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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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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2015包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税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各市直属参保单位于2015年2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拷贝本单位社会保险申报数据信息及有关文件。   (二)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于2015年3月20日前携带缴费工资报盘文件...
2015包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2015包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税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各市直属参保单位于2015年2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拷贝本单位社会保险申报数据信息及有关文件。   (二)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于2015年3月20日前携带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进行申报,经确认后,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份报送所属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参保单位申报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录入,做为单位按时参加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   (四)各旗县区属参保单位按照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相关文件规定办理201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业务。   二、申报范围及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2015年1月1日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80%—30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5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四)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的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五)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洗理费等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六)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不用按上下限调整,申报结束后,根据我市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及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上下限标准调整,作为职工2015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七)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   三、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申报时间: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20日。   (二)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一)《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职工缴费工资报盘文件;   (三)缴费工资公示的相关材料;   (四)反映参保单位2014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明细表;   (五)其它与缴费工资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申报人数以2014年12月的用工人数为准。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只修改工资信息,其它信息不可以修改,更不可删除。如文件里发现有重复的人员,是由于参加的险种不一样所致,参保单位不能对这些人员做任何改动,每条记录都要进行工资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单位需携带有效证件对这些人员进行合并处理。   (二)参保单位申报的年缴费基数总额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工资总额有差异的,应另附文字说明。   (三)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参保单位,应提供与派遣、代理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原件以备查验。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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