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8-04-14 7页 doc 21KB 38阅读

用户头像

is_882336

暂无简介

举报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第31卷第2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1.31No.2 2011年3月AcademicForumofNandu(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Mar.2011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杜志红 (西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当事人一方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 案件屡见不鲜,但法院在审理后却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截然...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第31卷第2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1.31No.2 2011年3月AcademicForumofNandu(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Mar.2011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 杜志红 (西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当事人一方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 案件屡见不鲜,但法院在审理后却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中 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学术,实务界对其效力亦有不同观点.对此类案件可参照国外相关立法: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原则无效,但在一定情况下可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 关键词:冒用;登记结婚;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320(2011)02—0106一O2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妹妹因未达法定婚龄而冒用姐 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又要求离婚的案例,因审判的法院 和法官不同,在审判结果上大相径庭.有的法院直接作出 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有的法院则认为双方的婚姻合 法有效,判决准予离婚.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影响 了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因此对此类问题及时展开讨论和研 究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一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认定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可谓见仁见智.主要代表 观点如下. 1.成立有效说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 夫妻身份的法律行为.婚姻成立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 要件.实质要件又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必备条 件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禁止性条件是指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有配偶者结婚.而形式 要件则是《婚姻法》第8条所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持"成立有效"观点 的人认为只要是符合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即 为成立有效.虽然一方以虚假的身份进行了登记结婚,但 当她起诉时不符合法定婚龄的情形已经消失,并且也去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这说明此时已完全符合婚姻成立 有效的条件,不能因为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瑕疵就认定其婚 姻不成立或无效,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善意方或者是弱者的 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应认为婚姻成立有效…. 2.可撤销说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属于具 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据以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 销.如果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且可以撤销,那 么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竟是虚假的则更可 以撤销.虽然该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但该登记确属可 撤销的登记,如果登记一旦撤销则以前的"婚姻"自然也 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他们认为这类存在瑕疵的 婚姻登记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 姻登记. 3.无效说 根据《婚姻法》第1O条规定,无效婚姻只包括重婚, 近亲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四种情形.但上述规定不能 概括所有无效婚姻的所有情况.结婚属于民事行为,民事 行为的效力之有无,应按照民事法律进行,结婚行为 同样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 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 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 效.一方利用虚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属于欺诈 的行为,因此应判决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理论分析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又有其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成立只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 要件即可,而不论在程序要件中是否有瑕疵0但这种观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8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 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 定:"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 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编制." 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 份证身份:(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第17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的."可见,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身份代码, 收稿日期:2010—08—17 作者简介:杜志红(1981一),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婚 姻法研究. 2011年第2期杜志红: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1O7? 与公民本人具有一一对应性,不可替代性.如果违反了上 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权给予处罚.而利用虚假身份证进行 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虽然双方都亲自去了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了结婚登记,但登记的并非本人的名字,既然不是本人 的名字,就不能代表双方婚姻的成立合法有效.从这个角 度上来说,只能说事实上符合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 从形式上来说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基于此种观点所 作的判决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 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操作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但按照 这种诉讼程序进行存在的问题是不利于维护善意当事人 或者是弱者一方的权益,因为一旦按照相关诉讼程序判决 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则必然也面临着婚姻无效的后 果.如果婚姻无效,那么当事人之间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也只能按共同共有来分配,这样不利于 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弱势一方多为女方,这样有 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此外也有学 者指出如按行政诉讼程序走,则费时费力,可能会出现一 个婚姻纠纷案几诉不能罢的局面,这样不利于节约司法成 本和资源. 第三种观点认为结婚行为属民事行为,应按照《民法 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虚 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属于欺诈的行为,这种民事 行为是无效的.关于婚姻案件能否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 规定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在实践过程中也经常会有法官 将民法总则中有关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和原则以及有 关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婚姻案件,这样是做到 了有法可依,但却忽视了婚姻案件的本质特点,婚姻具有 强烈的感情色彩和人伦特点,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在适用相关法律的时候我们必须重视情与理,情与法的交 融,而不能为了判案而判案.这种简单适用民法总则来处 理案件是不妥的,简单地认为利用虚假身份证是符合《民 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虽然当事人利 用虚假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属于欺诈的行为,但并未违背 另一方的真实意思,另一方是在知道这种情况的前提下和 当事人登记结婚的,因而不能就此判断当事人的婚姻 无效. 三,惩治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效力的完善 笔者认为利用虚假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的效力可以 参考国外的有关立法实践:原则上否定其效力,但在一定 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承认. 按照现行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 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必须用自 己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 一 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婚姻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必 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如果具备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 [参考 [1]张汉群.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 [EB/OL]. dongtai/64193.htm1. [2]薛建园.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EB/OL].ht— tp://www.1aw—lib.com/1w/1w— view.asp.9no=2288. [3]妹拿姐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无效[J].农家参谋, 2009,(9).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真实登记,即使本人亲自去了登 记机关但因是冒用的别人的身份信息,则相当于没有登 记,当然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则按时间段的 不同而分别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 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是1994年2月1Et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 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利用虚假身份证登 记结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 要件,法院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 后才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必须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如果未补办则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但正如之前我们所分析的婚姻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 件不同,其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和人伦特点,我国实行婚 姻登记的目的也是为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事实,保护婚姻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设立婚姻登记制度,并 把其确定为婚姻成立必备的形式要件,绝不是要干涉当事 人的婚姻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 以,从这一点出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一律认定冒用 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当属无效,自始无效的话,有 违我国婚姻登记设立的初衷,也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不符.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 规定,都作了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效力的例外规定.例 如:《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请求撤销婚姻:(5)在结婚程序上有瑕疵的,包括结 婚当事人未亲自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之意愿或 :"下列情形 者该声明附有条件或期限等."第1315条规定 不得撤销:(1)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该限制被依法免除或 者未成年人一方在其成年之后表示愿意继续该婚姻的; (5)在结婚时无意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在结婚之后以夫 妻身份共同生活的;(7)在结婚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如 果婚姻双方在结婚之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倘若其 中一人死亡则为直至其死亡并共同生活三年 的."5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例外规定的制定有两 个原则:一是当可撤销情形消失后重点考虑当事人的意 愿,是否愿意延续其婚姻.二是尊重当事人以夫妻身份共 同生活的事实,如果达到一定的期限,则婚姻不可撤销.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充分考虑了 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对冒用他人身 份证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经法院 调查双方在进行虚假登记结婚时,有建立夫妻关系的合 意,并在登记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可认为 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可按 离婚案件处理. 文献] 『4]王礼仁.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 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EB/OL].— lawedu.com/new/1690oa174a2O1o/201Ol126wangyol15418. shtm1. [5]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 社.2006. [责任编辑:谭笑珉]
/
本文档为【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分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