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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知识】原公司偷税漏税,新变更的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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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知识】原公司偷税漏税,新变更的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吗?【法律微知识】原公司偷税漏税,新变更的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利用真假“两套账”等违法手段偷逃税款260万元,2014年6月,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张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10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2012年至2013年间通过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设立真假“两套账”等手段,累计偷逃税款260万元。 某县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下达税款追缴通知...
【法律微知识】原公司偷税漏税,新变更的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微知识】原公司偷税漏税,新变更的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利用真假“两套账”等违法手段偷逃税款260万元,2014年6月,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张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10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2012年至2013年间通过伪造账簿和记账凭证,设立真假“两套账”等手段,累计偷逃税款260万元。 某县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下达税款追缴书并处罚款130万元。处罚通知下达后,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咨询了律师,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得相关人员避免了刑事责任。 依法纳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一旦公司的偷税行为被查实,都必然要受到处罚,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偷税行为被查实后,李某某指示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和罚款,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偷税行为发生在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李某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任法定代表人之后,如果指示公司以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李某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抗税罪,某县税务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公司以及财务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逃税罪),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虽不构成逃税罪的共犯,但可能涉嫌包庇等刑事犯罪,因偷税金额已经达到巨大,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除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按照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给公司在增加新的损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的“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律师的法律意见主要是根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之所这样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法定代表人通常都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名者除外),在偷税漏税上,通常都离不开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都难逃其究,对于那些不怕追究刑事责任,敢于且愿意以身试法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对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偷税漏税,应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从公司和股东层面采取的措施有: 1、要制定严格的规章,避免任何人有机会做偷税漏税的事,公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若通过违法犯罪形式赚钱,既不是股东的本意,更不是公司的本意,公司还要落实所制定的,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财务人员,都不可能有机会去实施偷税漏税行为,从而保障公司的合法经营。 2、是要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更加注重其人品是否可靠,不仅仅是考虑其能够给公司(间接给股东)带来经济效益,违法犯罪后,公司的财产可能会被没收,到那时,公司的财产没了,股东的财产权益也就没有了。 3、在公司设立法务部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才可以实施,避免法定代表人一人独断专行,给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偷税漏税公司被处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被判刑,从而导致破产的事例不胜枚举。 二、从法定代表人层面采取的措施有: 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之一,公司经营的收益属于公司和股东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大股东指派并且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还有其他的股东(一人有限公司除外),也不是全部,为了公司获取非法的利益,法定代表人把自己至于违法犯罪的境地,既不符合公司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利益。 2、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职务,防止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某些股东合谋,私下里进行偷税漏税活动,最后,因为其他人的不法行为,致自己遭受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处罚。   本文信息来自:侯安清公司法专业律师 :中国绸都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张晓莉;编审:吕佳菲) 第四届江苏(盛泽)纺博会(2017年10月)预报名通道,戳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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