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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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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1)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1)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内再分配/代际再分配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这实际上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背景是原制度(国发[1997]26号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计发办法不合理、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前景。新制度的出发点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可以肯定...
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1)
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1)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内再分配/代际再分配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这实际上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背景是原制度(国发[1997]26号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计发办法不合理、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前景。新制度的出发点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可以肯定,这一改革不仅在宏观上有利于增大基金规模,而且在微观上体现了参保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避免了搭便车行为,因此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性质与功能决定了我们在关注任何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不能只强调效率因素,而忽视其公平的一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则具体体现在其所发挥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上。那么,这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对收入再分配产生什么影响呢?这不仅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也关系到新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实质上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试图对此次养老保险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比较研究,以判断此次改革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基金是否积累,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二是根据给付的确定方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在现收现付制中,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前工作一代来负担,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关系。基金积累制中,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退休前所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历年的投资回报率有关。缴费确定型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内生的。待遇确定型是指养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数,要么与指定的变量挂钩,变量可以是社会平均工资或者是个人以前的收入和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内生的,根据人口结构和工资增长情况而定。但是,实际上,无论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这种内生调节的能力是有限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能过低、缴费率也不能过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献(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进行划分,将养老保险制度分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从宏观层面讲,如果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维持长期的财务稳定,我们称之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从微观层面讲,如果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现值和其养老金收益的现值相等,我们称之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种性质。例如,它可能既是现收现付制,又是缴费确定型,同时还具有精算性质。但是,无论如何,区分这些分类方法对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是非常有帮助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指养老保险促使财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间或代际之间的转移。简单来说,收入再分配效应包括两个方面:代内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际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现收现付制无疑具有代际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内再分配的效应取决于具体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即需要考虑其是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如果养老保险采取固定缴费率、待遇水平一视同仁,这必将产生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如果采取累进的缴费率,这种收入转移的效果就更加明显。如果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即具有精算性质,那么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再分配功能将减弱。基金积累制一般不具备代际再分配功能,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也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个人账户,强调个人所有权,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个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基金转换成年金形式进行发放,则其可以使财富从寿命短的人向寿命长的人转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内容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这个决定确定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根据此决定,所有的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的职工;“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针对不同的人群,具体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不一样,详细情况见表1。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种“统账结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1.由于国家想利用统筹基金来消化制度转轨成本,导致统筹基金负担过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条件,透支个人账户以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引起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失败。2.将会导致个人的严重“搭便车”行为。按照,只要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样就很难激励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必将引起严重的“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如果坚持此计发办法,无疑将会引起个人账户基金的收不抵支。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包括: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增强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最终形成了国发[2005]38号文。具体的制度规定参见表1。  对比国发[1997]26号文和[2005]38号文,我们可以发现2005年底的这次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2.基础养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励约束机制,强调了多缴费多受益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灵活,综合考虑了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应该说,这些办法的针对性非常强,对缩小“空账”规模、提高人们参保积极性以及使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有效稳定地运行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三、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属于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率是固定的,毫无疑问属于缴费确定型。由于其强调个人所有权和可继承性,所以,个人账户部分几乎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应。由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具有明确的计发办法,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统筹部分是待遇确定型。只不过改革前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发生了重大改变,改革后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精算性质,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水平的关联性大大增强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统筹部分在待遇确定型的基础上,同时也规定了企业缴费率的上限。这样就使得社会统筹部分的内在调节能力有限,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要么国家强制提高缴费率或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否则国家必须承担出现赤字的风险。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社会统筹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研究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即代内再分配;二是研究养老保险的代际负担水平,即代际再分配。根据第二部分介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无论是代内再分配还是代际再分配,都与未来工资增长率、利率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密切关系。  (一)测算方法  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存在两类参保人员:一类是高收入者,另一类是低收入者。这两类人都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加入时的年龄都为20岁,60岁退休,80岁死亡。在这里,我们未考虑由于生活质量不同而引起的预期寿命的差异。假设2006年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w,以后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a,年平均利率是r,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缴费率都为θ。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是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共2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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