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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

2011-11-15 2页 doc 27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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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一)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除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外,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
纳税申报期限
(一)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除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外,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资源税   1、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缴款。   3、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规定的纳税期限是: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2、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规定的纳税期限是: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九)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比照房产税有关规定执行。 (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的规定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分别按季、半年、年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十一)车辆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可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十二)印花税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3、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三)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一)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电脑编码尾数为0,1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纳税人电脑编码尾数为3,5,7,9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21日;电脑编码尾数为2,4,6,8的为每月1日至28日。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申报,纳税人电脑编码尾数为0,1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首月的1日至15日;纳税人电脑编码尾数为3,5,7,9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首月的1日至21日;电脑编码尾数为2,4,6,8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首月的1日至28日。   房产税于每年的3、6、9、12月份相应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缴纳。   (二)个体户纳税申报期限   1、纯地税个体双定户按月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为:电脑编码尾数为1,3,5,7,9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7日,电脑编码尾数为0,2,4,6,8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日至14日。   2、国地税共管双定户按季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后首月的1日至14日。   (三)法人双定户与个体户纳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国地税共管户,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局单定征收的,其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日至22日。   (五)采用银行储蓄扣税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14日前在纳税帐户中存足当月应纳税款。   (六)货物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不分电脑编码一律在每月15日之前缴纳,随之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一律在15日之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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