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四种法律形式的比较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四种法律形式比较
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无论是公
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
人。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
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最新修订,并于2007
年6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
可行的操作方式。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形式的利弊:
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发...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四种法律形式比较
在现阶段,私募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无论是公
司型还是信托型,都受最高人数的限制,股东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
人。而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
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最新修订,并于2007
年6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
可行的操作方式。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形式的利弊:
公司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
配。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
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
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增加了繁复程度。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
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有限合伙型: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
下合伙人设立。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
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
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
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但
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
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而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我们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还是远远不够的。
信托型: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
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
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
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
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
契约型: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
,资金仍在投资人
帐户中,投资人授权基金经理操作。这种模式对投资人的收益折损最小,但是,
同时对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鉴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资金没
有发生转移,没有形成信托财产,所以,对于这种委托理财关系,应当视为平等
主体之间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在因为投资亏损或者收益分配纠纷出现时,
诉讼将成为最后的保障。
目前制约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还是法律形式问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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