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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合同

2011-12-05 34页 ppt 134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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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合同null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null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定立、生效、与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
4 保险合同
null 保险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合同 null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定立、生效、与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特征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 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划分 1. 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该合同下,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对价后,保险标的发生了保单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也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更不能超过可保利益。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null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划分 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null以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与否为标准化分,可以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合同null2.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订立合同是不约定保险价值,只约定一个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作为保险金额。在此类合同中,一但保险事故发生,当事人双方须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区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及超额保险进行赔偿 null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等额。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必须相等,不能超越。《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null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又称为部分保险。在保险标的部分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须按照比例赔偿方式确定,即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乘以损失额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但是,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不足额保险有特别约定时,应按特别约定的方式确定。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叫超额保险合同。《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合同适用财产保险。 null3.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只由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 null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进行划分 1.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例举风险的方式进行。 2. 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把不同风险集中在一张保险单上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也成为“一揽子保单”。null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划分 1. 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各种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项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该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责保险。 2.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分摊已承保保险的危险而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null(二)投保人(要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类民事主体 投保人应具备的两个最基本要件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关系人关系人(一)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null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为本人立保险合同时,当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第二,投保人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一个人,只是在合同订立时与履 行由于其权利、地位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称呼。 null(二)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拥有优先受益权(人身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null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1.概念 2.原则 3.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4.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经纪人 1概念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null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null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组成部分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在财产保险合同当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 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null 4.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有效期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 对保险人而言保险金额既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又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金的最高限额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null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障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 9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的年月日 投保方的基本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交付保险费义务 3.通知义务 4.提供单证义务 保险方的基本义务 1.说明义务 2.及时签单义务 3.保密义务 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定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定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订立保险合同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程序。 1.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构成要约的条件有: (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 (3)有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意思表示 (4)应当有要求另一方做出答复的期限 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null承诺 1.构成承诺的条件 2.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人永远是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的法律效力: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经保险人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使用暂保单的三种情况: (1)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须请示上一级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谈妥; (3)正式保单须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 3.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行为的一种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 null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1.保险合同的主体具备《保险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无效 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指主体、内容等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中,货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 一般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null人身保险中 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保险利益,无需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但需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中,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变更,无需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null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合同期未满,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了合同。 解除形式:法定解除;意定解除(协议注销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法定解除: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 投保人 自由 退保,但需付出合理的经济补偿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 保险人 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投保人没有履行义务,例如未交费、不诚实、不告知(危险增加通知)、不保护。 null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中止: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什么时候发生中止? 中止后的结果 终止:在保险期内,由于某种法定 或约定 的事由出现,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合同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合同终止的原因 自然终止 合同期满 合同履行完毕 标的因非保险事故消失 因解除合同导致的终止 null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解决争议的方式 协商 仲裁 诉讼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解释原则 有争议时应朝着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专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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