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目 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3如何办理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4现行出口退税税率种类
4如何界定产品和企业是否准予出口退税
5最新出口退税率调整表
6最新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12出口退税手续如何办理
13如何补办出口退税单证
1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16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如何计算
173种免税进口方式
17我国规定七种行为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8出口退税登记程序及附送
19减免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及改换包装
19免税店销售货物的退税手续
20进口关税的种类
21深圳贸易中常见的征税方法
22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程序
23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231、什么是出口退税?
23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23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23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24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24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25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26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26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26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26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26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27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27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27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27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28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2818、什么是“免、抵、退”税?
28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28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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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w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
、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定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类企业不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户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1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条件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为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如何办理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进出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关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进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中同价,折成人民币。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天起至缴清税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 1 %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来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存款内扣除。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1 、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2 、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3 、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由纳税单位向海关交纳 50 元人民币手续费。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种类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曰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如何界定产品和企业是否准予出口退税
首先来看看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其次,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在此同时提醒大家:国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最后再来看看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最新出口退税率调整表
序号 章次 产品类别 调整情况
1 0-24 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等、食品,饮料,烟酒等 5%
2 25、27 矿产品等 取消
3 28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除精细化工产品外,其他取消
4 29 有机化学品 环氧丙烷、对氨基苯酚、环氧氯丙烷取消,其他5%
5 31 肥料 取消
6 32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染料、颜料及其他色料,油漆、油灰、墨水、油墨等 取消
7 33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除香料以外,其他5%
8 34 肥皂,洗涤剂、润滑剂、光洁剂等 9%
9 36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5%
10 38 杂项化学产品 金属碳化物、活性碳取消,其他5%
11 39 塑料及其制品 5%
12 40 橡胶及其制品 5%
13 41、42 生皮及皮革;皮革制品、旅游制品、动物肠线制品 取消
14 44 木及木制品,木炭 5%
15 48 纸及纸板、纸浆、纸制品 5%
16 54-56 化学纤维长丝、短纤、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17 61 针织或钩编服装及衣着附件 11%
18 62 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及衣着附件 11%
19 64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 9%
20 65 帽类及其零件 9%
21 66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9%
22 67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9%
23 68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及其类似材料制品 除石刻以外,其他5%
24 69 陶瓷产品 5%
25 70 玻璃及其制品 5%
26 71 天然及养殖珍珠、宝石、贵金属等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5%
27 73 钢铁制品 7305、7306取消,其他5%
28 75 镍及其制品 5%
29 76 铝及其制品 取消
30 78 铅及其制品 5%
31 79 锌及其制品 5%
32 80 锡及其制品 5%
33 81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5%
34 82 贱金属工具、器具等及其零件 5%
35 83 贱金属杂项商品 5%
36 84 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9%
37 85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等 9%
38 87 车辆及其零件 9%
39 89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取消
40 90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等仪器及设备 9%
41 91 钟表及其零件 9%
42 94 家具、寝具、床垫照明装置、活动房屋等 9%
43 9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9%
44 96 杂项制品 9%
45 9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取消
最新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现行税率(%) 调整后暂定税率(%)
1 19011000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 15 10
2 27011100 未制成型的无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 0
3 27011290 其他烟煤 1 0
4 27011900 未制成型的其他煤,不论是否粉化 1 0
5 27012000 煤砖,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1 0
6 27040090 甑炭 1 0
7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6 3
8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15 10
9 33052000 烫发剂 15 10
10 33053000 定型剂 15 10
11 34011990 其他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条,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15 10
12 34012000 其他形状的肥皂 15 10
13 35051000 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12 10
14 45011000 未经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天然软木 3 1
15 69049000 陶瓷制铺地砖,支撑或填充用砖 24.5 15
16 69051000 陶瓷制屋顶瓦 24.5 15
17 69059000 其他建筑用陶瓷制品 24.5 15
18 69060000 陶瓷套管,导管,槽管及管子配件 15 10
19 69071000 未上釉的小陶瓷砖,瓦,块及类似品 22 12
20 69079000 未上釉的大陶瓷砖,瓦,块及类似品 12 8
21 69099000 农业用,运输或盛装货物用陶瓷容器 21 15
22 69111010 瓷餐具 12 8
23 69111020 瓷厨房器具 15 10
24 69120010 陶餐具 15 10
25 69120090 陶制厨房器具 15 10
26 70132200 铅晶质高脚杯 24.5 15
27 70133300 其他铅晶质玻璃杯 24.5 15
28 70134100 铅晶质玻璃制餐桌,厨房用器皿 24.5 15
29 70151010 视力矫正眼镜用变色镜片坯件 21 15
30 70151090 其他视力矫正眼镜用镜片坯件 17.5 10
31 70159020 平光变色镜片坯件 18 10
32 70189000 玻璃假眼;灯工方法制的玻璃塑像及玻璃饰品 20 10
33 73239100 餐桌,厨房等家用铸铁制器具 20 10
34 73239200 餐桌,厨房等家用铸铁制搪瓷器 20 10
35 73239410 钢铁制搪瓷面盆 20 10
36 73239420 钢铁制搪瓷烧锅 20 10
37 73241000 不锈钢制洗涤槽及脸盆 18 10
38 73242900 其他钢铁制浴缸 30 15
39 73249000 其他钢铁制卫生器具及零件 25 15
40 74181990 餐桌厨房等家用铜制器具及其零件 18 10
41 74182000 铜制卫生器具及其零件 18 10
42 76151900 餐桌厨房等家用铝制器具及其零件 15 10
43 82111000 以刀为主的成套货品 18 10
44 82119100 刃面固定的餐刀 18 10
45 82119300 可换刃面刀 18 10
46 82159900 其他非成套的厨房或餐桌用具 18 10
47 84059000 煤气,乙炔等气体发生器的零件 8 5
48 ex 84079090 立式输出轴汽油发动机 18 9
49 84099191 电控燃油喷射装置 5 2
50 841311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 10 6
51 841319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泵 10 6
52 84135010 气动式往复式排液泵 10 6
53 84135020 电动式往复式排液泵 10 6
54 84135030 液压式往复式排液泵 10 6
55 84135090 其他往复式排液泵 10 6
56 84136010 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0 6
57 84136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10 6
58 84139200 液体提升机用零件 6 4
59 84141000 真空泵 8 5
60 84143011 功率≤0.4kw的冷藏,冷冻箱用压缩机 8 5
61 84143012 功率0.4-5kw的冷藏,冷冻箱用压缩机 10 6
62 84143013 功率0.4-5kw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10 6
63 84143014 功率>5kw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10 6
64 84143015 冷冻或冷藏设备用,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电动机驱动压缩机 10 6
65 84143019 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10 6
66 84145120 功率小于125瓦的换气扇 20 12
67 84146010 抽油烟机 10 6
68 84149011 用于制冷设备的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8 5
69 84149019 其他用于制冷设备的压缩机零件 8 5
70 84149020 风机,风扇,通风罩及循环气罩零件 12 6
71 84149090 税号84.14其他所列机器零件 7 4
72 8415101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15 8
73 84151021 分体式制冷量制冷量≤4千大卡/时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15 8
74 84151022 分体式制冷量制冷量>4千大卡/时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15 8
75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20 12
76 8415811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 15 8
77 841581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 20 12
78 8415821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15 8
79 841582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20 12
80 8415901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10 6
81 8415909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10 6
82 84182110 容积>150L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10 6
83 84182120 50L-40℃,容积>500L冷藏设备零件 10 6
91 84189999 税号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10 6
92 84191100 燃气快速热水器 35 17
93 84198100 加工热饮料,烹调,加热食品的机器 10 6
94 84211210 干衣量≤10kg的离心干衣机 17.5 8
95 84211910 脱水机 10 6
96 84212110 家用型过滤或净化水的机器及装置 25 12
97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15 8
98 84219910 家用型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 10 6
99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10 6
100 84229010 洗碟机用零件 10.5 6
101 84312000 叉车及装有升降装置工作车用零件 6 3
102 84314100 戽斗,铲斗,抓斗及夹斗 6 3
103 84314200 推土机或侧铲推土机用铲 6 3
104 84439110 传统印刷机用辅助机器 12 6
105 ex 84439190 传统印刷机用零件及附件(胶印机用墨量遥控装置除外) 6 3
106 84483990 税号84.45所机器的其他零附件 6 3
107 84484990 织机及其辅助机器用其他零附件 6 3
108 84485900 税号84.47机器用的其他零附件 6 3
109 84501110 干衣量≤10kg的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0 6
110 84501120 干衣量≤10kg的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 10 6
111 84501190 干衣量≤10kg的其他全自动洗衣机 10 6
112 84501900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 30 15
113 84502000 干衣量>10kg的洗衣机 10 6
114 84509090 干衣量>10kg的洗衣机零件 16 8
115 84689000 焊接机器用零件 7 3
116 84818010 其他阀门 7 3
117 84819010 阀门用零件 8 4
118 84823000 鼓形滚子轴承 8 4
119 84824000 滚针轴承 8 4
120 84829100 滚珠,滚针及滚柱 8 4 121 84829900 滚动轴承的其他零件 6 3
122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及曲柄 6 3
123 84832000 装有滚珠或滚子轴承的轴承座 6 3
124 84833000 未装滚珠或滚子轴承的轴承座 6 3
125 84841000 金属片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 8 5
126 84842000 机械密封件 8 5
127 84849000 其他材料制密封垫及类似接合衬垫 8 5
128 85094010 水果或蔬菜榨汁机 10 6
129 85094090 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或果,菜榨汁器 10 6
130 85098010 地板打蜡机 30 15
131 85098020 厨房废物处理器 20 10
132 8509809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30 15
133 85099000 家用电动器具的零件 12 6
134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30 15
135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30 15
136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20 12
137 85109000 税号85.10所列货品的零件24.5 12
138 85159000 电气等焊接机器及装置零件 6 3
139 85161000 电热水器 10 6
140 85164000 电熨斗 35 17
141 85165000 微波炉 15 8
142 85166010 电磁炉 15 8
143 85166030 电饭锅 15 8
144 85166040 电炒锅 15 8
145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 15 8
146 85167110 滴液式咖啡机 32 16
147 85167120 蒸馏渗滤式咖啡机 32 16
148 85167130 泵压式咖啡机 32 16
149 85167190 其他电热咖啡壶或茶壶 32 16
150 85167210 家用自动面包机 32 16
151 85167220 片式烤面包机 32 16
152 85167290 其他电热烤面包器 32 16
153 85167990 其他电热器具 32 16
154 85169090 税号85.16所列货品的其他零件 12 8
155 85181000 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 10 6
156 85182100 单喇叭音箱 10 6
157 85182200 多喇叭音箱 10 6
158 85198131 闪速存储器型声音录放机 20 12
159 85198139 使用半导体媒体的其他声音录放装置 20 12
160 85198990 其他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20 12
161 85229029 盒式磁带录音机或放声机其他零件 30 15
162 ex 85229039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 10 8
163 85229090 税号85.19至85.21所列设备其他零件 20 10
164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10 6
165 85234010 仅用语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10 6
166 85271300 不需外接电源收录(放)音组合机 15 8
167 85271900 不需外接电源无线电收音机 15 8
168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汽车收录(放)音组合机 15 8
169 85272900 需外接电源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15 8
170 85279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 15 8
171 85279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15 8
172 85279900 其他收音机 15 8
173 85299081 彩色电视机零件(等离子组件及其零件除外) 15 6
174 85409110 电视显像管零件 6 3
175 85409190 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 8 4
176 90013000 隐形眼镜片 10 6
177 90014091 玻璃制太阳镜片 20 12
178 90014099 玻璃制其他眼镜片 20 12
179 90015091 非玻璃材料制太阳镜片 20 12
180 90015099 非玻璃材料制其他眼镜片 20 12
181 ex 90021190 摄录一体机的镜头 15 6
182 90031100 塑料制眼镜架 18 12
183 90031900 非塑料材料制眼镜架 10 6
184 90039000 眼镜架零件 10 6
185 90041000 太阳镜 20 12
186 90049090 其他眼镜 20 12
187 90069191 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 10 6
188 90069192 其他照相机的快门组件 10 6
189 90069199 其他照相机的其他零附件 10 6
190 90079100 电影摄影机用零附件 8.4 5
191 90079200 电影放映机用零附件 8.4 5
192 ex 90229090 射线发生器的零部件 3 1
193 91081100 已组装的机械指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16 10
194 94041000 弹簧床垫 20 10
195 94042100 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褥垫 20 10
196 940429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20 10
197 94043010 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20 10
198 94043090 其他睡袋 20 10
199 94049010 羽绒或羽毛填充的寝具及类似品 20 10
200 94049020 兽毛填充的寝具及类似品 20 10
201 94049030 丝棉填充的寝具及类似品 20 10
202 94049040 化纤棉填充的寝具及类似品 20 10
203 94049090 其他材料制的寝具及类似品 20 10
204 95064090 其他乒乓球运动用品及器械 14 7
205 95066210 篮球,足球,排球 12 6
206 95069110 健身及康复器械 12 6
207 95069120 滑板 12 6
208 95069190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 12 6
209 96032100 牙刷,包括齿板刷 25 10
注:"ex"表示调整该税目中部分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具体商品范围以此表"商品名称"所述为准
出口退税手续如何办理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出口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
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何补办出口退税单证
一、补办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专用)需向 海关 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 海关 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注意啦^_^)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 发票 。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 核销单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 补充 规定 》的 规定 :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补办程序。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 发票 。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四、出口商品退运的补税
(一)税 法规 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 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4.出口收汇划销单。
5.关于退运情况的说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一、我国现行的 出口退税 公式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论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并且取消了出口比例达到50%才给予退税的限制。《操作规程》规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 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其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 海关 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我国现行 出口退税 公式的不足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有悖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是对 报关出口 的货物免征 和(或)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即不 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应该退还其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根据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在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就应该以出口货物购买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一方面,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通常会高于其购买价格,如果按现行公式计算,在不考虑其抵减额和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的差异的情况下会使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其在出口环节以前已缴纳的税款,进而导致多退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依据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不考虑其抵减额的情况下又会使出口企业多抵减其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其多纳税款或者少退税款, 给出口企业造成损失。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本身的计算口径存在不一致。首先,在“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其“减数”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是以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而“被减数”却以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很明显该公式本身的计算指标口径存在不一致;其次,在“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减数”即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也是以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而“被减数”却以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同样该公式本身的计算指标口径也存在不一致。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应将“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了遵循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在计算出口货物退税时就应该以出口货物原材料购进价格为依据来计算。对于出口货物原材料购进价格,可以用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对本期发出原材料购进价格进 行分摊来确定;而对于本期发出原材料购进价格可以通过原材料明细账取得,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全部货物销售额又可以通过销售明细账取得。所以,笔者认为,“当 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进行如下调整:
1、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退税 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末库存原材料价格)×本期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末库存原材料价格)×本期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如何计算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
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 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