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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讲稿营业额

2018-09-05 3页 doc 3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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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讲稿营业额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交通运输业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联运和分运业务:以差额为营业额 具体有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劳务活动收入。 建筑业 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文化体育业 1.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业务按差额征税 2.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
营业税讲稿营业额
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交通运输业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联运和分运业务:以差额为营业额 具体有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代理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劳务活动收入。 建筑业 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文化体育业 1.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业务按差额征税 2.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6.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 有关单位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 8. 电影发行收入不征税,电影片租和放映收入应征税 国税发[2001]22号: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4]141号: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 旅游业:旅游企业代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可扣除 代理业: 1. 国税发[1995]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代购的三个条件:不执付资金、发票开具、收取手续费 4.  代销的两个条件:按实销额结算、收取手续费。 5.物业管理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 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 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 7. 国税发[2003]69号:服务性单位从事的餐饮中介服务按“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8. 国税函[2000]1095号: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业。          其他 1. 国税发[1995]76号: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应按“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 过路费、过桥费应按服务业征税。财税[[2005]77号: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  赞助收入按广告业征税;无偿赞助收入不征税。 4.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5.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 独立核算的高校后勤管理部门提供的高校后勤服务 7. 公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免税 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均计入营业额,包括会员加入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 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都按娱乐业征税      转让无形资产 1.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4.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5.   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  单位名称转让征营业税,经济合同转让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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