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房产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合同

2017-10-27 8页 doc 21KB 19阅读

用户头像

is_477730

暂无简介

举报
房产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抵押权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电话: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 ......有限公司之间于2014年10月 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
房产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合同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抵押权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电话: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 ......有限公司之间于2014年10月 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抵押物为 房权证2014字第 号、 房权证2014字第 号、 房权证2014字第 号、 房权证2014字第 号等四个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产,建筑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均坐落于襄垣县城学府南路西侧韩州街北侧。 抵押物有关情况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产被拆迁信息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抵押房产被拆迁,对于拆迁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形式的,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与债务人、抵押权人协商清偿债务,或者按照抵押权人要求以产权调换后的房产或其他抵押物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拆迁补偿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存单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并签订相应的存单质押协议。 第四条 抵押登记 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未经抵押权人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六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 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九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 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辩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是准确、真实、完整和 有效的, 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出现上述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 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3、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4、行使抵押权, 5、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费用 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九条 附件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抵押人加盖公章,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抵 押 物 清 单 抵押物 数评估 权利凭证 所在 登记 名称 量 价值 号码 地 机关 房 4幢 地 产
/
本文档为【房产抵押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