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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

2018-01-14 3页 doc 14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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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法院能否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 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将可能使公司无法成立,进而将会影响经济发展。 陈福录 案情介绍、 张某等十人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以该名称在G银行开设了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各出资人通过个人账户将50万元人民币出资款项划至了该临时账户。后张某因借款纠纷,被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应承担3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还款责任,梁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张某个人账户有50万元人民...
法院能否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
法院能否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 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将可能使公司无法成立,进而将会影响经济发展。 陈福录 案情介绍、 张某等十人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以该名称在G银行开设了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各出资人通过个人账户将50万元人民币出资款项划至了该临时账户。后张某因借款纠纷,被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应承担3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还款责任,梁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张某个人账户有50万元人民币划至了临时账户,遂持相关扣划存款手续到G银行要求扣划临时账户内的30万元人民币。此时,尚在名称保留期内。G银行认为张某将出资款划入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后,已丧失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同时,公司名称尚在保留期内,遂拒绝了法院的扣划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能否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资金,对此,国内尚无专门规定。笔者只能结合相关现有规定进行: 第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开设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根据《公司法》第1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可见,只有开设了注册验资临时账户,股东(出资人)才能缴存货币出资;而缴存了货币出资是验资机构验资和出具验资证明的前提;出具验资证明又是公司成立(申请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可见,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名义开设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是必需的。因此,设立中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开设注册验资临时账户。 第二,账户性质决定了法院不能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下称《办法》)第37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期(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满前,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只收不付。如果允许法院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无疑使该账户发生了对外支付。显然,这有悖于前述规定。另外,依《公司法》第28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本案张某等股东(出资人)将出资款项缴存至临时账户后,货币财产权已转移。因此,除非张某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法院无权代位执行并扣划该公司账户内存款。 第三,依现有相关规定,法院也不能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虽然国内对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尚无专门规定,但仍有与此相关的两个规定可予借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的复函》(法(经)函[1991]94号,下称复函)。依该批复,对已投资的款项,被执行人无权随意处分,法院也不能直接扣划,而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该批复中所称投资,即为《公司法》上的出资。依此,本案法院不能直接(从临时账户内)扣划张某出资款项。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问题的》(法发[2008]4号)。依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并存放于“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新股发行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冻结、扣划。而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实为购买人向公司出资,与张某等的出资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既然不允许扣划新股购买款项,那么理应也不允许扣划张某等的出资款项。 第四,本案法院有其他途径可实现强制执行目的。如果成功申请设立登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法院可依复函规定,查封张某对该公司股权,并依法转让该股权或以所得收益来偿还其所欠债务;如果未成功的,那么依《办法》第52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的规定,法院可先行冻结张某划出出资款项的账户,待其出资款项被退回后,’再行扣划。因此,无论是否成功申请设立登记,本案法院有其他途径可实现强制执行目的。 案例启示 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将可能使公司无法成立,进而将会影响经济发展。银行遇到此类扣划时,要以前述两个规定,尽力说服扣划法院接受“不能扣划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内存款”,并建议法院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执行目的。而要彻底解决此问题,就需要专门立法。当前,最可行的方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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