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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2011-07-25 1页 doc 21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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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案情: 原告:张萍,69年出生 被告:张丽,71年出生 被告:张文,40年出生 案外人:王同 张萍、张丽与张文系父女关系,张萍与张丽系姐妹关系。张萍、张丽、张文与案外人王同系同村村民。 当事人争议的旧房屋坐落于该村,房屋用地面积132平方米,2004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按照改造方案,该房屋应当给予一偏一独的补偿。为争取一偏一独的补偿,当事人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张萍主张:旧房屋应为原被告共有,理由是:1、旧房为86年所建,建房时张丽未成年。2、宅基地为张文为其儿子张刚将来结婚用房而以张丽的名义申请的。3、村委会先给的宅基...
宅基地
案情: 原告:张萍,69年出生 被告:张丽,71年出生 被告:张文,40年出生 案外人:王同 张萍、张丽与张文系父女关系,张萍与张丽系姐妹关系。张萍、张丽、张文与案外人王同系同村村民。 当事人争议的旧房屋坐落于该村,房屋用地面积132平方米,2004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按照改造,该房屋应当给予一偏一独的补偿。为争取一偏一独的补偿,当事人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张萍主张:旧房屋应为原被告共有,理由是:1、旧房为86年所建,建房时张丽未成年。2、宅基地为张文为其儿子张刚将来结婚用房而以张丽的名义申请的。3、村委会先给的宅基地,后办的宅基证。4、建房时张萍已经工作,收入全归家庭,盖房用的钱为家庭共有。 张文同意张萍的主张。 张丽主张:旧房屋应为其个人所有。理由是:1、旧房为89年所建,并非86年所建。2、89年建房时自己已经上班,建房款用的是自己的农转工补偿费。3、宅基地使用证是89年申请,90年11月6日发放的,土地使用者为张丽。 主要证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日期:1990.11.6;土地使用者:张丽;乡建管站宅基地中,批准宅基地年份为89年,无建房执照。 此外,还有如下事实:2004年3月,张文将诉争房以20万元卖给案外人王同,2005年10月10日,张丽起诉张文和王同,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西青区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区法院判决主文有如下内容:“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与被告张文诉争之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名为原告,但该房屋系原告张丽与被告张文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建房时原告已参加工作,且被告张文当时也具有劳动能力,故该房屋应视为原告张丽被告张文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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