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集成灶行业标准

2011-08-29 35页 doc 1MB 778阅读

用户头像

is_273906

暂无简介

举报
集成灶行业标准标准名称 ICS99.140 P 45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XXXXX—XXXX 集成灶 Integration cooking appliances 文稿版次选择(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讨论稿)(送审稿)(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07-30)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一级条标题, ...
集成灶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 ICS99.140 P 45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XXXXX—XXXX 集成灶 Integration cooking appliances 文稿版次选择(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讨论稿)(送审稿)(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07-30)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一级条标题, 3" \* MERGEFORMAT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和型号 2 4.1 分类 2 4.2 型号 2 5 要求 3 5.1 结构 3 5.2 材料 4 5.3 性能 5 6 试验方法 9 6.1 试验室条件 9 6.2 基本参数 9 6.3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9 6.4 试验设备 9 6.5 集成灶试验状态 9 6.6 结构试验 10 6.7 材料试验 10 6.8 气密性试验 10 6.9 热负荷试验 10 6.10 燃烧工况 10 6.11 热效率试验 11 6.12 回火燃烧试验 13 6.13 玻璃面板和玻璃盖板试验 13 6.14 直流电源异常试验 13 6.15 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试验 13 6.16 点火性能试验 14 6.17 温升试验 14 6.18 耐久性能试验 14 6.19 振动性试验 14 6.20 跌落性能试验 15 6.21 包装承压性能试验 15 7 检验规则 15 7.1 出厂检验 15 7.2 型式检验 15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16 8.1 标识 16 8.2 包装 17 8.3 运输 18 8.4 贮存 1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使用交流电集成灶的电气安全 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安装电子控制系统的集成灶电磁兼容安全 26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室内CO2浓度 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03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3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附录D给出了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03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集成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燃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和额定电压220V/50Hz交流电源的集成灶。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3768-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 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5013.1-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5023.1-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GB/T 7306(所有部分) 55°密封管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T 12113-2003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 GB/T 17799.1-1999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 CJ/T 157-2002 家用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3术语和定义 GB16410-200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成灶 Integration cooking appliances 由家用燃气灶和排风装置作为主要组成部分,也可与其它功能部件组合的一体化灶具。 3.2 排风装置 draft hood 通过风机和烟道将废气排出室外的装置。 3.3 废气cooking fumes 燃烧产生的烟气、烹饪产生的油烟和水蒸气混合形成的气体。 3.4 其它功能部件other functional components 集成灶内设置的、具有独立功能的部件,如:电灶、消毒柜(室)等。 3.5 盖板 shut-down lid 可盖在灶台面上方的部件。 4分类和型号 4.1分类 按使用燃气的种类分为:人工煤气集成灶(R)、天然气集成灶(T)、液化石油气集成灶(Y)。 按废气排放方式分为:环吸式(H)和侧吸式(C)。 4.2型号 4.2.1型号编制 JCZ — 自定义号 废气排放方式 燃气种类 集成灶 4.2.2示例 自定义号为“A”的环吸式液化石油气集成灶表示为:JCZYH-A。 5要求 5.1结构 5.1.1一般结构 集成灶应成整体式结构。 可能接触的部位不应存在锐边。 集成灶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集成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集成灶的燃气通路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独立的燃气阀门。 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需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集成灶在使用时应便于观察燃烧状态。 集成灶在使用状态下应具有唯一的燃气进口,并采用管螺纹连接,管螺纹应满足GB/T 7306或GB/T 7307 的的要求。 集成灶的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点火燃烧器的燃气导管内径不应小于2mm。 集成灶的燃气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连接。 每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丝孔、螺栓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除测量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不应小于1 mm。 在清扫和维护时,允许用户拆装的零部件使用常用工具应能方便地拆装,不应存在错误安装的可能性。 经250ml溢水试验后,液体不应进入集成灶的内部。 集成灶不应有可以放置燃气钢瓶的空间。 作为附件的锅支架(小锅支架和尖底锅支架)不应由燃烧器来支撑。 烟道防火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 烟道应设计成阻止火焰进入烟道的结构; b)​ 有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 集油盒应在集成灶油路系统最低端,并应便于拆装。 调风装置(风门)应易于调节,且调节后位置不应自行滑动。 集成灶的使用、保养和元件的更换不应与其它功能部件产生影响。 排风装置结构应合理,并易于清除积聚的油污。 集成灶使用状态下,盖板不应自行下落,在盖板与灶面夹角小于60°时,燃气通路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应打开。 点火回路除点火位置外,不应产生电弧。 旋钮的结构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的手不可能触及到温升过高的零件。 石棉材料不应用于集成灶的结构之中。 集成灶的结构和包装应能承受储存运输中的堆码、振动和跌落。 环吸式集成灶的结构应能满足试验用锅的要求;双眼或多眼的侧吸式集成灶,不小于3.0kW的两灶眼中心距宜大于340mm。 至少应有一个灶眼及其支架适用于尖底锅,在正常使用中应坐锅平稳,不妨碍使用。 锅支架应稳固牢靠,至少有一个灶眼和锅支架能适用100mm的平底锅,当使用活动锅支架时,应方便调节和更换。 锅支架的强度应能承受荷载试验,不发生变形或损坏。 侧吸式集成灶灶面应能承受荷载试验,灶面任何部位的挠度不应大于5 mm。 集成灶面板应使用耐高温和抗挠度材料。 使用非金属材料作面板,当面板破碎时应满足: a)​ 碎片不应飞溅; b)​ 烹调器皿不应倾倒。 燃烧器、承液盘应采用防溢液结构,溢液不应流入集成灶内部。 集成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其它功能部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1.2结构尺寸 外形结构优选尺寸宜满足表1的要求。 表1整机外型结构优选尺寸 单位为毫米 项目 长 宽 高(灶台面) 尺寸 环吸式 500 700~1200 (间隔50) 550 600 800 850 900 侧吸式 750 800 850 公差 ±3 排风管外径尺寸宜为160mm、170mm、180mm。 5.2材料 5.2.1一般要求 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机械的、温度的冲击以及化学的腐蚀。 金属部件(耐腐蚀材料除外)应采用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2.2密封材料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使用的密封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 具有密封要求的垫圈、垫片和膜片等,浸泡试验后质量变化应在-10%~+10%之间。 旋塞用润滑脂经耐燃气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在20℃时应在-10%~+10%之间;在4℃时应在-25%~+25%之间。 5.2.3导电材料 应适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 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以及其他部件上必须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 5.2.4零部件材料 旋塞阀金属件应使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喷嘴应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材料。 喷嘴座应使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空气调节器(风门)应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材料。 与火焰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零部件(包括火孔部位、锅支架、点火针和熄火保护装置火焰监测器等)应使用熔点大于700℃的材料。 从喷嘴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在回火燃烧试验后,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 承液盘应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材料。 进风口应采用熔点大于500℃的金属材料。 风机入口到风机出口的部件应采用熔点大于350℃的材料。 玻璃盖板应为钢化玻璃。 排风装置宜采用金属材料,当采用其它材料时应采用阻燃材料。 导油管应采用耐油、阻燃材料。 5.2.5包装材料和包装废弃物 包装材料和包装废弃物应满足: a)​ 包装材料中应限制有毒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特别应注意这些材料被焚烧时是否产生辐射和有害成分,或当这些材料被填埋后是否会产生有害的渗出物; b)​ 所用的材料要获得较高水平的循环再生利用; c)​ 尽可能降低不可降解材料在整个包装材料中所占的比例; d)​ 所用的材料要易于回收和处理。 5.3性能 5.3.1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不应大于0.07 L/h。 自动控制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不应大于0.55 L/h。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5.3.2热负荷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 %以内;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不应小于85 %;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集成灶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不应小于3.5 kW;红外线灶不应小于3.0 kW。 5.3.3燃烧工况 集成灶燃烧工况应满足表 2 要求。 表2燃烧工况要求 序号 试验项目 要求 1 火焰传递 4 s着火,无爆燃 2 离焰 无离焰 3 熄火 无熄火 4 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 5 回火 无回火 6 熄火噪声 ≤85dB 7 运行噪声 ≤65dB 8 一氧化碳含量 ≤0.05% 9 黄焰和接触黄焰 无黄焰和接触黄焰 10 黑烟 无黑烟 11 点火燃烧器 熄火 无熄火 回火 无回火 5.3.4热效率 集成灶热效率不应小于50%。 5.3.5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 3的要求。 表3最大正常温升 序号 部位 温升/K 1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1—金属材料和带涂敷层的金属材料 2—非金属材料 35 45 2 电池外壳 20 3 阀门外壳a 50 4 点火器外壳a 50 5 燃气调压器外壳a 35 6 排风装置进口处废气 175 7 内部布线和外部布线,包括电源软线的橡胶或聚氯乙烯绝缘表面: 3—带T标志 4—不带T标志 T-25 50 8 器具电气输入插口的插脚 45 9 带T标志的灯座: 5—标志T1的B15和B22 6—标志T2的B15和B22 7—其他灯座 不带T标志的灯座: 8—E14和B15 9—B22、E26和E27 10—其他灯座和荧光灯的启动器座 140 185 T-25 110 140 55 10 开关、温控器及限温器的周围环境: 11—带T标志 12—不带T标志 30 T-25 11 对电线和绕组所规定绝缘以外用作绝缘的材料: 13—已浸渍过或涂覆的织物、纸或压制纸板; 14—用下述材料粘合的层压件: ​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酚醛树脂或酚-糠醛树脂 ​ 脲醛树脂 15—用环氧树脂粘合的印刷电路板 70 85 65 120 12 电动部件的外壳 60 13 电容器外表面: 16—带T标志; 17—不带T标志: ​ 用于抑制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小型陶瓷电容器 ​ 符合GB/T 14472 的电容器 ​ 其他电容器 T-25 50 50 20 14 线圈: 18—A级绝缘 19—E级绝缘 20—B级绝缘 21—F级绝缘 22—H级绝缘 75 90 95 115 140 a 当提供温度声明资料时,按照(T-25)要求。 5.3.6回火燃烧 在喷嘴处点燃燃气,火焰在燃烧器内部维持燃烧15 min后,不应产生电线焦化的现象,不应产生危害集成灶安全的现象,不应影响集成灶的使用。 5.3.7玻璃面板和玻璃盖板 5.3.7.1耐热冲击试验后,无破裂。 5.3.7.2耐重力冲击试验后,无破裂。 玻璃破碎后,整体无散落,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碎片数应大于40块,碎片边缘应无刀刃状。 5.3.8使用直流电源的集成灶,当直流电源异常时,应满足: 23—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24—电压低落到零伏,集成灶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3.9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 5.3.9.1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25—开阀时间不应大于15 s; 26—闭阀时间不应大于60 s。 5.3.9.2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集成灶安装油温过热控制装置时,油的最高温度不应大于300℃。 5.3.9.3燃气稳压装置 集成灶安装燃气稳压装置时,前压为额定压力和最高压力,后压变化应不大于0.05倍额定后压加30Pa。 5.3.9.4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明火不应进入到烟道,或明火进入到烟道后30s内应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 5.3.10点火性能 集成灶点火10次,应有8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次失效,且无爆燃。 5.3.11耐久性能 对于未能提供满足相应标准证明材料的零部件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耐久性能要求 零部件名称 耐久性能要求 燃气旋塞阀 动作15000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熄火保护装置 动作6000次后,气密性及开、闭阀时间合格,不妨碍使用。 电磁阀 动作30000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电点火装置 动作15000次后,点火性能合格,不妨碍使用。 电子控制器 动作10000次后,功能正常。 风机 累计运行5000小时后,功能正常。 燃气稳压装置 动作30000次后,稳压性能满足要求。 5.3.12耐振动性能 包装完整的集成灶经10 Hz频率、5 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 min振动后,气密性应满足第5.3.1条的要求,电气性能应满足第5.3.15条的要求,不妨碍使用。 5.3.13耐跌落性能 包装完整的集成灶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电气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3.14包装承压性能 包装完整的集成灶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5 cm/m。 5.3.15使用交流电集成灶的电气安全 使用交流电集成灶的电气安全应满足附录A的的要求。 5.3.16安装电子控制系统的集成灶电磁兼容安全 安装电子控制系统的集成灶的电磁兼容应满足附录 B的的要求。 5.3.17室内CO2浓度 室内CO2浓度要求参见附录 C。 6试验方法 6.1试验室条件 室温为20 ℃±5 ℃,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5 ℃。 室温确定方法: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 m处 ,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上端大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 %,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 %,试验灶具周围1 m 处空气流动速度不大于0.3 m/s。 电源条件: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 ,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 6.2基本参数 6.2.1试验气条件见表5。 表5试验气条件 试验气种类 试验气压力/Pa 代号 气质 代号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0 基准气 — 3R,4R,5R,6R,7R 3T,4T, 6T 10T,12T 19Y,20Y,22Y 1 黄焰和不完全燃烧界限气 1(最高压力) 1500 1500 3000 3300 2 回火界限气 2(额定压力) 1000 1000 2000 2800 3 离焰界限气 3(最低压力) 500 500 1000 2000 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使用当地额定燃气供应压力。 示例1“2-2”气,表示回火界限气-额定压力条件; 示例2“0-1”气,表示基准气-最高压力条件。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集成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2%以内。灶具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不应大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 6.3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按照GB 16410-2007中6.3条的要求执行。 6.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按照GB 16410-2007中6.4条的要求执行。 6.5集成灶试验状态 集成灶应按规定的安装和使用状态试验,除各个单项性能试验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排风装置分别处于开启最高档位状态和关闭状态; a)​ 活动式排风装置应调节至对试验最不利的状态; b)​ 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0-2 气燃烧稳定后,将燃烧火焰调节到最佳状态,然后将风门固定,各项性能试验时不得再调风门; c)​ 应按表7 选定的铝锅(下限锅)和加热水量,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 d)​ 活动锅支架在试验中应调整到对试验最不利的状态。 6.6结构试验 6.6.1一般试验 对未规定具体试验方法的5.1中项目,进行目测检查和证明文件核实。 6.6.2荷载试验 按照GB 16410-2007中第6.19.3.1条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 6.6.3250mL溢水试验 集成灶水平放置,工作状态下,下限锅用水注满,放在锅支架上,再用250 mL水用15s时间均匀注入锅中,1 min后,清除面板的残留液,目测是否有水进入集成灶内部。 6.7材料试验 对于5.2中各项进行证明文件核实。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16.3.1条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浸泡试验。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16.3.2条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旋塞用润滑脂试验。 6.8气密性试验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6.6条的要求进行。 6.9热负荷试验 按照GB 16410-2007中第6.7条的要求进行。 6.10燃烧工况 6.10.1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应满足表7的要求。 表6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试验项目 燃气量调节方式 排风装置切换方式 试验气代号 火焰传递 大、小 无、全 0-2 离焰 大 无、全 3-1 熄火 大、小 无、全 0-1、0-3 火焰均匀性 大 无、全 0-2 回火 大、小 无、全 2-3 熄火噪声 大 无 0-2 运行噪声 大 全 0-2 一氧化碳含量 大 无 0-2 黄焰和接触黄焰 大 无、全 1-1 黑烟 大 无、全 1-1 点火燃烧器 熄火 大 无、全 0-1、0-3 回火 大 无、全 2-3 注1“燃气量调节方式”指在调节燃气旋钮或拨杆以及类似装置时,可调节燃气量。“大”指燃气量最大状态,“小”指燃气量最小状态。如不能确定最小状态,则取最大燃气流量的1/3量为最小状态。 注2“排风装置切换方式”指调节控制钮时可改变排风装置排风量的调节方式。“高”指排风装置排风量最高档位,“无”指排风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6.10.2燃烧工况试验方法 除运行噪声和一氧化碳含量试验方法以外集成灶按照GB 16410-2007中第6.8.2条相应条款进行。 6.10.2.1运行噪声 27—点燃全部燃烧器,集成灶在正常运行15 min后,在集成灶正面和左右两侧,距离集成灶1 m、与集成灶灶面等高的三点位置进行试验; 28—使用声级计,按A计权,快速档进行测定,环境本体噪声应小于40 dB或比灶具实测噪声低10 dB以上,否则按GB/T 3768-1996中表2 进行修正。 6.10.2.2一氧化碳含量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8.2.8条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 6.11热效率试验 6.11.1排风装置关闭时热效率 热效率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 a)​ 试验条件:0-2气、额定电压状态、排风装置关闭。 b)​ 根据实测热负荷,按照表7的要求选择上限锅和下限锅。 表7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 实测热负荷/kW 锅的尺寸/mm 加热水量/kg 锅直径 锅壁厚度 圆角半径 高度 1.10 160 0.55±0.1 16 100 1.5 1.40 180 0.6±0.1 110 2.0 1.72 200 0.65±0.1 125 3.0 2.08 220 0.65±0.1 140 4.0 2.48 240 0.7±0.1 150 5.0 2.91 260 0.7±0.1 160 6.0 3.36 280 0.8±0.1 175 8.0 3.86 300 0.8±0.1 190 10.0 4.40 320 0.9±0.1 200 12.0 4.95 340 0.9±0.1 210 14.0 5.56 360 1.0±0.1 225 16.0 c)​ 燃烧稳定后坐上锅,水初温应取室温加5K,水终温应取水初温加50 K。水温由初始温度前5 K时,开始搅拌,到初温时开始计量燃气消耗。在比初始温度高45 K 时又开始搅拌,当比水初温度高50K时,记录燃气消耗量。由式 (1)计算实测热效率。 (1) 式中: ——实测热效率,%; M ——加热水量,单位为千克(kg); C ——水的比热, C= 4.19×10-3 MJ/kg.℃: V1 ——实测燃气消耗量,单位为立方米(m3); Ql ——15 ℃、101.3 kPa状态下试验气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 pm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amb ——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tg ——测定时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s ——温度为tg 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s 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 d)​ 同一条件下作两次以上试验,连续两次热效率的差在两次平均值的5%以下时,取平均值为实测热效率,否则应重新试验,直到偏差符合要求为止。 e)​ 试验完上限锅和下限锅的实测热效率后,由式(2)计算试验灶头的热效率。 (2) 式中: ——排风装置关闭时热效率,%; ——使用下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 ——使用上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 ——使用下限锅试验时的锅底热强度,单位为瓦每平方厘米(W/cm2); ——使用上限锅试验时的锅底热强度,单位为瓦每平方厘米(W/cm2)。 锅底热强度=实测热负荷(W)/试验用锅在正投影面的面积(cm2)。 6.11.2排风装置开启时热效率 排风装置设置在最高档位时,重复6.11.1条试验得出 。 6.11.3集成灶综合热效率 由式(3)计算集成灶综合热效率: (3) 式中: ——热效率,%; ——排风装置关闭时热效率,%; ——排风装置最高档位时热效率,% 6.12回火燃烧试验 使用2-3气,在喷嘴处强制点燃燃气,使火焰在燃烧器内部维持燃烧,如果不能维持燃烧,可以通过降低压力或减少流量的方法实现。15min后,关闭燃气阀门,检查集成灶。 6.13玻璃面板和玻璃盖板试验 6.13.1耐热冲击试验 在常温状态,玻璃面板或玻璃盖板水平放置,用500 g熔化的金属锡(232℃)浇在玻璃面板或玻璃盖板几何中心点,20 s后用20±5 ℃的冷水500 mL浇注在几何中心点,重复做5次后检查有无破裂。 6.13.2耐重力冲击试验 在常温状态,玻璃面板或玻璃盖板水平放置,用质量1800 g、直径φ120 mm、底部圆角R10 mm、表面光滑的圆钢饼,从距安装状态的灶面几何中心点正上方200 mm处底部向下水平自由落下,重复做10 次。 6.13.3破碎试验 按照CJ/T 157-2002中第6.10条的要求进行。 6.14直流电源异常试验 按照GB16410-2007中第6.15.2条的要求进行。 6.15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试验 6.15.1熄火保护装置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12.1.1条的要求进行。 6.15.2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试验条件:使用0-2 气。 试验方法:按表7选用试验锅,注入色拉油,注油深度10 mm,点燃燃烧器,测定控制装置动作时油的最高温度。 对可调节温度的灶具,设定在最高温度进行试验。 6.15.3燃气稳压装置 使用燃气或同等压力的空气进行试验,稳压装置前压为额定压力、最高压力时,分别测量其后压。计算后压变化是否符合第5.3.9.3条的要求。 6.15.4烟道防火试验 烟道防火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a)​ 当具有防止火焰进入烟道的结构时,将白色棉布条(0.5 cm宽)以中间间隔3 cm的方式,均匀固定在排烟装置的进风口,用直径32 cm左右的尖底锅,加入色拉油200 g,点燃燃烧器,开启风机最高档位,将色拉油点燃,开始计时,一分钟后,切断火源,棉布条应未烧断。 a)​ 当具有烟道防火安全装置时,用直径32 cm左右的尖底锅,加入色拉油200 g,点燃燃烧器,开启风机最高档位,当色拉油燃烧明火进入排风装置的吸风口开始计时,30s以内,集成灶是否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 6.16点火性能试验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11章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 6.17温升试验 试验条件:0-1气、1.06倍额定电压。 6.17.1试验方法: 29—点燃所有燃烧器,燃气阀门开至最大,同时运行其它功能部件; 30—集成灶按6.5要求的试验状态,排风装置关闭; 31—被测部位温升恒定后(最长运行时间不超过 1 h),用接触式热电偶或等同的测量仪器测量被测部位; 32—测量完毕后,集成灶冷却至室温,将排风装置设定到最高档位,重复上面的试验。 线圈温升采用电阻法测定,由式(4)计算线圈温升 (4) 式中: △t —— 线圈温升,单位为开尔文(K); R1 —— 室温下的电阻,单位为欧姆(); R2 —— 试验结束时的电阻,单位为欧姆(); K —— 对于铜绕组,等于234.5;对于铝绕组,等于225; t1 —— 试验开始时的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t2 —— 试验结束时的室温,单位为摄氏度(℃); 6.18耐久性能试验 燃气旋塞阀、熄火保护装置、电磁阀和电点火装置:试验方法按GB 16410-2007中第6.16条的要求进行。 电子控制器:在实际工作状态下进行,也可在模拟等效电路中进行。操作频率为 12 次/分钟,累计试验 10000 次。 风机:寿命试验应在风机正常试验条件下进行。风机处在最高转速档,每运行 4 h,间歇0.5 h,累计运行 5000 h。 燃气稳压装置:使用0-2气,或同等压力的空气通气2s,关气2S为一次,连续运行30000次。 6.19振动性试验 试验方法按GB 16410-2007中第6.17条的要求进行。 6.20跌落性能试验 按GB/T 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 6.21包装承压性能试验 按GB/T 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逐台检验 每台集成灶出厂前应检验下列项目: a)​ 外观; a)​ 铭牌和警示标志; a)​ 燃气系统气密性; a)​ 点火性能和火焰稳定性; a)​ 电气强度; a)​ 接地电阻。 7.1.2抽样检验 产品批量检验验收时,执行抽样检验。 7.1.2.1抽样方案 a)​ 逐批抽验按GB/T 2828.1进行,抽样方案由制造商规定,但所选取的抽样方案的接收概率应控制在94%~96%;对于孤立批按GB/T 2828.2 执行。 a)​ 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本批产品应重新逐台检验后组批检验。 7.1.2.2检验项目 除7.1.1规定外,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 额定热负荷准确度; a)​ 燃烧工况; a)​ 热效率; a)​ 熄火保护装置; a)​ 使用交流电集成灶的电气安全; 库存1年以上的产品应按7.1.2的的要求复查。 7.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批量生产和销售。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a)​ 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a)​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a)​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第5章、第8章。 7.2.3不合格分类 产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9。 表8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类别 检验项目 条款 A 结构 5.1.1.5 5.1.1.6 5.1.1.11-5.1.1.13 5.1.1.26 气密性 5.3.1 燃烧工况 表2中2、3、5、8 热效率 5.3.4 熄火保护安全装置 5.3.9.1 使用交流电集成灶的电气安全 5.3.15 标志 8.1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均为B类检验项目。 7.2.4判定原则 按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33—单台样品有一项A 类不合格时,称为A 类不合格。 34—单台样品有两项B类不合格时,称为B 类不合格。 8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识 8.1.1每台集成灶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其标识应包括: a)​ 名称和型号; a)​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a)​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a)​ 额定热负荷; a)​ 制造厂名称; a)​ 制造年、月或代号; a)​ 额定电压(V)和频率(Hz); a)​ 额定输入功率(kW或W); a)​ 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灶具上标出)。 8.1.2除铭牌以外,还应包含以下标识: a)​ 集成灶电源插头应按下述要求标识: 35—专门连接中性线的插脚 , 应有字母N 标明; 36—保护接地插脚,应用符号 标明。 b)​ 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识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地标识出功能。 c)​ 集成灶的控制开关,都应用数字、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 d)​ 在安装或正常使用期间,需要调节的控制器应有调节方向的标识; e)​ 如果对本标准的满足取决于一个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则其牌号或识别熔断体用的其他标识应标在当集成灶被拆卸到更换熔断体所需的程度时清晰可见的位置; 应在熔断器位置标明熔断器的规格。 f)​ 集成灶盖板上应有“集成灶燃烧时和燃烧刚结束时,请勿合上该盖板”内容的警示标识; g)​ 可更换的照明灯泡的最大输入功率应按照如下所示标在灯座上或灯座附近: “灯 最大功率 W”。 8.2包装 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或适用地区包装箱应有出厂日期、厂名和地址。 包装应安全、牢固、美观。 “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禁止翻滚、堆码重量极限”等字样或图示,字样或图示应满足GB/T 191-2008 的規定。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附件清单、合格证、保修单和安装使用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外形尺寸及安装说明; a)​ 点火、熄火操作和调节方法; a)​ 应有“集成灶外部的燃气接头周围50cm范围内不应有电源插座”内容。 a)​ 安全注意事项(有关燃气、通风、防火、防烫伤、儿童不宜等); a)​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a)​ 清扫维修注意事项; a)​ 厂址及联系事项; a)​ 告用户环境影响书; a)​ 集成灶的燃气灶部分在使用期间会发热,注意避免接触发热单元。金属物体如刀、叉、勺和盖不应放在灶台上; a)​ 当集成灶使用时,房间必须通风良好; a)​ 禁止集成灶空烧; a)​ 定期清理排风装置吸风口处的油污。 包装材料应满足5.2.5的要求。 8.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 搬运时严禁滚动。 8.4贮存 成品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里。 集成灶应按型号分类存放,堆码不应过高,防止挤压和倒垛损坏。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使用交流电集成灶的电气安全 1.1试验的一般条件 1.1.1型式试验时按本附录项目进行。 1.1.2如果I类集成灶(以下简称为器具)带有未接地、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且未使用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则应按对II类器具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是否合格。 如果Ⅰ类器具带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否则按对Ⅱ类器具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是否合格。 1.2防护等级 器具的电击防护等级应为Ⅰ类或Ⅱ类; 外壳防护等级应至少是IP2。 通过视检和相关的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注:防水等级选择在GB 4208中给出。 1.3标志和说明 按GB4706.1-2005 第7.1、7.8、7.12.5、7.14条的要求进行。 1.4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1.4.1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包括不使用工具打开盖子和取下可拆卸部件的状态。 1.4.2Ⅱ类器具和Ⅱ类结构,其结构和外壳对与基本绝缘以及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意外接触应有足够的防护。 1.4.3按GB4706.1-2005第8章的要求试验对易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1.5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5.1在工作温度下,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而且其电气强度应满足的要求要求。 通过A. 5.2和A. 5.3的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器具工作的时间一直延续至正常使用时最不利条件产生所对应的时间。 以1.06倍的额定电压供电。 在进行该试验前断开保护阻抗和无线电干扰滤波器。 1.5.2泄漏电流通过用GB/T 12113-2003中图4所描述的电路装置进行测量,测量在电源的任一极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进行。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20cm×10cm,并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 注1GB/T 12113-2003中图4所示的电压表均能测量电压的实际有效值。 对使用单相电源的器具,其测量电路在下述图中给出: a)​ 如果是II类器具,见GB4706.1-2005 中图1; b)​ 如果是非II类器具,见GB4706.1-2005 中图2。 将选择开关分别拨到a、b的每个一个位置来测量泄漏电流。 器具工作的时间一直延续至正常使用时最不利条件产生所对应的时间之后,泄漏电流不应超过下述值: 37—对II类器具 0.25mA 38—对I类器具 3.5mA 如果器具装有在试验期间动作的热控制器,则应在控制器断开电路之前的瞬间测量泄漏电流。 注2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来进行试验,是为了验证连接在一个单极开关后面的电容器不产生过高的泄漏电流。 注3推荐器具通过一个隔离变压器供电,否则器具应与地绝缘。 注4在被测表面上,金属箔要有尽可能大的面积,但不超过规定的尺寸。如果金属箔面积小于被测表面,则将其移动以测量该表面的所有部分。器具的散热不应受此金属箔的影响。 1.5.3断开器具电源后,器具绝缘立即经受频率为50Hz的电压,历时1min。 用于此试验高压电源在其输出电压调整到相应试验电压后,应能在输出端子之间供给一个短路电流I s,电路的过载释放器对低于跳闸电流I r 的任何电流均不动作。不同高压电源的Is和Ir值见表A.1。 试验电压施加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之间,非金属部件用金属箔覆盖,对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之间有中间金属件的II类结构,要分别跨越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来施加电压。 注1:应注意避免电子电路元件的过应力。 试验电压值按表A. 2的要求。 表1.1高电压电源的特性 试验电压/V 最小电流/mA Is Ir <4000 ≥4000和<10000 ≥10000和≤20000 200 80 40 100 40 20 注:此电流是以在该电压范围的上限,短路和释放能量分别为800VA和400VA为基础计算得出的。 表1.2电气强度试验电压 绝 缘 试验电压/V 额定电压a 工作电压, U 安全电压/SELV ≤150V >150V和≤250Vb >250V 基本绝缘 500 1000 1000 1.2U+700 附加绝缘 — 1250 1750 1.2U+1450 加强绝缘 — 2500 3000 2.4U+2400 注1: 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注2:不造成电压下降的辉光放电,可忽略。 a对多相器具,额定电压是指相线与中性或地线之间的电压。对480V的多相器具,试验电压按照额定电压>150V和≤250V的范围进行规定。 b对额定电压≤150V的器具,测试电压施加到工作电压在>150V和≤250V范围内的部件上。 1.6溢水试验 使用与燃气灶实测热负荷相符的下限锅,用约含1%氯化钠的盐水充满,放在锅支架中心。再用0.5 L的该溶液用15 s时间均匀地注入锅中后,清除掉灶具表面上的残留液,对灶具进行电气强度试验。 1.7额定输入电功率偏差 集成灶所有功能部件全部运行时和功能部件单独运行时,电功率偏差应满足: 39—25W<额定输入功率≤300W时,偏差<+20%; 40—额定输入功率>300W时,偏差<+15%或60W(选较大的值)。 1.8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1.8.1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并且其电气强度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通过A.8.2和A.8.3的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在进行试验前,保护阻抗应从带电部件上断开。 使器具处于室温,且不连接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该试验。 1.8.2交流试验电压施加在带电部件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20cm×10cm,它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 试验电压: a)​ 对单相器具,为1.06倍的额定电压; 在施加试验电压后的5s内,测量泄漏电流。 泄漏电流不应超过下述值: b)​ 对II类器具器具: 0.25mA c)​ 对I类器具器具: 3.5mA d)​ 器具带有无线电干扰滤波器。在这种情况下,断开滤波器时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8.3在A.6试验之后,绝缘应立即经受1min频率为50Hz或60Hz基本正弦波的电压。A.3中给出了适用于不同类型绝缘的试验电压值。绝缘材料的易触及部分,要用金属箔覆盖。 注意金属箔的放置,以使绝缘的边缘处不出现闪络。 表1.3试验电压 绝缘方式 试验电压/V 额定电压a 工作电压,U 安全特低电压SELV ≤150 >150和≤250b >250 基本绝缘 500 1250 1250 1.2 U +950 附加绝缘 — 1250 1750 1.2 U +1450 加强绝缘 — 2500 3000 2.4 U +2400 a对多相器具,额定电压是指相线与中性或地线之间的电压。以在>150V和≤250V的范围内的额定电压值作为480V多相器具的试验电压。 b对额定电压≤150V的器具,测试电压施加到工作电压在>150V和≤250V范围内的部件上。 a)​ 对入口衬套处、软线保护装置处或软线固定装置处的电源软线用金属箔包裹后,在金属箔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施加试验电压,将所有夹紧螺钉用GB4706.1-2005表14中规定力矩的三分之二值夹紧。对I类器具,试验电压为1250V,对II类器具,试验电压为1750V。 注16.3对试验用的高压电源做了规定。 注2对同时带有加强绝缘和双重绝缘的II类结构,要注意施加在加强绝缘上的电压不对基本绝缘或附加绝缘造成过应力。 注3在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不能分开单独试验的结构中,该绝缘经受对加强绝缘规定的试验电压。 注4在试验绝缘覆盖层时,可用一个砂袋使其有大约为5kPa的压力来将金属箔压在绝缘上。该试验可限于那些绝缘可能薄弱的地方,例如:在绝缘的下面有金属锐棱的地方。 注5如果可行,绝缘衬层应单独试验。 注6注意避免对电子电路的元件造成过应力。 b)​ 试验初始,施加的电压不超过规定电压值的一半,然后平缓地升高到规定值。 c)​ 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1.9结构 1.9.1在正常使用时,器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的影响。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9.2非自动复位控制器的复位钮,如果其意外复位能引起危险,则应防止或防护使得不可能发生意外复位。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9.3应有效的防止带电部件与热绝缘的直接接触,除非这种材料是不腐蚀、不吸潮并且不燃烧的。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9.4木材、棉花、丝、普通纸以及类似的纤维或吸湿性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材料使用。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9.5操作旋钮、手柄、操纵杆和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除非将轴上的零件取下后,轴是不易触及的。 通过视检,并通过取下轴上的零件,甚至借助于工具取下这些零件后,用GB 4706.1-2005中8.1条规定的试验探棒确定其是否合格。 1.10内部布线 1.10.1器具内部布线通路应光滑,而且无锐边棱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布线的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冷却或换热用翅片或类似的棱缘接触。 b)​ 有绝缘导线穿过的金属孔洞,应有平整、圆滑的表面或带有绝缘套管。 c)​ 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 d)​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0.2内部布线的绝缘应能经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按下述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其绝缘的电气性能应等效于GB/T 5013.1-2008或GB/T 5023.1-2008所规定的软线的基本绝缘,或者满足下列的电气强度测试。 在导线和包裹在绝缘层外面的金属箔之间施加2000V电压,持续15min,不应击穿。 注1如果导线的绝缘不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则认为该导线是裸露的。 注2该试验仅对承受电网电压的布线适用。 1.10.3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它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 通过视检并通过手动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1.10.4黄/绿组合双色标识的导线,应只用于接地导线。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0.5铝线不应用于内部布线。 绕组不被认为是内部布线。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0.6多股绞线在其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使用铅-锡焊将其焊在一起,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能使得此处不会出现由于焊剂的冷流变而产生不良接触的危险。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0.7点火线与点火针之间的连接,在5 N的拉力下不应脱落。 1.11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11.1电源软线不应轻于以下规格: a)​ 普通硬橡胶护套的软线为GB/T 5013.1-2008中的53号线。 b)​ 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为GB /T 5023.1-2008中的53号线。 1.11.2电源软线的导线,应具有不小于表A.4中所示的标称横截面积。 表1.4导线的最小横截面 器具的额定电流/A 标称横截面/mm2 3 0.5和0.75 3且6 0.75 6~10 1 10~16 1.5 注:只有软线或软线保护装置进入器具的那一点到进入插头的那一点之间的长度不超过2m,才可以使用这种软线。 1.11.3电源软线不应与器具的尖点或锐边接触。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1.4Ⅰ类器具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线,它连接在器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1.5电源软线的导线在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通过铅 - 锡焊将其合股加固,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使其不因焊剂的冷流变而存在不良接触的危险。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1.6电源软线入口的结构应使电源软线护套能在没有损坏危险的情况下穿入。除非软线进入开口处的外壳是绝缘材料制成,否则应提供满足GB 4706.1-2005第29.3条附加绝缘要求的不可拆卸衬套或不可拆卸套管。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1.7对Y型连接,其软线固定装置应使导线在接线端处免受拉力和扭矩,并保护导线的绝缘免受磨损。 不应可能将软线推入器具,以致于损坏软线或器具内部部件的情况。 通过视检、手动试验并通过下述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当软线经受100N的拉力和0.35N·m的扭矩时,在距软线固定装置约为20mm处,或其他合适点做一标记。然后,在最不利的方向上施加规定的拉力,共进行25次,不得使用爆发力,每次持续1s。 在此试验期间,软线不应损坏,并且在各个接线端子处不应有明显的张力。再次施加拉力时,软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 1.12接地措施 1.12.1万一绝缘失效可能带电的Ⅰ类器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器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或器具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 接地端子和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 II类器具不应有接地措施。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2.2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接地端子不应兼作它用。器具应设有永久性接地标志。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 1.12.3器具如果带有接地连接的可拆卸部件插入到器具的另一部份中,其接地连接应在载流连接之前完成,当拔出部件时,接地连接应在载流连接断开之后断开。 带电源软线的器具,其接线端子或软线固定装置与接线端子之间导线长度的设置,应使得如果软线从软线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在接地导线之前先绷紧。 通过视检和手动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1.12.4打算连接外部导线的接地端子,其所有零件都不应由于与接地导线的铜接触,或与其他金属接触而引起腐蚀危险。 如果接地端子主体是铝或铝合金制造的框架或外壳的一部分,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由于铜与铝或铝合金的接触而引起腐蚀的危险。 通过视检和测量确定其是否合格。 1.12.5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值。 通过下述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交流或直流)的电源取得电流,并且该电流等于器具额定电流1.5倍或25A(两者中取较大者),让该电流轮流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每个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通过。 在器具的接地端子或器具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测量电压降。由电流和该电压降计算出电阻,该电阻值不应超过0.1。 注1有疑问情况下,试验要一直进行到稳定状态建立。 注2电源软线的电阻不包括在此测量之中。 注3注意在试验时,要使测量探棒顶端与金属部件之间的接触电阻不影响试验结果。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安装电子控制系统的集成灶电磁兼容安全 2.1电磁兼容试验条件和判定准则 2.1.1电磁兼容试验条件 由于集成灶(以下简称为器具)是金属外壳,且外壳通过接地线接地,因而器具的电磁兼容试验只做满足GB/T17799.1-1999表4交流电源输入端口抗扰度试验中的第4.2、4.3、4.4、 4.5条试验。 2.1.2
/
本文档为【集成灶行业标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