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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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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1]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之关键 —— 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许硕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州大学学报 2007年10月 第24卷第4期 5-7页       一、中日东海争端概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南北长约550至750公里,东西宽约260至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1]
中日东海划界问之关键 —— 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许硕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州大学学报 2007年10月 第24卷第4期 5-7页       一、中日东海争端概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南北长约550至750公里,东西宽约260至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面积大约有54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本身的面积大约有21万平方公里,合计约为75万平方公里。“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1968年10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ECAFE)新成立的“联合勘探亚洲近海海域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简称:CCOP)”赞助之下,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K.O.Emery)为首的美、日、韩等国的12位地质学家,在黄海与东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测验。测验报告称“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此后,东海以其惊人的油气储备被称为“第二个中东”。丰富的油气资源可谓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尤其是在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归属问题互不相让,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2004年5月,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200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授权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中日争议海域油气田的试开采权,中日之间东海争端激化。       在这场划界争端战中,我国主张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坚持“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即主张我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而日本则是“中间线”原则的忠实拥护者,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底的大陆架紧密相连,并在中日两国海岸之间假想了一条“等距离中间线”,主张按此中间线划分两国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两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       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由上述中日之间不同立场的阐述可看出,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分歧,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整个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解决起着非同一般的作用。从地形学来看,东海就是由大陆架、冲绳海槽与琉球海脊(及海槛)所构成。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分割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天然界限。这在海床划界上具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多把目光投入钓鱼岛主权归属及划界原则的适用上,而对于我国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和冲绳海槽在此争端中的核心地位的研究、关注有所欠缺。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此问题展开分析、讨论。       1. 中日两国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冲绳海槽是东海的重要地理单元,它自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成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海槽南北长648海里,宽19—80海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深达2700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中方认为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这个标准,冲绳海槽以西都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的存在证明了中国与日本并非共大陆架,海槽构成两国大陆架的天然界限。而在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的Matthias Tomczak教授和J.Stuart Godfrey合著的课本《区域海洋学(Re,ohM Oceanography an Introduction)》2003年第二版中的一句话指出:“除了琉球群岛西侧深达2700米的冲绳海槽之外,中国东海和黄海都是大陆架的一部分。”这个说法支持了日本方面的观点,即冲绳海槽不过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海槽的影响,在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海槽的法律效力。       2.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地位:     首先,国际法公约中无具体的规定。从条约的规定方面,1958年《大陆架公约》没有规定海槽的法律地位,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仅在76条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在83条对大陆架划界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提到地貌特征在划界中的作用。其次,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所起的作用取决于其是否构成了中日两国领土自然延伸的中断。因为对于划界而言,只有存在着大陆架的分离,引用自然延伸原则才是有意义的,若大陆架是连续的,不分离的,便无法引用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大陆架,这时研究海槽的法律地位也就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那么,冲绳海槽的存在究竞有没有中断我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呢?就“自然延伸”这一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对其下过定义,而且如前述,对于海槽的法律地位,国际法公约中也没有具体提到,因此我们只能从司法或仲裁判例中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引。其中最具参考价值的有以下几个判例:       (1)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地位的认定     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考察了挪威海槽以阐述自然延伸这一概念。挪威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从斯卡格拉克海峡尽头起到北纬62℃止。国际法院指出:“被该海槽同挪威海岸分割开来的北海大陆架区域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被说成是邻接该国海岸,或是其自然延伸。”国际法院以此肯定的语气认定挪威海槽中断了有关国家间的自然延伸,那么,比挪威海槽更明显的地貌特征中断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效力就更加无庸置疑了。我们把冲绳海槽与之作比较如下图:       根据上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冲绳海槽无论是从长度,宽度还是深度方面都比挪威海槽有更显著的地貌特征,而且,二者的地质构造也迥异:挪威海槽所在的北海海床地质整体为陆壳,而冲绳海槽的构造地貌发育、演化和分布格局,主要受菲律宾海板块与欧亚大陆板块俯冲碰撞作用(琉球海沟俯冲带和台湾一吕宋岛弧碰撞带)所产生的构造、岩浆活动的控制,中国东海大陆架至冲绳海槽为止地质构造为花岗岩,属于大陆板块,而日本一侧自琉球西侧岛坡到冲绳海槽主要为玄武岩,属于太平洋板块。这么明显的差异,显然中日东海海底并不可能是同大陆架。       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挪威海槽可以作为自然延伸的中断,那么地质、地貌特征如此之显著的冲绳海槽则无疑中断了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中断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即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海底的天然分界线。       (2)1972年澳大利亚一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中帝汶海槽所起的作用     1972年澳大利亚一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也考虑了帝汶海槽的存在。帝汶海槽的宽度在一些段上是7O海里,深度则按为2380米。当时此案与中日之间的分歧相似,澳大利亚认为帝汶海槽构成两大陆架的天然界限,而印尼认为帝汶海槽只是海底的偶然凹陷,不是两个大陆架的明确外缘。在之后两国所达成的大陆架划界中,帝汶海槽的存在,成为双方当事国考虑的最重要的“相关情况”。在两个200米等深线之间所划的最深水线充分考虑了帝汶海槽的存在,并给予了很大的分量,虽然它不是大陆架划界中惟一的决定因素。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相比,稍微短一些,窄一些和浅一些,见下图:       帝汶海槽与冲绳海槽十分相似,帝汶海槽由于其本身的地球物理特征,在大陆架划界时作为一个被考虑的“相关因素”获得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个先例的存在应该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3)日韩的“共同开发协定”     早在1974年,日本和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针对中、日、韩三国主张严重重叠的区域,签订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争议区域内划设“共同开发区”。对此,中国政府于1974年2月4日提出了强烈抗议。日本国会于1977年6月批准该协定。日韩共同开发协定共31个条文,从1978年6月开始生效,有效期5O年。到目前为止,日韩在共同开发区域进行的钻探尚未发现石油。中国政府从来就不承认日本与韩国背着中国划定的共同开发区,但该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日本在处理大陆架划界问题时的态度。1974年的共同开发协定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完全位于日本与韩国之间假想的中间线的靠日本一侧。而且,共同开发区东部边缘接近一半之处恰好位于冲绳海槽的中部,大致沿着最深水线。冲绳海槽的出现,以最深水线作为代,影响了共同开发区的划定。有学者认为,这一事实将变得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似乎表明日本对一贯坚持的中间线划界立场,已采取了弹性态度。因此,如果日本试图在同一水域的邻接部分对中国采取中间线原则,则中国可以拒绝接受,除了其他理由之外,还可以依据日本的主张的自相矛盾。既然在日韩划定共同开发区时日本已经接受考虑了冲绳海槽对划界的影响,那么就更没有理由反对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把冲绳海槽作为“相关因素”考虑在内了。       (4)现有的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     虽然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的赫德海渊断层区、1982年的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的黎波尼亚海沟、1985年利比亚一马耳他案中的断裂区,基于各案中的具体情况,在实际划界时都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从来都没有否认过地质和地貌因素是大陆架划界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三、结论       总的看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虽然不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惟一的决定性因素,但它作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地貌特征,的确应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应为划界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冲绳海槽或者是作为划界的重要基础,或者是作为谈判的出发点。中日两国处于相互分离的大陆架而不是“共大陆架”的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有重大意义。冲绳海槽之存在证明了日本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适用于两国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它仅仅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我们两国东海之间真正的权利重叠区域,应该是自我国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中断—— 冲绳海槽到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如果按照日本现在的主张所划定的中间线实际上位于真正的权利重叠区域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就否定了中国有主张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构成其领土的权利,而这是不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公平解决”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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