理和心理状态,研究者除了在「参与研究同意书」中说明外,在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前,还应该特别提醒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此一状况。 七、 七、 研究不应含有任何可能危害受试者的措施,但以下状况除外:(1)不做包含有这种措施的研究,对社会可能造成更大风险。(2)研究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极大的益处,而且受试者是在知情与自愿的情况下参与实验。 八、 八、 如果研究可能使受试者受到伤害,应预先告诉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当受试者对研究感到压力、危险、或疑惑时,要尽速向研究者反应;而研究者收到反应时,应该立刻采取「释疑」或「停止研究」等适当处置。 九、 九、 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包含隐匿部份程序的目的时,研究者应在研究前:(1)评估该研究的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是否大到值得以「隐匿」的方法取得研究资料,(2)思考是否可以用不需隐匿的其它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如果研究必须使用隐匿程序,研究者应在能够告知真相时,尽快将研究的真实目的告知受试者。 十、受试者有「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当受试者中途退出研究时,他仍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是受试者尊重的人,或是可以影响受试者福祉的人,则研究者更应小心保障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 十一、资料收集完毕后,研究者应将研究目的告知受试者,并应澄清受试者对研究的疑问或误解。如果因为科学或其它原因,而无法立即向受试者说明研究目的,一到可以说明的时机,研究者有义务向受试者说明之。 十二、如果研究可能对受试者的生理及心理产生短期或长期的不良影响时,研究者应尽力去察觉并消除这些不良影响。 肆、以儿童作为受试者的心理学研究 一、以个别儿童为受试者时,研究者必须取得父母(或其监护人)之同意后,才能以儿童作为受试者。 二、在学校进行团体研究时,研究者必须取得儿童所属学校同意,并且在不妨碍教学的情况下,方能在学校进行研究。 三、以儿童做为对象的研究,其研究主题、变项操弄及资料搜集方式等研究步骤或程序,不得有任何可能妨碍儿童正常发展之讯息或暗示(例如性别歧视、族群歧视、藐视法律、违背风俗习惯和破坏人际关系等)。 四、研究结果宜告知儿童之父母(或其监护人)与其所属学校;若父母(或其监护人)与该学校希望对研究结果做进一步的了解,研究者有继续提供咨询之义务。 伍、动物实验 一、 一、心理学家承认并尊重动物受试者对心理学研究之贡献,唯有在有助于促进心理学知识或教育,并且在现有条件下无法以其它方式取代时,才进行动物实验。 二、 二、实验动物应得到合理而善意的对待,其在实验过程中之不适,宜减至最低。若有任何疾病或感染,应得到积极的治疗或处理。 三、 三、实验动物的获得、运送、饲养、进行研究与终结处理等程序,宜参考国家实验动物中心所订定之守则,并且不得违背国家颁布之保护动物相关法规。 四、 四、 照顾动物与进行动物实验之人员,必须具备与该实验相关的知识,并受适当的训练。实验主持人有权利与义务阻止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任何人员接触实验动物,或进入动物实验室与饲养场所,以免动物受到伤害。 五、 五、 实验主持人必须监控动物日常生活之照顾与实验进行之状况,必要时,应征询相关专家之意见,并寻求其协助,以处理发生之问题。 六、 六、 动物手术需在适当麻醉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后,实验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增进动物苏醒与复元之机会,并减低其不适与感染之可能。 七、 七、 基于研究需要,心理学家必须剥夺动物之基本需求、施以身心压力、或令其疼痛时,应审慎监控研究之进行,并中断任何可能危及动物生命之措施。 八、 八、 当实验主持人必须结束实验动物之生命时,应以人道、快速而无痛苦之方式为之,并持续监控,至其生命结束为止。 陆、测验、衡鉴与诊断 一、 一、 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尊重测验及衡鉴工具编制者的智能财产权,未经其授权,不得予以占有、翻印、改编或修改。 二、 二、 在编制心理测验和其它衡鉴工具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遵循既定的科学程序,并遵照中国心理学会的标准,使其所编的测验达到标准化。 三、 三、 在使用测验及衡鉴技术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以科学的态度解释测验,以提升当事人的福祉。 四、 四、 在选择测验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注意当事人的个别差异,慎重审查测验的效度、信度、及常模,选用自己熟悉而且对了解当事人当时心理状态具有实用价值之衡鉴或诊断工具。 五、 五、 在实施心理衡鉴或判断工作前,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有权利要求心理学专业人员,以其能懂的语言,告知心理衡鉴的性质和目的、衡鉴结果的参考价值与限制,及其何以需要接受心理衡鉴。唯有在当事人对心理衡鉴或判断工作所提疑问全部获得厘清,并同意接受此项工作之后,始得进行心理衡鉴工作。 六、 六、 在实施心理测验或衡鉴时,应注意维持测验的标准化程序,以保障测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七、 七、 在解释测验结果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力求客观正确,并审慎配合非测验资料,提出有效的适当证据,作严谨而适度的逻辑推论,撰写衡鉴或判断报告,提出有助于当事人的建议,并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产生误导,或造成不良后果。 八、 八、 为避免产生误导与不良效果,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其报告中,应注明该次衡鉴或判断结果之可靠度。 九、 九、 心理学专业人员对当事人之测验原始资料、衡鉴或判断报告、及建议内容,应视为专业机密,善尽保密之责任;未征得当事人之同意,不得公开。若为谘商、研究与教育训练目的,而作适当使用时,不得透露当事人的身份。 十、 十、 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在合法的范围内,尽力保持测验和其它衡鉴工具的机密性,以免因为一般大众熟悉其特殊内容及相关之应试技巧,而损害其原有功能。 十一、 十一、 心理衡鉴使用之正式测验材料,不得在大众媒体展示,或用以从事任何娱乐性节目。在非专业性演讲、撰文或讨论时,只可使用仿真项目为例,绝不可使用正式测验项目,以免影响其应用价值。 柒、心理治疗与谘商 一、心理治疗(或谘商)开始前,心理治疗(谘商)师应清楚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实施心理治疗(或谘商)之理由、目标、过程、方法、费用,及双方应有之权利义务,并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澄清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于心理治疗(或谘商)的所有疑问。 二、唯有在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于心理治疗(或谘商)之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亲自表示同意接受治疗(谘商)后,心理治疗(谘商)师始得对当事人实施心理治疗(或谘商)。 三、进行治疗(或谘商)时,心理治疗(谘商)师应选用自己熟悉,而且确信对当事人之问题具有疗效的治疗(或谘商)技术。 四、治疗(或谘商)进行一段相当长时间后,若当事人原有心理问题仍不见缓解,或因故无法持续治疗(或谘商)关系时,心理治疗(谘商)师应主动与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讨论转介事宜,并在征得其同意后,采取转介措施。 五、若事实指出:当事人不再需要接受心理治疗(或谘商),或其心理治疗(谘商)不再产生疗效,或产生的负面疗效可能大于正面疗效时,心理治疗(谘商)师应主动与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讨论此一事实,征求当事人同意,停止治疗(或谘商)关系,或进行转介事宜。 六、心理治疗(谘商)师考虑与当事人终止治疗(或谘商)关系时,应征询当事人对终止治疗(或谘商)关系的看法,了解当事人因终止治疗(或谘商)关系而产生的需求﹔并针对其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置。在情况需要时,心理治疗(谘商)师应推荐其它适当专业人员,使其继续接受心理治疗(或谘商)。 七、心理治疗(谘商)师不应借故遗弃其所协助之当事人。 八、心理治疗(谘商)师与当事人应始终保持「治疗(谘商)者和当事人」的专业关系﹔(1)不得涉入当事人治疗(或谘商)关系之外的财务问题;(2)不得和有过亲密性关系的人建立「治疗者和当事人」关系;(3)在治疗(或谘商)中、及治疗(或谘商)关系结束后两年内,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性关系。 九、心理治疗(谘商)师对当事人的心理治疗(谘商)资料应严加保密,避免因资料保密不周,导致当事人遭受伤害。唯在在下列情形下,心理治疗(谘商)师未征得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也可依法令规定,揭露当事人资料:(1)为了提供当事人所需的专业协助;(2)为了寻求当事人所需的专业咨询;(3)为了避免当事人遭受伤害;(4)为了澄清未付之治疗费;但若为此事,仅可揭露有关范围内之资料。 十、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在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下,心理治疗(谘商)师得揭露当事人同意范围内的资料。 十一、除非获得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或法律之授权,心理治疗(谘商)师不得在其文稿、著书、演讲、大众媒体活动中,揭露可辨识为当事人之个人资料。 十二、若当事人有严重问题或必须作重要抉择时,心理治疗(谘商)师宜斟酌情兴征求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之意见。若当事人有伤害他人或自杀的可能性时,必须尽快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十三、为科学研究、教学及专业训练所需,必采用当事人资料,但无法得到当事人同意时,心理治疗(谘商)师与教学人员应以编码、代号或其它方式,指称当事人,并确保上述资料之使用,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任何伤害。 十四、在以儿童作为对象的治疗过程中,心理治疗(谘商)师应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儿童,避免任何歧视、利用或诱惑。 十五、心理治疗(谘商)师应避免与儿童产生治疗(或谘商)以外之关系(如领养、干亲、交易或亲密行为),以免出现角色冲突,或影响专业判断之客观性及专业行为。 十六、心理治疗(谘商)师应尊重儿童之基本人权,不得代替或强制儿童作决定。 十七、心理治疗(谘商)师若发现导致儿童目前身心状态之外在因素有违背儿童福利法之规定(例如体罚、虐待或性侵害)时,必须与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沟通,并主动通报有关单位。若必须以法律方式解决,心理师有责任告知检调单位,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二度伤害。 捌、咨询与社会服务 一、心理学专业人员实施咨询服务时,应知悉个人对当事人、委托机构、及对社会的责任,谨言慎行,以免贻害当事人、委托机构、及社会。 二、心理学专业人员在洽商、咨询个案时,有责任向当事人或委托机构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过程、目标、和技术之运用,以利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决定是否接受咨询。 三、心理咨询为一特殊之专业关系,在开始咨询之前,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向当事人或委托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关系的各种因素,如互相信任、共同探讨、角色冲突、及抗拒变革等,以协助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决定是否建立或继续维持咨询关系。 四、开始咨询时,应向当事人或委托机构说明双方对咨询机密的权力与责任,以及保密的行为、性质、目的、范围、及限制。 五、心理学专业人员如因行政、督导、及评鉴等,而与咨询角色发生冲突时,宜避免与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建立咨询关系,而应予以转介。 六、咨询费用的收取,应有书面,以免发生不必要之纠纷。 七、提供咨询服务之前,心理学专业人员应与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就事情真相、主要问题、及预期目标,先达成一致的了解,然后再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并预测可能产生的结果。 八、实施咨询工作时,应认清自己的咨询角色与功能,并认清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限制、及价值观,避免提供超越自己专业知能的咨询服务,并不得强制受咨询者接受咨询者的价值观。 九、咨询者应根据当事人或委托机构的实际能力与现有资源,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技术、或策略,以确实解决问题,满足当事人或委托机构的需要。 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宜避免介入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内部的权力或利益纷争。 十一、咨询关系属于专业机密关系,凡在咨询关系中所获得之资料均属机密,应妥善保管,严禁外泄。因故必须提供相关人员参考时,应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机构之同意。若为专业教育、训练、研究之目的,需要利用咨询及相关机密资料时,须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机构之同意,并避免泄漏当事人或委托机构之真实名称,使用资料者亦应有保密责任。 玖、伦理准则之执行 一、 一、中国心理学会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推动并督导本伦理准则之执行。 二、 二、中国心理学会各分组或相关学术领域可依其实际需要,在本伦理准则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专业分组之施行细则。 三、 三、国内心理学教学及研究机构宜自行成立「伦理委员会」,推动伦理教育、审查研究秩序,并处理有关事件。 四、 四、本会会员若有违反本伦理准则之情事,伦理委员会应视情节之轻重,予以警告、纠正、或开除会籍之处分;非本会会员若有违反本伦理准则之情事,本会伦理委员会宜出面公开谴责。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心理学研究所版权所有 电话:010-6251949  电子邮件:webmaster@socialps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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