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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劳动仲裁中企业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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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劳动仲裁中企业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2016劳动仲裁中企业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很多企业在经营中会因劳动合同纠纷而引起劳动仲裁、诉讼,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企业一般会涉及三个部分的支出,一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正常月度工资,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的年度奖金,三是按《劳动法》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企业在支付上述法院裁定判决生效的款项时,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同意扣缴且法院不支持该如何处理?   一、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6劳动仲裁中企业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2016劳动仲裁中企业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很多企业在经营中会因纠纷而引起劳动仲裁、诉讼,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企业一般会涉及三个部分的支出,一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正常月度工资,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的年度奖金,三是按《劳动法》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企业在支付上述法院裁定判决生效的款项时,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同意扣缴且法院不支持该如何处理?   一、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支付的工资、奖金、补偿金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1、补发正常的月度工资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发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很多地方有相关的解释,大致的意思是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的原则,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应当归属所属年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从2011年9月1日按以下方法计算:   (1)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所属年度补发的奖金加原所属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补税额={ (所属年度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原所属年度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原所属年度一次性奖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所属年度补发的奖金加原所属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补税额={ (所属年度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原所属年度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原所属年度一次性奖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补发工资、奖金补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系统中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具体应当如何补缴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一般是采用手工申报录入的方式。   3、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国内员工王某在深圳某企业工作5年,2016年7月9日被解聘,获一次性补偿收入371007元,当期深圳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为243102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收入:371007-243102=127905(元)   应纳税额=[(127905÷5-3500)×25%-1005]×5=22576.25(元)   三、纳税人不同意扣缴且法院不支持该如何处理?   在实际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并不支持企业这种扣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也会提出拒绝扣缴税款的要求,法院一般认为应当以生效的判决金额履行给付义务。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税务机关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当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规避因无法扣缴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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