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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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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的中介机构.其 在辅导企业改制,推荐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促进证券市 场发展方面功不可控.资金是证券公司的血液和命脉 证券承锗,经纪,自营业务,并贿业务,项目融资,资产 管理等业务的开展都需要丈量资金,没有资金.证券公 司将无以为继.(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 户交易保证金.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 金和依法筹寨的资金.资金运用规模不得超过其实收 资本的一定比例等诸多限制.使得证券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的中介机构.其 在辅导企业改制,推荐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促进证券市 场发展方面功不可控.资金是证券公司的血液和命脉 证券承锗,经纪,自营业务,并贿业务,项目融资,资产 管理等业务的开展都需要丈量资金,没有资金.证券公 司将无以为继.(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 户交易保证金.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 金和依法筹寨的资金.资金运用规模不得超过其实收 资本的一定比例等诸多限制.使得证券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 申请贷款,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法律行为,具体业务的开 展涉及(证券法),(商业银行{击),(担保法),(公司法), (法)等诸多}击律法规.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敖业务 的开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 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彝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0 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敖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质押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 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 借款如何使逸项业务依法规范司作为出质人,是贷款 的债务人,提供股票给银行以担保银行债权的实现,银 行作为贷款的债权人,即是质权人.证券公司作为出质 人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拥有股票.这些股票既可能是证 券公司从事茸营业务时购买的,也可能是从事承销业 务时履行余额包销(包括配般包销)义务获得的,但证 券公司必须对这些出质的股票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并且具有处分该股票的行为能力.如果从事经纪业务, 为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代理.则该股票的所有权是客户 的,证券公司无权以之用于质押.我国(证券法)gq碲禁 止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不能 借用别人的股票作质押.换言之.证券公司只能以其自 有股票作质押向银行融资,不能以其经纪业务中的股 票融资. 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 两太类.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承锖,自营,经 纪及其他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专门从事证券 经纪业务,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单位,可转换 债券,认股权证等.其业务收人就是按照规定的比倒收 取佣金.所以.只有那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方有资格通过 股票质押贷款的方式来融通资金,而经纪类证券公司 则被排除在该项融资渠道之外.为此.(质押办法)明确 规定,借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 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 为确保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作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对 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格 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质押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质押 贷赦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 性:?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美风险控 制比例;?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赣的交易风险 准备金;?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 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元任何重大 不良记录;?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 损;?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另外.借教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 必须符合我国(证券法>的有美规定.<证券法>第124 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 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美国,我目台垮等目 家和地区的宴践,证券公司质押贷歙的总规模不超 过公司总资产的20%为宜 对商业银行来说.从事质押贷款业务,应为经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 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这些银行必须具备下条件: ?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 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 务;?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 市场行情厦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等.商业银行应 根据(贷款通蛐j>第22条贷教人要了解借款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规定,了解融资证券公 司的经营话动,包括证券投资括动,对证券公司的负 债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 的安全. 二,证券质押贷欺的质押物 证券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权剁质押.即出质人提 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根据我国(担保 法)第75条第1教的规定,债券和依法可转让的股 份股票等权利都可以质押作为质押标的物应该可以 自由流通转让.能够变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证券质押因质押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形 式一是债权质押.即以性质为债权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而设定的质押,如债券质押.债券的品种很多,我国目 前主要有盐司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等.这些都可以 作为质押标的物.二是股份质押.以公司的股份或者股 票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这些股份或者股票既可能是 上市流通的,也可能是没有上市流通的.根据我国现阶 段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除了杜 会公众股可上市流通转让外,国寡股,国有法人股, 法人股等均不船上市流通市场上出售变 现,于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性质更加突出.若其作为 质押标的.其性质应侧重于债券质押. 应该说上述提及的证券都可作为证券质押的标 的物.由于不同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变现能力,风险性 不同,对商业银行来说,接受什么拌的证券作为质押物 应予统筹考虑,将风险降到最低.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质押办法)规定,用作股票质 押贷款的质押物,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 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 基垒券{这两种质押物”下统称为股票).用于质押持 教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 性好溃教人不得接受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上 一 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 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 流通股般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觯或陈 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 持有一寡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该证券公 司不得该种股票质押.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八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三,股票质押的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 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世定根利质根.质 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设定权利 担保债权受偿的双方法雉行为.质押台同为要式台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具体 来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向商业银行贷赦,应当履行 下列设定质押的程序: 1.订立书面的股票质押贷款台同. 由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订立书面的股票质押贷款 合同,对下事项作出约定:被担保的贷款数额;证券 公司偿还贷款的期限;质押担保的股票的性质种类, 一 5l一 价值,权属等情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权利凭证或 者办理登记的时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 月;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 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 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 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 款合同. 2.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耶股票质押的设定公 示. 证券质押的设定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将股票 质权存在的事实情况使他人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 知的不利后果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 定质权的财产权利,以登记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由 于我国股票发行,交易均已实现了无纸化,股票登记, 托管,过户,结算等环节本身存在特殊性,在用股票作 质押时,根本无法将股票交给质权人.因此,(担保法) 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 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台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证券公司以 股票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设定质权的,证券公司与商 业银行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即上海或深圳的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为公示. 股票质押的设定公示为股票质权生效的要件,证 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对股票质权的设定没有公示的,不 发生商业银行取得股票质权的效力. (质押办法)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质押贷款 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 券登记机构应向贷教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贷教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 物的股票. 如何核定用作质押柳的股票的价值,是设定股票 质押时的一个重要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关键性的环 节.对于证券市场上流通的A股,可考虑以下两种方 式估值:一是根据市价估值,比如可按质押股票前30 个或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估算价值:二是按市盈 率估值,将质押股票的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来估算其 价值这种估价方式的困难是如何确定每股收益和市 盈率每股收益是以上一年的为准,还是以当年预潮的 为准或者以未来几年的预测为准市盈率是以市场平 均市盈率为准,还是以在预测此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基 础上确定的市盈率为准. 一 52一 在对质押股票估值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根据谨 慎原则.对作为质押物的股票确定合理的质押贷款率, 即不能以证券估值的全额向银行融资,而应有一定的 折扣率在国外.商业银行对于实力雄厚,业绩优良,二 级市场价格稳定的大公司股票的质押贷款率一般在 80,95%(以市价计算)之间.我国的(质押办洼)规定 了股票质押率即贷款车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 值最高不能超过60%. 四,股票质押的效力及质权的行使 股票质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作为质权人的银行与 出质人的证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质权人的银行,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盈余分配 收取权,即银行有权收取质押期间的股息,红利,但银 行对此仅享有质权,可用来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对于 无记名股票,质权人只有在未丧失对股票的占有时,才 能有权收取盈余分配.二是优先受偿权.银行对于其 债权清偿期届满得行使质权,有权就股票的变价优先 受偿应当注意的是,银行将股票变价,是行使质权人 的权利,而非义务,出质人即证券公司不能强求银行变 价由于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下跌,不仅影响质权人的 权利,也有害于出质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 不愿将其变价,但如果出质人欲另行提供担保,取回股 票而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予同意 作为质权人的银行不应享有表决权.这是因为.以 股票设定质押,只是以其财产权利为标的,质权的效力 不能及于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 质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出质人的表决权并不应股票 质押的设定而受影响. 作为出质人的证券公司.在股票出质后,未经质权 人银行同意,不得转让.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2款 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 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 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另一方面,由于股票出质后,股票的所 有权仍属于出质人,因此,质权人无权转让股票. 如果借款的证券公司到期偿还了贷款本息.贷款 人应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而证明退还给借款人. 当银行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证券公司尚不履行 债务时,银行有权也有必要行使质权.处分质押的股票 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l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 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枷议以质物折价,也 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 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是行使股票质押权利的基本原 则 如果贷款的证券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那,正该 如何处置作为质物的股票呢?’证券法)第32条规定. 经依法桉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及其他依法发行的证 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部分上市交易的股 票如果作为质物,那幺其处置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进 行.担保法规定的,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对此不适 用 如果商业银行因质押权的行使最终持有了上市公 司的股票,银行是否具有处置权?尽管(商业银行法>第 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 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商业 银行因行使质权而取得股票,是’商业银行法)第42条 规定所允许的但商业银行这种持有股票有时间限制, 即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所以,如果商业 银行因行使质权获得了股票.即使二级市场行情低迷, 也得在取得后的一年内出手变现. 五,股票质押贷款中的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拥有的股票虽然变现能力强,流动性好, 但市价波动频繁,帐面盈亏不定.鉴于证券业的高风险 性,为了防范和控{6I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必须建立健 全相应的风险控{6I机制.应该说,’质押办法)对此作出 了有益的规定. 第一,控制股票质押贷款的规模.为避免证券市场 的剧烈波动,影响质押股票的价格,给银行带来贷款不 船全部收回的风险,商业银行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 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侧应有一定的限{6I.<质押办法> 规定,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 本叠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 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s%. 第二,控{6I质押股票的组合和规模.为r达到分散 风险的Ig的,有必要对证券公司质押给银行的股票组 合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以免商业银行眉接受过量的 单一股票,需要抛售时难于脱手或过量抛售造成市价 下联.<质押办法)规定,一寡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 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 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 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漉通股票的10%,并 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 一 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 的20%. 第三,确定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主办行关 系为控制因股票价格被动带来的风险.(质押办{击)规 定.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 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机构棱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合 法性,证券登记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 地提供上述情况.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 和价值,选择适合本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 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 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 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 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四.设立警戒和平仓线,由于股票的高风险性和 流动性,其价格受多种保全商业 银行的资叠安全,银行不应在股票价格跌到本息线时 才有权提出变现质押品的要求,因为这时按此价格可 船根本无法派发变现,应允许银行在股价下降到一定 程度时即有权要求券商增加或更换质押品,否则就变 现股票 为此,’质押办法)专门设立r警戒线和平仓线.警 戒线为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率盘的百丹比,设定值是 130%;平仓线为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 设定值是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 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 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 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 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 由借款人清偿. 第五,’质押办法)通过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 违法行为及处罚,蹦强化该项业务的合法舍规和稳健 进行对违反’质押办法)中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为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下转弟56而) 一 53— 普遍实践的脱节是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退一步馥,我国整涉外票据活动,规范涉外票据关系. 3现行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的规定仍有许多方 面存在盲点.比如有关票据的剐率,誊本制度,参加承 兑制度等很多方面.我国票据法都付之瞬如,实际上是 票据制度不健全的一种表现.一方面将造成我国票据 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现象:另一方面,一旦涉外 票据涉及到这些方面的冲突要适用我国法律时.只能 依据有关国际惯例处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不便. 所,对于现行票据立法中存在的盲点应尽快地 加蹦补充或者在涉外票据一章中作出特别规定. 4在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住所主 义的分歧,但在这一问题上的趋势是:冲突现象逐步得 到了缓和.原因是大陆法系在属人法上作出了让步,提 高了住所和惯常居所的地位,而英美法系也采纳了惯 常居所这一新概念.欧洲一些新颁布的国际私法规范 也抛弃了在属人法上的本国法为准据法的绝对僵硬的 作法,多兼采本国法与惯常居所地法.但我国票据法未 能反映这一趋势.不符音当今国际贸易和商业往来发 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出灵活的规定. 5.有关票据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现行票据 法不接受反致和转致.有悖于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和司 法的普遍实践,两个日内瓦冲突法公约规定票据当事 人的能力适用其率国法.但允许接受反致和转致;渡 兰,泰国,澳地利,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在 其立法中均接受反致.0反致制度有促进判决的一致. 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之功效.有利于涉外民商事争泌 的解决,因而为各国所普遍接受.我国票据法有意回避 这一问题,反映了我国对反致制度的一贯立场 笔者认为.在解决涉外票据当事人能力问题上.不 妨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6有关票据提示各国都主张区分票据提示的必 要和提示票据的方式分别确定不同的准据法,前者应 分别适用支配票据主债务人义务和从债务人义务的法 律,后者适用行为地法.而我国票据法仅规定票据提示 期限适用于付款地法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票 据法律适用上的无法所依. 笔者认为,有关票据提示的法律适用条款应表述 为:”票据提示的必要性,涉及主债务』,义务的适用付 款地法,涉及从债务人义务的则适用票据签字地法 7.有关拒绝证明和发拒绝通知,各国均主张区分 必要性和行为方式分别确定准据法,前者应适用票据 交付地法或签字地法.后者则由行为地法支配.而我国 票据法仅规定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 限适用付款地法. 笔者认为.有关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条款应表述 为:”持票人制作拒绝证明和出具拒绝证明的必要性适 用签宇地法.持票人为前款行为的方式和期限分别适 用拒付证书制作地法和通知发生地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责任编辑:谢青) . j.........-..j--.j-------9k---9k-j---的; 一 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殷 如%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将按照 各自的职责严肃查娃.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法学室) (责任鳊辑:谢青) ?末航,肖永平:(论涉外票据的击律适甩),(现代法学)l996年弟6期.第84百. ?末航,肖木平}’论涉外票据的’击律适用),(现代法学)I996年弟6期.第84面.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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