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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鲁工商办字〔2006〕79号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专、兼职统计人员,包括省局业务处室兼职统计人员。
二、考评内容与
(一)组织机构建设(150分)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综合统计机构、业务部门和工商所有明确的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保障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和省局《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掌握统计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50分)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为综合统计机构,设有综合统计岗位,并配备国家公务员担任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市、县级局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市局专职1人,须再配备兼职人员)。按时完成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与传输,督促、审查、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管理。(35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均配有胜任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工商所设立综合统计岗位,并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保质、保量地及时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30分)。
3、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统计负责人和综合统计人员,应先补后调,并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同时做好工作交接。专、兼职统计人员除提拔或严重失职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连续从事统计工作不少于3年。(35分)
(二)统计基础工作(150分)
1、统计原始
、统计台帐建立健全和统一。各市局根据报表需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格式、内容统一,符合统计报表的编制要求,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的原则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信。(80分)
2、全面推行统计工作的现代化。综合统计岗位配有专用计算机和电话;使用省局推广的统计软件编制、审核、汇总报表并进行网络传输;计算机业务系统比较完善的,应直接生成报表;对不能利用业务统计软件直接生成报表的,积极推行和完善电子统计台帐;利用“红盾信息网”发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40分)
3、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装订、编号、整理、移交,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并纳入本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内的统计资料、统计软件,积极推行统计档案存储光盘化;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汇编成册。(30分)
(三)统计报表(300分)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报表制度》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专项定期统计报表和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
1、报表准确。编制上报的统计报表符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量单位、计算
和编制程序;数字真实、准确,并做到表内、表间关系平衡、相关报告期数字衔接,无重复填报、漏报等问题;统计数据差错涉及多项业务的,责任明确后,酌情扣分;差错性质严重的,加倍扣分;在统计报表报送省局5日内主动更正的差错,不扣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出现“两本帐”,该项不得分。(200分)
2、报表及时。报表电子邮件在规定之日前报达,打印报表在报告期后10日内寄达。(50分)
3、报表全面。报表种类(包括空白报表)、汇总单位、填写内容、附报的资料及签字盖章齐全完整。(50分)
(四)统计分析(200分)
认真及时地报送各专项半年报、年报定期统计分析和专题统计分析或统计调查报告。
1.按时报送符合行文规范的半年报、年报定期统计分析,附有完整的统计分析表。分析内容有数字、有情况、有观点,问题准确,分析透彻,建议与对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140分)
2、按时报送各专项专题统计分析或统计调查报告至少1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能提出具有方向性、合理化的建议。(40分)
3、专、兼职统计人员在省、市以上媒体发表统计分析或统计理
章;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的统计分析或统计调查报告被采用或领导批示的。(20分)
(五)统计执法与规范化管理(200分)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和省局《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和统计工作考评;开展统计培训和统计信息服务。
1、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人员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不低于90%;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年内没有出现统计违法违章行为。(40分)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按照省局统一安排或自行组织统计执法检查。(30分)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兼职统计人员全部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积极参加省局或组织辖区内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30分)
4、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统计人员职责明确,系统统计工作管理有序。(30分)
5、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局综合考评;制定严格的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及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年度专项考评工作。(30分)
6、拓宽渠道,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或统计理论研讨;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和建设性意见,被省局采纳;拓宽统计信息服务渠道,开辟统计信息网页等方式,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提供统计服务。(40分)
7、凡被地方统计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加10分和5分。
三、考评原则与资格
(一)考评原则。实行分级考评的原则。省局考评市局,同时兼顾县级局;市局考评县级局,同时兼顾工商所;县级局考评工商所。省局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评、单项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采取记分、汇报、抽查和市局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奖励比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考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先进考评资格。
1、有明显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和省局《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
规章制度的;
2、法制与各专项案件总数误差较大或出现人为调整数据的;
3、落实省局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出现拖延、推诿,严重影
响全局工作的;
4、统计数据存在“两本帐”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弄虚作假现象的;
5、单项或综合考评得分率在85%以下的;
6、未征得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同意随意调整综合统计人员的。
四、奖项种类和考评方法
(一)奖项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凡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为其申报相应的奖项;依据本《办法》通过考评分别授予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统计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统计分析奖荣誉称号。
(二)记分办法。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为考评年度。依据本《办法》,省局根据各市局工作情况,分别进行单项和综合考评。单项考评包括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满分为500分;综合考评包括各单项考评加权平均后的情况(各单项权重根据报表情况,由省局确定,满分为500分)和组织机构建设、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执法与规范化管理,满分为1000分。各市局在考评年度后的一周内向省局报送全市统计工作年度总结和县级局考评情况表及相关的资料依据。省局考评结束后,由市局根据省局考评情况,报送先进工作者和县级局综合先进单位推荐表。
(三)考评步骤。按照考评内容与标准,采取省局考评和市局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先进行单项考评,各专项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单项统计先进工作者;再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综合统计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综合统计先进单位中产生。市、县级局先进工作者和县级局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由市局按照省、市局的考评情况推荐。
五、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
(一)名额分配
1、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市级局8个;每市县级局1—2个,所辖区内达到10个县级局的市2个,其他的市1个。
2、统计先进工作者:综合统计先进工作者,被评为综合统计先进单位的市各2名,其中县
级局推荐1名;其他市各1名。单项统计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专项取前6名。
3、优秀统计分析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统计分析。
连续三年被省局评为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授予“全省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和“全省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获“全省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单位标兵”的单位,同时授予综合统计机构统计工作负责人为“全省系统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标兵” 荣誉称号。
以上考评结果由省局通知各市局人事部门备案。
(二)奖励办法
省局对以上各种奖项获得者将给予通报表彰,分别颁发奖状或证书,并对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除省局表彰奖励外,凡被评为全省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统计分析奖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单位该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待遇,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统计工作考评办法或#实施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鲁工商办字〔2002〕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