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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和公共卫生

2011-05-24 35页 pdf 326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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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和公共卫生 —3—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七条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主管全区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区及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具体主管其负责注 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考核机构由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委托指定。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必须是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 下统称考核机构):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
口腔和公共卫生
—3—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七条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主管全区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区及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具体主管其负责注 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考核机构由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委托指定。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必须是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 下统称考核机构):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区、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应当在当地媒体或本 局网站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委托以下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本单位临床类医师的定期考核:佛山市顺 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 健院、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佛山市顺德区慢性病防治 —4— 中心、广东同江医院; 委托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佛山市顺德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单位临床类医师 的定期考核; 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承担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 责注册的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医师的定期考核; 委托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 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注册的口腔类医师的定期考核; 委托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佛山市顺德区卫 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注册的公共卫生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委 托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本院公共卫生类医师的定期考 核; 委托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 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注册的采供血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 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本规定第八条委托 确定辖区内承担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及考核机构 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对医师 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 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 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委员会的负责人。 —5— 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考核小组,负责定期考核的具体考试工 作。每个考核小组由 1 名主考官,2 名考官组成。主考官由相同 医学类别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担任,考官由相同医学类别的 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担任。 考核机构应当于每年的 3 月 30 日前将考核委员会及考核小 组人员名单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结果评定,并于完成考核后1个月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区、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各自委 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委托区医学会对 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 业道德评定三部分。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 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年度2月15日前分别上报给上级卫生 —6— 行政部门以及指定的考核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3 月 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参加可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 间安排。 第十五条 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执业 注册地点在本机构本年度参加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 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同时将工作成 绩和职业道德的考核结果录入管理系统(机构版),并于当年 4 月 15日将报送至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 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 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规定的要求, 于当年5月 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于当 年 6 月 30 日前对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 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 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7—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由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业务水平测评的试 题和内容,并于定期考核实施后30日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测评的试题和内容必须每个考核周 期更新至少一次。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试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 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 上签署意见,在当年7月 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 第十九条 接受考核的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小组人员与 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 形式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小组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定期考核前 30 日内向 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 —8— 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 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区、镇(街道)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地本单位 执业医师的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 和不良行为记录。所有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必须有证件、文件或 文书等客观依据。良好行为记录由执业机构和本人负责提供;不 良行为记录由具体主管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卫生和人口计生 局提供,具体委托区监督所实施。 医师行为记录应当于定期考核实施前 30 日内提供给承担定 期考核的考核机构。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 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 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9—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 及特殊程序三种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 序)》(附件3),并于3月 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 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 并于当年4月 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 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 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 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 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 30日前对需接 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 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 (二)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0—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 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 月 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 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 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 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 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三)特殊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⒈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 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 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 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的; (二)具有 12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 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行简宜程序的医师名单由执业机构提供,并同时报具体主 —11— 管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 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录入管理系统(考核机构版)。 第二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 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执业机构应当将医师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 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有关资料与其《医师定期考核 表》一并报考核机构。 在考核周期内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 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医师,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形,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题以省命题为依 据。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 —12— 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 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 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 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 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销 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 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 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 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 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 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 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 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对执业注 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 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 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 —14— 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其承担考 核任务的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 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 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 —15— 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 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规定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 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 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将根据执行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与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道)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可以根据 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6— 佛山市顺德区医师定期考核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医 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 导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 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负责 日常管理(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机构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区、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方案后,要向符合《医 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 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 工作。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关卫生行政 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7—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 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 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 30日内逐级报送至卫生部备案。 (二)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 范围以及指定单位 设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 防、保健机构(含其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机构负 责委托区医学会承担;不到100张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 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具有 健全组织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 督和指导;采供血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 育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应医疗机构承担。 —18—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委托以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 本单位临床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区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 妇幼保健院、区伍仲珮纪念医院、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广东同江 医院; 委托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计划生育 服务中心等单位临床类医师的定期考核; 委托区中医院承担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注册的中 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类医师的定期考核; 委托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注 册的口腔类医师的定期考核; 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 责注册的公共卫生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委托区妇幼保健院承担本 院公共卫生类医师的定期考核; 委托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注 册的采供血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 各镇(街道)卫生局根据本规定第八条委托确定辖区内承担 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一)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医师所在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 全工作成绩、医德考评制度,对申请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 —19— 职业道德评定。 (二)业务水平:由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组织,考试专业按 注册或申请注册的专业划分。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⒈个人述职; 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 考核或考试; ⒊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⒋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初次在我区注册或变更注册专业时的专业考核参照医师 实践技能考试开展,应包括以下项目: ⒈专业知识理论考试; ⒉专业技术操作考试; ⒊医学文书书写(口腔、公共卫生类别除外)。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 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 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 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 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 自行制定。 四、考核对象、程序和方式 —20— (一)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 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年度2月 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 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 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三)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 序)》(附件3),并于3月 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 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 见,并于当年4月 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 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 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 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 30日前对需接 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 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 (四)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21—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 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 月 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 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 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 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 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简宜程序 为本人书写,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 审核: ⒈具有 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⒉具有 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的; 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以上三种情况、已在我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 医师采取一般程序,业务考核工作由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注册机构负责,业务考核机构复 核。 —22— (六)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 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 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 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八)申请初次注册或变更注册专业的医师:业务考核工作由 区医学会承担,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 业务考核机构复核。 由外地变更到我区注册的医师的业务考核工作委托区级医 疗卫生机构或医学会承担,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原注 册机构负责,业务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应自考生提出申请一 月内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五、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 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 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 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 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 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所有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必须有证件、文件或文书等客观依 据。良好行为记录由执业机构和本人负责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由 —23— 具体主管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供,具体 委托区监督所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 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 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 用简易程序考核。 每次考核结束后 30 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 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 栏加注“××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 字样。如考核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 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在其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注“××年××月考核合格” 字样,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 执业证书》。 每年 7 月底前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 库,同时填写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5)报 送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 —24— 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6)。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 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 的成绩接受考核,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各 单位要积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 区卫生局。 (二)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 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 协调、监督、指导,并将名单逐级汇总报至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 育局备案。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有 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 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 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 —25— 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 机构资格。 附件:1. 顺德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3.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⒍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 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6— 附件1: 顺德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明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李少玲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欧阳雪乔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苏发展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李子庆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科长 关裕声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 郑丹瑜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共卫生科科长 刘惠茹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事科科长 李田玲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副科长 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 人口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内,由李子庆兼任主任,李田玲负责日常 管理。 —27—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 □预防、保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机 构 性 质 □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码 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机 构 一 般 情 况 —28—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附后)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 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 位 意 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1.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卫生行 政部门存档。 2.机构一般情况应当包括床位情况、医师情况、组织机构情 况及诊疗量等。 —29— 附件3: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 间 年 月 医师资格证 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医师执业证 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相 片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年 执业范围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良好 行为 记录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 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 情况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不良 行为 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30—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 道德 评定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31— 附件4: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 时间 年 月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医师执业 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 月 相 片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年 执业范围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良好 行为 记录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 罚、处分情况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不良 行为 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医师申请 简易程序 考核理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32—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职业 道德 评定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考 核 意 见 个 人 述 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33—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34— 附件5: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 考核机构(盖章): 考核委员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姓名 性 别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 机构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 编 号 类别 专业 考核结果 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考核机构、注册机关、被考核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各存一份。 —35— 附件6: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医师: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对你 年 月 至 年 月二年执业情况进行考核(或提前考核),评定 为 。 特此通知。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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