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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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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西宁工伤保险赔偿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西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 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本文《西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政策: 最新西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西宁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西宁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工伤赔偿的条款主要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下面,法律 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个月计发。 青海省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时间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 (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40%和50%计发,即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550元的,调整到550元。 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其核定的上述三项待遇低于现行最低水平的,按现行最低水平执行。 四、调整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全市(含大通、湟中、湟源县,以下简称三县)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认定申请、资料审核、事故调查核实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本级和三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分别用于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上解和下拨,分别列帐管理。市财政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三县将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存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每季度末25日前三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每月将工伤保险收入户基金转入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三县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基金余额自本办法实施起10日内,由三县经办机构全额上解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基金统一转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县社保经办机构年终将本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当年12月25日止的存款余额全部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12月28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存款余额全部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和季度分别制定市本级、三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并按计划向市财政专户申请所需资金,市财政审核后将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划拨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三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1个月的周转金,经市财政审核后予以拨付。周转金用于支付市级统筹后当地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及临时紧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四季度拨付工伤保险基金时,以周转金余额予以折抵。 第八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 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费率的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三县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三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负责审核支付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对一次性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县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其年度预算由市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清欠目标任务,再根据三县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构成等因素编制,报市政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市本级和三县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完成年度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和工伤保险费征收及清欠任务,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对当年未完成工伤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和工伤保险费征收及清欠任务的,缺口资金不予调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保经办 机构严禁擅自扩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年终制定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书,并以此作为考核、奖励、评先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三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仍由同级政府管理,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及工作业务经费、考核奖励仍由同级政府负责。 呼和浩特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哈尔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兰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南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海口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镇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 料 惠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佛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廊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昆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洛阳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连云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三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秦皇岛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珠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中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汕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 料 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金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2016工伤赔偿流程办法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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