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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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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http://standard.h2o-china.com 时间:2001-07-12 09:21 评论:0条 标准级别:国外标准 标准性质:指导性 标准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标准简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98/83/EEC   A 微生物学参数 指标 指标值(个100mL) 埃希氏大肠杆菌 0 肠道球菌 0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指标 指标值 埃希氏大肠杆菌 0/250mL 肠道球菌 0/250mL 铜绿假单胞菌...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http://standard.h2o-china.com 时间:2001-07-12 09:21 评论:0条 标准级别:国外标准 标准性质:指导性 标准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标准简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98/83/EEC   A 微生物学参数 指标 指标值(个100mL) 埃希氏大肠杆菌 0 肠道球菌 0 以下指标用于瓶装或桶装饮用水: 指标 指标值 埃希氏大肠杆菌 0/250mL 肠道球菌 0/250mL 铜绿假单胞菌 0/250mL 细菌总数(22℃) 100/mL 细菌总数(37℃) 20/mL B 化学物质参数 指标 指标值 单位 备注 丙烯酰胺 0.10 μg/L 注1 锑 5.0 μg/L       砷 10 μg/L     苯 10 μg/L    苯并(a)芘 0.010 μg/L    硼 1.0 μg/L    溴化物 10 μg/L 注2 镉 5.0 μg/L    铬 50 μg/L    铜 2.0 mg/L 注3 氰化物 50 μg/L    1,2-二氯乙烷 3.0 μg/L    环氧氯丙烷 0.10 μg/L 注1 氟化物 1.5 μg/L    铅 10 μg/L 注3和4 汞 1.0 μg/L    镍 20 μg/L 注3 硝酸盐 50 μg/L 注5 亚硝酸盐 0.50 μg/L 注5 农药 0.10 μg/L 注6和7 农药(总) 0.50 μg/L 注6和8 多环芳烃 0.10 μg/L 特殊化合物的总浓度注9 硒 10 μg/L    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 10 μg/L 特殊指标的总浓度 三卤甲烷(总) 100 μg/L 特殊化合物的总浓度注10 氯乙烯 0.50 μg/L 注1 注:1.参数值是指水中的剩余单体浓度,并根据聚合体与水接触后所释放出的最大浓度计;   2.如果没有更好的消毒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   3.该值适用于由用户水龙头处所取水样,且水样应能代表用户一周用水的平均水质。成员国必须考虑到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的峰值出现情况。   4.该指令生效后5年到15年,铅的参数值为25μg/L。在达到指令中规定的参数值前,成员国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水中铅的浓度。   5.成员国应确保[NO3-]/50+[NO2-]/3≤1,方括号中为以mg/L为单位计的NO3-和NO2-浓度。   6.农药是指:有机杀虫剂、有机除草剂、有机杀菌剂、有机杀线虫剂、有机除藻剂、有机杀鼠剂、有机杀粘菌剂和相关产品及其代谢副产物、降解和反应产物。   7.参数值适用于每种农药。对艾氏剂、狄氏剂、七氯和环氧七氯,参数值为0.030μg/L。   8.农药总量是指所有能检测出和定量的单项农药的总和。   9.特殊化合物包括:    苯并[b]呋喃、苯并[k]呋喃、苯并[g,h,i]北、茚并[1,2,3-cd]芘   10.如果没有更好的消毒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尽力降低该值。特殊化合物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该指令生效后5年到15直,总三卤甲烷的参数值为150μg/L。 C 指示参数 指标 指标值 单位 备注 色度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味       浊度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味    注7 嗅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味       味 用户可以接受且无异味       氢离子浓度 6.5—9.5 pH单位 注1和3 电导率 2500 μS/cm(20℃) 注1 氯化物 250 mg/L 注1 硫酸盐 250 mg/L 注1 钠 200 mg/L    溶解氧 5.0 mg/LO2    氨 0.50 mg/L    TOC 无异常变化    注6 铁 200 μg/L    锰 50 μg/L    铝 200 μg/L    细菌总数(22℃) 无异常变化       产气荚膜梭菌 0 个/100mL 注2 大肠杆菌 0 个/100mL 注5 放射性参数 指标 指标值 单位 备注 氚 100 Bq/L    总指示用量 0.10 mSv/年    注:1.不应具有腐蚀性。  2.如果原水没有受地表水影响,不需要测定该参数。  3.对瓶装或桶装的静水,最小值应降至4—5pH单位。对瓶装或桶装的水,最小值应降至更低。  4.如果测定TOC参数值,则不需要测定该值。  5.对瓶装或桶装的水,单位为个/250mL。  6.对于供水量小于10,000m3/天的水厂,不需要测定该值。  7.对地表水处理厂,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出厂水的浊度不超过1.0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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