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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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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        作者:黄鹤鹏 上传时间:2008-12-25   视同销售是一税收术语,笔者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基础,浅谈一下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        作者:黄鹤鹏 上传时间:2008-12-25   视同销售是一税收术语,笔者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基础,浅谈一下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会计处理——以上8种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例如: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l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l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件。  (假定1)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际销售时每件售价120元。  (假定2)A企业按售价的10%向B企业支付手续费。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A企业视同买断方式A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ll70    贷:主营业务收入l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发出商品6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ll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发出商品600  借:销售费用100    贷:应收账款1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ll70    贷:应收账款ll7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070    贷:应收账款107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B企业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    贷:应付账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3)按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l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1170  借:应付账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17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1170    贷:银行存款1070      主营业务收入100  从上述例可以看出,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只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法有差异。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同时确认收入。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例如:华强公司欠三星公司购货款800000元。经协商,华强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计税价格)为60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三星公司对应收华强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接受华强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商品入库。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华强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三星公司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9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0  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如:甲公司以库存商品A产品、B产品交换乙公司原材料,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库存商品:账面成本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  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成本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  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  借:原材料21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银行存款45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    贷:库存商品220  借:存货跌价准备4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187.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    银行存款45    贷:其他业务收入2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  借:其他业务成本206.50    贷:原材料206.5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人消费:  a决定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b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其他几种情况均应确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仅是笔者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在建工程 9698.04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而在税收上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财软联盟fs119.net“视同销售”只是税务上的概念,会计并不确认收入,但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缴纳有关税收。在视同销售纳税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财,管家园,fs119.net如果税法没有规定要视同销售的行为,就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纳税。财软联盟.fs119.net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可串用,比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财软联盟fs119.net 财软联盟fs119.net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财软联盟fs119.net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作了如下说明:财管家园fs119.net(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财软,联盟,fs119.net(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财软联盟,fs119.net(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财管家园,fs119.net(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财软联盟fs119.net(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财,软联盟,fs119.net可见,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一般不符合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财软联盟fs119.net另根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1997]0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财管家.园.fs119.net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财管.家园.fs119.net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财软.联盟.fs119.net3.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财管家,园,fs119.net 财管家园,fs119.net需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财软联盟fs119.net《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需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财软联盟fs119.net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财软.联盟.fs119.net2.     销售代销货物;财管家,园,fs119.net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财软联盟fs119.net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财软联盟fs119.net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财管家园fs119.net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财管家.园.fs119.net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财管,家园,fs119.net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财,管家园,fs119.net   财软联盟fs119.net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针对上述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会计处理:财管.家园.fs119.net1.委托代销方式、受托代销商品方式(作销售收入处理)财管家,园,fs119.net可参照税务会计栏目上的《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财管家.园.fs119.net2.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作销售收入处理)财管家园fs119.net货物移交时,调出方按确定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款项”科目,按确定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调入方按确定的货价,借记“库存商品”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财管家.园.fs119.net例,某集团公司将自产货物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800元,调往所属B公司(分公司)用于销售(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财软.联盟.fs119.netB公司的会计分录:财管家园fs119.net借:库存商品                             160000财软.联盟.fs119.net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财软联盟fs119.net   贷:应付帐款——集团公司               187200财.管家园.fs119.net2)集团公司的会计分录:财管家园fs119.net借:应收帐款——B公司                   187200财管家园fs119.net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财软联.盟.fs119.net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财软联盟fs119.net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成本结转)财软联盟fs119.net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但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构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钟包含有增值税。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资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财管家园fs119.net《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对“非应税劳务”的定义有明确的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财管,家园,fs119.net移送货物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按货物市价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财管家园fs119.net货物购进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作视同销售业务处理。财软联盟fs119.net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结转)财管家,园,fs119.net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其帐务处理:财.软联盟.fs119.net借: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财软联盟.fs119.net   存货跌价准备财软联盟fs119.net贷:库存商品等(投出资产的帐面余额)财管.家园.fs119.net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财软联盟,fs119.net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财软联盟fs119.net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作销售收入处理)财管家.园.fs119.net这类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相当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因此,这一行为应按售价、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价,并记入有关收入类帐户。财,软联盟,fs119.net按所分配货物的售价、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和其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财,管家园,fs119.net按应税货物的售价、市场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按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财软联盟.fs119.net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成本结转)财管家园fs119.net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帐务处理如下:财管家园fs119.net借:应付福利费等财软联,盟,fs119.net贷:产成品等财软联.盟.fs119.net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管.家园.fs119.net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成本结转)财管家园fs119.net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财.软联盟.fs119.net借:营业外支出财软联盟fs119.net贷:产成品等财管家园fs119.net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财管,家园,fs119.net 财.软联盟.fs119.net对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8种行为,有确认收入的,也有按成本结转的,应注意区分。无论确认收入,还是按成本结转,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的应税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文件的规定,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财管家园,fs119.net(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财软联盟fs119.net(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财软联盟fs119.net(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财软联盟fs119.net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财管家.园.fs119.net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软联,盟,fs119.net需缴纳营业税的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财管家,园,fs119.net税法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财软联盟fs119.net(1)企业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财管家园fs119.net (2)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财软联盟fs119.net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管家园.fs119.net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财管家园,fs119.net(3)对企业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财管家.园.fs119.net(4)企业将不动产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财法字[1993]第40号)财管家,园,fs119.net 财.管家园.fs119.net对于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其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有一定的差别:财管.家园.fs119.net1.自建房屋后出售财管家.园.fs119.net该行为需要交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道环节的营业税。财管家园fs119.net其中:1)自建部分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3%的营业税,财管家园.fs119.net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财管家园.fs119.net2)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财,软联盟,fs119.net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7月份商品房销售收入2000000元,配套设施销售收入300000元。本期竣工住宅楼一栋,建造成本共计400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7%。计算本月应缴营业税,并作如下分录:财软联盟fs119.net应缴建筑业营业税额=4000000×(1+7%)÷(1-3%)×3%=132371.13元财软联盟fs119.net应缴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额=(2000000+300000)×5%=115000元财管家园,fs119.net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47371.13财管.家园.fs119.net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7371.13财软,联盟,fs119.net 财,管家园,fs119.net2.房屋抵债财软联.盟.fs119.net对于以房产抵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依据谨慎性的原则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财软联,盟,fs119.net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的规定,债务人以房抵债,应当将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房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房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财软联盟,fs119.net例,某企业因欠A企业建筑工程款2000000元,将其原有作价2000000元的商品房用于抵偿该笔债务。该商品房的帐面原值为1500000元,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为2200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财软联盟fs119.net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号文件,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管家园,fs119.net应交营业税=(2000000-1500000)×5%=25000元财软联.盟.fs119.net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0元×7%=1750元财管家园.fs119.net应交教育费附加=25000元×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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