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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null经济法 农行上市专题经济法 农行上市专题导语导语中国农业银行于7月15日和16日正式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至此,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实现上市,中国金融改革开始新的一页。 农行A股上市现场农行H股上市现场主要内容主要内容23null①农行简介②股份制改革的原因③上市流程④IPO简介⑤“绿鞋”机制⑥农行破发①农行简介 ①农行简介 (1)农行概况(1)农行概况中国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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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经济法 农行上市专题经济法 农行上市专题导语导语中国农业银行于7月15日和16日正式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至此,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实现上市,中国金融改革开始新的一页。 农行A股上市现场农行H股上市现场主要内容主要内容23null①农行简介②股份制改革的原因③上市流程④IPO简介⑤“绿鞋”⑥农行破发①农行简介 ①农行简介 (1)农行概况(1)农行概况中国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总部(2)农行发展历程(2)农行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51年—1952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促进土地改革后农村以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的实现,经政务院批准,于1951年8月正式成立了中国农业合作银行。其任务是按照国家计划办理农业的财政拨款和一年以上的农业长期贷款,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 农业合作银行成立后,对所赋予的财政拨款和长期贷款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1952年由于精简机构而撤销。null 第二阶段(1955年—1957年):   经国务院批准,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其任务主要是办理财政支农拨款和农业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贷款对象主要限于生产合作组织和个体农民,贷款用途限于农业生产,其他农村金融业务仍由人民银行办理。 1957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null 第三阶段(1963年—1965年):    1963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建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决定,这次农业银行机构的建立,从中央到省、地、县,一直设到基层营业所。 但是,在精简机构的形势下,经国家批准,1965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合并。null 第四阶段(1979年—1994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决定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的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null第五阶段(从1994年4月起):    1993年12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1994年4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中国农业银行分设成立,农业银行开始按照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逐步探索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营机制。 1996年8月,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合作经营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经营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1997年,农业银行基本完成了作为国家专业银行“一身三任”的历史使命,开始进入了真正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新的历史时期。(3)农行组织结构(3)农行组织结构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股改办行长审计局②股份制改革的原因②股份制改革的原因(1)农行股份制改革获批(1)农行股份制改革获批2009年1月13日,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9]13号)批准本行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行颁发机构编码为B0002H1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 2009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本行颁发了注册号为1000000000054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00亿元,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作为发起人,分别拥有本行50%的股份。 (2)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原因(2)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原因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产权关系不清,经济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关、停、并、转和政策性破产兼并、盲目重复建设、亚洲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提高等多种原因,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低、经营机制不完善等不少困难。Ⅰ 存在的缺陷null中国银行业要想成为广受尊敬且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亟待在公司治理、业务创新和国际化能力建设方面拿出实质性改革举措;并稳步提升对国内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回报和服务品质。 产权结构的单一及国有产权的固有弊端,是国有独资银行难以摆脱困境的根本症结所在,本质就是在国家的保护伞下,银行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和本土竞争力。 这一症结的根除,只有借助体制与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的根本点在于通过股份化改造,在银行的产权体系中引入民营化的股权,使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真正的完善。 null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商业银行起到了很好的榜样作用。就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中央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不仅筹集了大量发展资金,而且实现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商业银行尽管结构庞大,人员众多,战线更长,但本质上与国有中央大企业是相同的,因此,其股份制改造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Ⅱ 改革后的优势(3)农行变化过程(3)农行变化过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null③上市流程(1)农行股改和上市进程 (1)农行股改和上市进程 (2)企业上市具体流程及相关法律(2)企业上市具体流程及相关法律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尽职调查与辅导 报会及审核 询价与定价 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主板上市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Ⅰ 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Ⅰ 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企业首先应当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改制重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规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第四章、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法》 第四章、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Ⅱ 尽职调查与辅导Ⅱ 尽职调查与辅导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有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上市要求规范企业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辅导并进过当地证监局验收。 Ⅲ 报会及审核Ⅲ 报会及审核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由发行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null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Ⅳ 询价与定价Ⅳ 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承销商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Ⅴ 发行与上市Ⅴ 发行与上市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获批准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证券法》 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null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三章、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章、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null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null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3)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3)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null 股票申购分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两种方式: “网上申购”就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公开申购。任何持有证券交易帐号的个人或机构都可以参与此申购。    “网下申购”就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此申购一般对大资金大机构进行。 ④IPO简介④IPO简介(1)何谓IPO(1)何谓IPO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简写,也就是首次公开募股。 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2)农行IPO资料(2)农行IPO资料null2010年08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在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已于8月13日行使完毕。此外,农行H股联席簿记管理人已于7月29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统计显示,在“绿鞋”行使完毕后,农行共计募集资金达到221亿美元,约合1503亿元人民币,成为全球有史以来最大的IPO。 (3)IPO程序(3)IPO程序1.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 2.由监管部门审核,被允许公开募股 在中国,相应的监管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3.风险投资公司投资IPO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4.将其中的一家金融机构定为承销商 5.承销商综合各方因素,进行新股定价(保障发行后的股价稳定) 6.承销商将所有股票发行到市场null 农 行 招 股 书nullnullnullnullnull新《公司法》对关于IPO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业内认为相关调整意味着IPO门槛的降低。首先,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门槛,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其次,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资的渠道,如取消了对再融资间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再次,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如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改为有三年营业记录等。可以预期,在自主创新战略指引下,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望藉此加速进入资本市场。(4)IPO新旧规则差异(5)A股和H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5)A股和H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⑤“绿鞋”机制 ⑤“绿鞋”机制 null“根据上周农行对A股及H股的定价,这家金融巨头将通过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零售投资者融资192.3亿美元。但是为了能够创下全球IPO的新纪录,农行必须实施其超额配售权,这也意味着,农行必须在保证其股价在上市后的数天或者数周之内保持平稳。” ——华尔街日报(1)“绿鞋”机制——超额配售权(1)“绿鞋”机制——超额配售权“绿鞋”机制也叫绿鞋期权(Green Shoe Option)。 指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这其中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就是俗称绿鞋机制。该机制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 农行的发行使用了绿鞋机制,也就是,专业一点来说:超额配售权。(2)“绿鞋”机制来源(2)“绿鞋”机制来源“绿鞋”由美国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196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是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的俗称。(3)“绿鞋”机制功能 (3)“绿鞋”机制功能 “绿鞋”机制主要在市场气氛不佳、对发行结果不乐观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使用。 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 采用“绿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节融资规模,使供求平衡。(4)“绿鞋”机制原理(4)“绿鞋”机制原理 在发行时,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 当股票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绿鞋期权,从发行人购得超额的15%股票以冲掉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并收取超额发售的费用。此时不必花高价去市场购买,只需发行人多发行相应数量的股份给包销商即可。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当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该期权,而是从股票二级市场上购回超额发行的股票以支撑价格并对冲空头(平仓),以赚取中间差价。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即100%。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也不会受到损失。(5)通俗解释“绿鞋”机制(5)通俗解释“绿鞋”机制1.上市时,承销商将15%的股票扣下来。 2.上市后,若市场价格高于发行价,承销商再将这15%卖出。 3.上市后,如果跌破发行价,承销商要从市场上买回最多15%的股票予以注销。 4.最终达到稳定股价的作用。 5.国外金融市场,几乎每个股票的发行都使用绿鞋机制。 6.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多融入资金,对于承销商来说,则可以按比例多获得承销费,利于新股的成功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投资者利益。(6)农行的“绿鞋”(6)农行的“绿鞋”农业银行公告称,公司A股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初始发行222.35亿股A股的基础上超额发行33.35亿股A股,占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统计显示,在“绿鞋”行使完毕后,农行共计募集资金达到221亿美元,约合1503亿元人民币,创全球有史以来最大IPO。农行“绿鞋”前后股本对比农行“绿鞋”前后股本对比⑥农行破发⑥农行破发(1)“破发”的概念(1)“破发”的概念在股市中,“破发”指的是:某股票在二级市场中的价格,跌破它在一级市场中的发行价。 其中一级市场就是股票的发行市场,二级市场就是股票的交易市场或流通市场。 (2)农行破发情况(2)农行破发情况2010年09月16日,农业银行在坚守了45天的发行价后,于早盘10点08分跌破2.68元的发行价,最低下跌到2.61元,收盘报2.63元。农行的破发拖累银行板块全线下跌,并带动指数一路下泻。中行、建行、工商银行等银行股均创出本轮行情的新低,沪指大跌1.89%,艰难守住2600点关口。 (3)农行破发原因(3)农行破发原因Ⅰ “天量”护盘资金撤离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农行坚守2.68元发行价已一个多月,最近大量资金出逃是农行破发的根本原因。农行破发是市场行为,投资者不必因为其破发就对其成长性失去信心。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付立春表示,农行定价本身就是偏高的,因为绿鞋机制开始没有破发,后来市场比较平稳,现在市场出现下降所以破发顺理成章。 Ⅱ 或与四券商护盘传闻有关 Ⅱ 或与四券商护盘传闻有关 广发证券研究员沐华表示,昨天农行破发或许与一条四券商护盘新闻有关:四券商护盘资金因担忧招致监管检查而集体出逃。 沐华所称的“四券商护盘新闻”是指,有媒体报道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四大主承销商依旧在护盘农行,而且,他们的护盘行为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免收佣金,但这种特殊待遇可能因监管检查而即将终结。“四大券商有可能因此担忧此消息招致监管检查而资金出逃”,沐华表示,“不管是谁在托盘,所有的护盘资金也许认为此时已到了离场的时机,资金出逃,从而导致农行破发。”null“农行破发并不一定就是一件坏事,因为它可能会令管理层放缓半年多以来新股的高速发行节奏,使市场融资压力减弱,对后市起到正面作用。” 国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黄学军分析道。 null2①四大国有银行上市对比 ②国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IPO相关指标比较①四大国有银行上市对比①四大国有银行上市对比null(1)四大国有银行上市进程 (1)四大国有银行上市进程 中国农业银行 2008年10月21日,农行的股改方案获批。此后是漫长的公司制改革。 2010年4月7日,农行突然启动IPO程序,开始进行承销商初选。 4月14日,农行对外公布了“A+H”IPO承销团“选秀名单”。 其中,中金公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共同协助农行完成A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中金公司、德意志银行、麦格理则参与H股发行。中金公司是唯一一家同时跻身“A+H”的中国承销商。 5月4日,农行向上交所和港交所提交了上市申请。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农行IPO进行了初审。 6月4日,农行公布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发布公告,定于2010年6月9日审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 6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获证监会通过。有消息称,其PB要求最低为1.5倍,以农行披露的2009年每股净资产1.27元计算,农行发行价最低为1.905元。上市规模没有变化。null中国建设银行    建行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率先完成上市。 2005年6月22日,建行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计划于年内公开发售15%左右的股份。 9月22日,其顺利通过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聆讯。 2005年10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上市公开招股正式拉开帷幕。 10月27日,正式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64.9亿H股。    作为首家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建行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每股招股价区间被调高至1.90-2.40港元,相当于账面净值的1.73-1.98倍,市盈率介于11.9-15.0倍,筹资规模达61亿-77亿美元。按此价格计算,建行成为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IPO。此外,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建行有95%股份面向机构投资者,5%为公开发售。   建行上市承销商之一的摩根士丹利发布报告称,建行管理层提及的派息率目标为35%-45%,如此高的派息率在当时在港上市的国企大蓝筹中十分罕见。   有分析指出,相比较而言,建行的资产规模较小且不良资产率在四大银行中最低。2004年初,建行和中国银行被定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从此获得了更多政府资源的倾斜。null中国银行 2006年6月1日,中行在香港溢价发行112亿美元,成为当时全球第四的IPO。继2005年10月建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上市之后,中行创造出内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香港IPO的新“资本神话”。 2006年7月5日,中行成功在上交所发行A股,弥补了建行去年不能同时在A股上市的遗憾,成为全流通条件下第一只上市的超级大盘股,也是第一家在A股挂牌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行登陆A股市场创下当时国内资本市场的数项纪录之最。其IPO股数、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庞大的市值,都刷新了当时的市场纪录。null中国工商银行 2006年10月27日,工商银行A+H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证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作为首家A+H同股同价的上市公司。工行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其以高达22倍的市盈率,和2.23倍的高市净率成功发行,A股和H股认购资金均创出新高。并刷新了当时的多项纪录。    而在此前10月9号开始的国际路演中,中国工商银行国际配售部分已获得了10倍以上的超额认购。10月11日,工行面向150家机构投资者的A股初步询价和预路演推介也高调收官。(2)四大行上市情况对比 (2)四大行上市情况对比 ②国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IPO相关指标比较 ②国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IPO相关指标比较 nullnullnull摘自杨东老师课件《中国公司证券法制的 基本构造》 中国股票市场初期,把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占了整个上市公司股份总量的大部分。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动性问题是所有股份制企业最典型最突出的问题。3上市公司的股份非流通股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占大部分①国家股①国家股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部分,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的形成有两个途径。一是在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形成。二是在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形成。②法人股②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法人股的一部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与国家股组成国有股权。③国有股不流通的弊端③国有股不流通的弊端我国股票市场中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全部股本总额的比例很少,仅为31.5%,且并非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都能流通,因此可流通股份比例在我国股票市场就更低。绝大多数股票不流通,特别是国家股不流通,给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大的伤害,主要表现在: 上市公司内部运行机制无法规范; 股票价格无法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妨碍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④农行股东持股数比例④农行股东持股数比例 此次农行上市后,总股本大概为2300多亿,而流通股仅为103亿左右,仍仅占很小的一部分。农行以后会否继续进行改革,能否解决国有股不流通的问题,是我们必须一直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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