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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

2011-11-30 4页 doc 397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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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    共同共有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为夫妻共有。②家庭共有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③共同继承的财产。④其他共有财产,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财产为全体合伙人...
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
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    共同共有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为夫妻共有。②家庭共有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③共同继承的财产。④其他共有财产,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共有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其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于按份共有财产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则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如何理解和把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的“重大理由”和“共有的基础丧失”?   一、关于“重大理由”   “重大理由”,是指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财产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形。具体可以参照《法》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来判定。   1.共有人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分割共有财产将对其他共有人显失公平时,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如甲、乙、丙共同继承一座房产,3人协议10年内不得分割。现因丙在外地,约定该房产由甲、乙负责管理。但甲、乙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将该房产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独占出租收益。于是,丙请求分割该房产,属于“重大理由”。   2.出现法定的可以提前终止共有关系的情形。当出现了可以部分消灭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定原因时,应当允许共有人提出分割请求,否则极有可能使共有财产的利用效率低下,危及共有关系。如合伙人退伙是合伙共有财产部分消灭的法定原因。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声明退伙是合伙人以其一方通过声明的意思示退出合伙的行为,但其声明不得对抗订有存续期间的合伙协议。法定退伙是不需任何声明,而遇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当然发生的退伙,故法定退伙事由可归入可以请求分割的“重大理由”之列。比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愿继承合伙人地位或其他合伙人不愿意与该继承人合伙,意味着部分合伙人失去共有人资格,应对其在合伙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清算,分割共有财产。   3.共有人或其近亲属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或共有人遭受严重的经济危机急需分割共有财产。虽然共有人之间就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应得到足够的尊重,以保护共有人的财产权,但在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后者。因为人的价值应置于物的价值之上而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二、关于“共有的基础丧失”   共同共有关系在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消灭时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就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也就不再继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发生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   2.继承人分割遗产。   3.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   4.合伙企业解散或破产等。   只要这些法律事实出现,作为共同共有关系成立基础的共同关系便不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告消灭。既然共同共有关系丧失了,原来的共同共有人当然可以请求分割原来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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