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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广汇物业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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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广汇物业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发改委关于广汇物业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乌发改费[2011]279号)“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
发改委关于广汇物业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发改委关于广汇物业违规收取停车费的责令改正通知 根据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乌发改费[2011]279号)“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规定。我委已向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收费行为,如若调整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我委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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