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法院不应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
法院不应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
福建法学2004年第2期(总第78期)观点摘编 加害于受害人的情况.在现实社会中,虽然社会的每 个单位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要叫谁保证社会治安 不出问题,都是不可能的.连公安局这样专门负责社 会治安的单位都做不到,却要求经营者做到是不合 情理的.因此,对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侵权关系,不 能适用<合同法>第302条.但在第三人的积极加害 行为下,如果承运人消极不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补充 责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修订后《刑法》的溯及力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周章金认为:1979年<刑 法>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997年修订的新 <刑法>有规定.但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却发展于1997年1O月1日新<刑 法>生效以后.对此新《刑法>能否追诉,司法实践中 发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刑法的溯及力是追诉期限的 前提,没有溯及力就没有追诉期限.1979年<刑法>没 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而新<刑法>对生效 前的此类行为没有溯及力.对此问题,不必计较涉黑 组织的成立时间及其追诉时效,而应审查1997年1O 月1日新《刑法>生效以后其是否依然存在,从而确 定是否追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不应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任魁钰认为:198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
>出台后.非法
同居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法院审理案件中使用.非 法同居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的.最 高人民法院曾规定司法解释不能引述到诉讼裁判文
中.但审理解除非法同居案又不得不引述,这势必 造成法律理论上的混乱.且非法同居关系已属"非 法",用判决解除显然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从另一角 度看,受理解除非法同居案件是变相保护非法同居 关系.因此,法院不应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 应用行政管理减少和防止非法同居关系的发生.对 因非法同居所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争议问题提起 的诉讼,法院可以以非婚生子女监护权,追索抚养 费,返还财物等相应案由受理,不必以解除非法同居 关系为前提.
行政诉讼可以引入调解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陈小毛,邓增添认为: 我国法律在行政诉讼中排除调解,理由主要有:行政 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转 让,放弃和处分;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行政机关不得 自行处分,法院不得居间调解;行政诉讼的任务在于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无 调解之余地.但此学理无视了某些行政行为并不具有 公共性或公共性极为微弱,以及行政诉讼中双方以案 外和解方式解决纷争的现象大量存在且失去司法的 有效监控的现实.从世界司法实务考量,调解制在行 政诉讼领域内的适用早有先例.行政诉讼引入调解的 理论依据主要有:我国行政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诉讼中调解提供了 可能;行政过程中,追求双
律地位平等的观念已 深入人心.因此,法院完全可以适度进行调解,使双方
在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内"处分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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