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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仲裁审理EW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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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仲裁审理EWTE 仲裁审理   一 审理原则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考国际惯例和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一)以事实为根据 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是仲裁的首要原则。事实不明,责任难以   分清,适用法律就会出现错误的结果。事实清楚,就能为适用法律、划分责 任、公正裁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在处理仲裁案件时,都非常重视正确、全面 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要正确认定事实,就必 须查明案件的发生、经过、现状及双方争执之处,查明记载当事人权利...
仲裁审仲裁审理EWTE
仲裁审理   一 审理原则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考国际惯例和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   (一)以事实为根据 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是仲裁的首要原则。事实不明,责任难以   分清,适用法律就会出现错误的结果。事实清楚,就能为适用法律、划分责 任、公正裁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在处理仲裁案件时,都非常重视正确、全面 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要正确认定事实,就必 须查明案件的发生、经过、现状及双方争执之处,查明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和相关证据。   仲裁庭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查明案件的事实:   1.争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6 条、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申诉 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在仲裁申请书上写明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 证据:被诉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诉人提出反 诉,应当在反诉书中写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在 仲裁实践中,申诉人和被诉人对事实的陈述基本上能够互相印证,符合事实 的本来面目,但有时当事人对事实也可能作出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 不论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正确与否,仲裁庭或仲裁员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案 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甄别。   2.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对事实的调查。有些事实,甚至案件的关键事实,   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陈述清楚或者没有提及,仲裁庭开庭审理时要进行调 查,当事人在开庭时可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详细的口头陈述,当事人之间可以 相互进行质证,仲裁庭也要向当事人提问。开庭时仲裁庭查证属实的事实(包 括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仲裁庭进行的实地调查,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牵涉错综复杂的事实,   仲裁庭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对不甚清楚的事实进行实地调查。例如作为争 议标的设备的现状、合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的市场价格等。仲裁庭还可 以指定鉴定人对案件涉及的物件、文书进行鉴定。仲裁庭实地调查查证的事 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仲裁庭查清事实的过程中,申诉人或被诉人对 各自提出的事实依据负有举证责任。证据由仲裁庭审定。   (二)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仲栽庭要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   确定准据法,按适用的法律规定分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定违约救济方式 和/或损害赔偿的数额。仲裁庭在确定适用的法律之前和审理案件之时,将给 予双方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就适用法律和法律观点进行口头及书面的陈述和 辩论。   (三)参考国际惯例 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被人们反复运用和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   或特定方式,称为国际惯例。在中国涉外仲裁中,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未   作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考或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和 其他行业惯例。   仲裁庭在参考或适用国际惯例时,仍然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由于国际惯 例不是国家或国际机构制定的条约,所以不具有当然的普遍的约束力,只有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惯例时,惯例才对该合同发生效力。例如,在一份 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 上海”,则(成本加保险 费加运费)这一贸易术语(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划分 责任和裁案时,可以适用这一惯例。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参考与案件相适应的国际惯例,以求争议公平合理解决。   (四)独立、公正 独立、公正,是指独立的审理,公正的裁决。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审   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其地位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预,不受行政 干预也不受司法干预。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指定的,均不代任何一 方利益,而是严格按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办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 论国籍肤色、不论资本多少,仲裁庭决不区别对待。依据事实和法律,各方 当事人应承担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责任,该败诉的就裁败诉,该胜诉的就裁 胜诉。   二 审理形式   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审现案件有两种方式: 一是开庭审理,一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经济贸易争议仲裁案件最为普遍 的审理形式,书面审理是海事仲裁案件较为常用的审理形式。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召开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 人和其他有关人士,例如证人、专家、鉴定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当事人的口 头陈述和辩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调查的审现活动。   在仲裁实践中,开庭审理对于仲裁庭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分清责任、   公正裁决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交的书面材料 和证据往往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争议事实的全貌,当事人为了证明各自的主 张和观点,对材料和证据的取舍是有自己的考虑的。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 大的案件,情况更是如此。仲裁庭作为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的裁判者,有必 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样才能为裁决打下良 好的基础,开庭审理的方式之所以有效,是因为通过仲裁庭主持的双方当事 人面对面的交锋,通过证人、专家、鉴定人等的证言和专业意见,通过仲裁 庭对双方当事人和证人、专家、鉴定人的询问,仲裁庭能够快捷地查明隐藏 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的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且这种方式有当事人直接参 与,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信任。   在开庭审理举行之前,仲裁庭应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向各有关当事人 发出开庭通知,明确告知开庭日期和地点,以便有关当事人能够提前作好出 庭准备。关于开庭日期,中国涉外冲裁机构仲裁规则第 23 条规定:“仲裁庭 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并于开庭审理的日期, 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并于开庭前 3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 20 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提出请求,除非发生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延期请求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转 告仲裁庭,然后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出决定。”   在开庭审理时,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 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没有异议后,再由首席仲裁员宣 读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 议,均可提出,如果没有异议,首席仲裁员就宣布正式开庭。一般说来是先 由申诉人陈述案情,讲明事实,然后由被诉人答辩,陈述案情,再由仲栽庭 提问,也可能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提问,也可能是对一方当事人的提问,然后, 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最后,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在开庭时,仲裁委 员会秘书处要作好开庭记录和录音,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令当事人或者代 理人以及证人在开庭记录上签字。   仲裁庭向当事人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时,要求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及/或其 授权代表和仲裁代理人都能准时出庭。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都能出庭。但是也有少数的当事人虽然接到了通知,却不出庭或者无故中 途退庭,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 实际上是试图破坏或拖延仲裁程序,这是国际仲裁界和各国法律、仲裁规则 一直要努力防止的。与这种行为进行斗争的就是视当事人的无故缺席为 他自动放弃进行口头辩护的机会,因此不妨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中国涉 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第 29 条的规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与法院开庭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仲裁庭开庭审理不公   开进行,而法院开庭审理则向公众开放。这是因为,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之所以要付诸仲裁,原因之一就是要秘密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以便保守 商业秘密。另外,仲裁员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必为当事人所信任,在仲裁员 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无需公众介入以防偏袒。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要 求开庭审理公开进行,公开审理也是可能的,尽管如此,为了保持仲裁员的 独立性和审理不受外界干扰,当事人仍要遵守仲裁庭作出的是否准予公开审 理的决定。   (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举行开庭,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 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电等)以及证人、 专家、鉴定人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和实践做法,进行书面审理必须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审理申请,否则是不能进行书面审 理的。在进行书面审理时,仲裁庭仅依据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转来的由双方 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仲裁庭可随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 内提交必要的解释或进一步的答辩文件以及证据等。如果仲裁庭认为材料已 足够时,可以结束其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此以后,双方当事人如再 提交材料时,仲裁庭不会接受。例如,在书面审理时,仲裁庭要求双方当事 人在一个月内或一个具体日期前提交所有有关材料,逾期,便不予以接受。 因此,双方当事人则必须在仲裁庭规定的日期内提交材料,否则,则会被认 为是当事人放弃提交进一步材料的权利。   三 适用法律的选择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在具体案件上适用什么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 ,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违约责任、损 失赔偿如何确定以及如何进行审理和如何作出裁决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实体和 程序方面的问题。   仲裁法律适用有如下几条原则: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 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的采用的解决国际经 济贸易和其他商事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我国涉外仲裁也不例外。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受 XX 国家法律约束”,“本合同根据 XX 国家法 律解释”或“本合同各条款适用 XX 国家法律”等。在这里,“法律”一词的 含义应是该国的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除非当事人已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包 括适用的实体法和适用的程序法。   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外,也可以通过约定适用 法律的冲突法规则的方式来选择适用法律。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本 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或”本合同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遵   从 1955 年 6 月 15 日《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海牙公约》”等。根据约定的   冲突法规则,仲裁庭能够推导和适用它所指引的实体法规范。   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以免因不熟悉对方国家的法律而对自 己不利,所以,不少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这就需要 仲裁庭来决定。仲裁庭通常决定按照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来选择适用的法 律。中国涉外仲裁的仲裁地都在中国,所以中国的冲突法规则被仲裁庭引用 于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屡见不鲜的。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国的 冲突法规则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大同小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应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 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或住所地及公司登记地和仲裁进行地等各种因 素。根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3 种,即合同的缔约 地法、履行地法和仲裁所在地法。   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如果当 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参加了某一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 条约或协定,则双方所在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履行这些公约、条 约或协议所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应当适用这些国际公约、条约或者 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 所适用的法律,或虽已明确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该国法律对争议的 某一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径行按照适当的国际惯例来处理 案件。   4. 特殊规定原则。在某些国家法对某些类型的合同或争议,规定了必须 适用该国的有关规定,这种强制性规定,即特殊规定的原则,在选择仲裁适 用的法律时是不能例外的。比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 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低价购买卖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库财富值 怎样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财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库增加财富值 专业的爱问共享资料积分销售团队 http://whx0910.taobao.com或者 http://shop60806855.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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