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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提升

2017-03-18 3页 doc 9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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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提升有关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提升  法律知识:法律素质提升的起点法律知识是人们在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法律理论和司法经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事是法律允许做的,哪些事是法律不允许的;哪些事是合法的,哪些事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都为我们的行为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方向。我们通过法律理论的学习和普法教育,就会知道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哪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从而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地依法办事,用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只有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并掌握,才会使人们“知法”,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
有关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提升
有关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素质提升  法律知识:法律素质提升的起点法律知识是人们在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法律理论和司法经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事是法律允许做的,哪些事是法律不允许的;哪些事是合法的,哪些事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都为我们的行为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方向。我们通过法律理论的学习和普法教育,就会知道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哪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从而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地依法办事,用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只有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并掌握,才会使人们“知法”,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才会影响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日常法律行为。  邓小平曾强调要把更多的法律知识交给人民,即把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实质交给人民,对全体公民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以便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江泽民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在青少年中加强法制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1994年至今,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连续举办了十几次法制讲座。胡锦涛指出: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全国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必须抓紧抓好。  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升的关键从理论上讲,法律意识由法律情感、法律认知、法律理念构成。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人们对法律的情感有可能会产生亲法、恶法、冷法三种态度。法律认知,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充分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只懂权利不懂义务,或者权利知多义务知少,都是偏颇的,都不是完整的法律意识。当代一部分大学生虽然学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只知维权而不知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造成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意识,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公平、正义、平等、公正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念。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正确认识法律,才是法律素质提升的关键。  法律信仰:法律素质提升的核心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有其深刻的传统文化背景。从孑L子的“为政以德”到孟子的“以德服人”,再到苟子的“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洽法”的传统教育,表现出鲜明的“明德知耻、尚礼守信”的传统文化,人们自古接受的是“德治”、“礼治”、“人治”的熏陶,君臣、父子、兄弟之间的名分礼遇,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礼仪化、伦理化与道德化。从管仲到韩非子的先秦法家们,虽然主张“以法为治”,但同时主张“法生于君”,君王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使法成为“帝王之具”。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刑”和“罚”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等级伦理秩序的残暴工具,人们“厌法”、“恶法”、“畏法”,谈法而色变,这种“法即刑”的传统文化使民众从内心情感上就自发地排斥法律,其后果是法律不被信仰即构成民族性的心理障碍,这种障碍影响深、范围广,至今仍痕迹显现。至于企图通过礼义之外的法去调整社会关系,使之适应本土化的要求,这种近代历史上曾产生过的尚法精神不仅没有得到弘扬,反而被人视为不祥之物。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打砸抢抄,使法律不是被信仰对象的传统观念进一步加深。  这就必须指出,我国公民教育亟需补上法制教育一课。搞好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首先要辩证地扬弃“等级人格”、“宗法伦理”、“熟人道德”等带有封建色彩的传统教育,充实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效率、正义、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法制教育内涵,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紧密地结合起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互兼容的公民教育体系。这就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在个人与集体、自我与社会、民主与国家的视野下明确自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地位和法律责任。  只有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才能够真正接受它、自觉遵守它,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法律道德:法律素质提升的职业需要法律道德是从法律职业和法律管理者的角度来说的,对于这些执法者来讲,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来处理各类法律问题。博登海默讲过,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然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官与律师——通过共同努力而使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应该看到,执法活动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及信赖程度,当执法与司法的结果做到基本公正时,法律就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反之将会降低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目前我们的执法与司法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我们的法官与律师丧失了法律道德,像重庆“打黑”事件一样,司法人员也利用职权办人情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那么,他们不仅当不了“社会医生”,而且会损毁法律道德的尊严,给社会肌体留下难以治愈的创伤,造成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邪恶却无孔不入,从而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阻碍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律价值评判:法律素质提升的本质要求法律价值是指法作为客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体现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前进方向的价值理念。符合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念有公平与正义、竞争与效率、公正与平等、稳定与秩序、诚实与守信等。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来保护和实现人类所追求的这些价值。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应以平等和诚信为重点,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追求人人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平等观念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平等观念意味着每个社会公民都是社会平等主体,它包含了如下三个含义:(1)平等享有,任何社会成员都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平等保护,任何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同等保护。(3)平等制裁,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平等的予以追究或处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存在任何特权和规避与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诚信却与欺骗相对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诈骗、“短信”欺骗、“信用”哄骗,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商品装潢、各种标志的假冒、盗版、仿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这些是法律价值观念所唾弃的,必须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法律能力:法律素质提升的最终目标法律能力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是在长期的理论积累、及法治实践和其他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法律素质提升的最终目标。法律能力是法律知识向能力的转化,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提高法律能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有力保证和关键环节,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和指导自己的行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能力具体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护法能力。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要着重培养他们的守法能力,使他们形成依法办事、有法必依、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当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运用法律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能力是法律能力的核心能力,尤其是诉讼能力,要使公民越来越重视和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正当途径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逐步减少公民违法犯罪的发生。现实生活中,每个公民不仅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还要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有人人都具备基本法律能力,守法者才能够主动守法,执法者才能够公正执法,立法者才能够坚持法律价值立法,尊法尚法的社会风气才能形成,法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充分体现,我国的法制建设就会加快进程,我们的祖国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因此,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提升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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