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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2011-05-21 10页 doc 41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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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2 2.1 概述 2.1.1 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2.1.2 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2.1.3 申请条件 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2)​ 符合我行信贷客户资格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基本流程》2.2.1.2) (3)​ 生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
2 2.1 概述 2.1.1 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2.1.2 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2.1.3 申请条件 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2)​ 符合我行信贷客户资格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基本流程》2.2.1.2) (3)​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合理; (4)​ 拥有法定的资本金,有不少于正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量30%的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1.4 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借款人不得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活动。 2.1.5 贷款种类 流动资金贷款按行业可以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 1. 临时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2. 短期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 中期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2.2 操作程序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可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5个环节。 2.2.1受理 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部门,信贷业务经办人受理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 2.2.2 调查评价 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为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对初次向我行申请的贷款必须实行双人调查制。 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评价主要包括客户评价、业务评价及担保评价。。 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评价主要包括:   2.2.2.1 贷款申请材料审查 1.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理。业务人员要认真调查流动资金的借款用途是否与生产经营范围一致,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储备或周转等环节,是否具有与借款用途或还款来源有直接关系的购销(施工)协议、或订单,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还款来源是否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还款来源的落实方式等。 2. 财务报表。信贷业务人员要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财务报表,通过各期财务报告的比较,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要注意借款人所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否经过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报表的各种勾稽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企业举债经营、还本付息能力等。 3. 商务合同、订单或意向书。主要审查商务合同、订单或意向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购销合同主要包括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条款,在审查时注意: (1)​  购销合同必须是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付款义务的合同,失效的合同不能用来申请借款。 (2)​  合同上写明的货物名称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或经营范围所允许经销的货物,若是控购或特种货物,还要看是否有批文。 (3)​  借款申请金额不得多于购货合同订明的一次或分期付款金额,通常要求借款人要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 (4)​  销货的名称、数量、规格要与购货合同上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相符,购销差价合理,确能获取合理的利润。 (5)​  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 (6)​  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7)​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4. 银行往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信贷员应要求借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银行名称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和担保情况,否则可拒绝贷款。要调查借款人《贷款证(卡)》是否真实,是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年检并在有效期内。通过借还款记录情况检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要通过《贷款证》与财务报表的对比,核对分析其提供的借款、担保余额数据是否准确,同借款人的净资产比较,估算是否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5. 审查董事会决议。主要审查董事会决议及授权委托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向我行申请借款以及申请的币别、金额、期限等是否明确;是否明确担保人或以何种资产作抵押、质押;是否有公司的委托授权书;召集主持董事会的人是否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在决议上签字的公司董事人数是否达到章程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等。董事会决议格式可参考附件1-2-3。 2.2.2.2 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数额 1. 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合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是指企业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或商品,通过储备、加工、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对于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转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严格掌握条件,凡属于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到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正常生产所需的经常性周转占用部分,可以转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的贷款可以根据储备时间确定贷款期限。 2. 确定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对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总行的利率政策,执行期限利率。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对国家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企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对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依照贷款发放时国内外资金市场情况和我行的资金成本而定,通常有两种利率可供选择:一种是固定年利率,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到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时,仍按原合同规定利率执行,不予变动。另一种是月浮动利率(可按1个月、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浮动),执行浮动利率时,首次提款按适用于该提款日的利率,将利息计算至首个付息日,在每一付息日之前的其它各次提款按适用于每次提款日的利率,将该次提款的利息计算至该付息日。新的利息期开始的所有贷款余额则适用于该计算期的利率计算利息。人民币贷款按一年365日计算日利息。外汇贷款一般按一年360日计算日利息,每月20日为付息日,逾期应付未付利息逐日计算利息。 3、根据流动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数额。流动资金需求分析是对申请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全部周转资金占用数量的分析。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方法,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或分项详细测算估算法。扩大指标估算法是参照客户以往的或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率,对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进行估算。可按照销售收入流动资金占用率、经营成本流动资金占用率或单位产量流动资金占用率等进行测算。分项详细测算估算法是按照客户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的不同阶段对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定其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计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测算借款人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量需求,通过分析现有流动资金的来源构成,分析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因何增加,该笔贷款投入后是否超过借款人合理支付能力、能否满足借款人正常运营的需要。借款人资金营运有无季节性,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季节性需求等,合理确定流动资金的贷款数额。 2.2.2.3 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 信贷业务分类。简要说明该笔贷款的种类,是信用贷款还是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贷款方式(人民币贷款/票据贴现/现汇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贴现率及相应的取费费率等;利率及费率的浮动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考虑了建行筹资成本、收益及风险因素。 2. 借款用途。简要说明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目的,是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还是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经常性占用(含铺底流动资金)。  3.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求的合理性分析。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计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测算其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量需求。分析现有流动资金的来源构成。分析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因何增加,该笔贷款投入后是否超过借款人合理支付能力、能否满足借款人正常运营的需要。借款人资金营运有无季节性,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季节性需求等。 4. 法律问题。简要说明本次贷款在合同、担保、承诺、政府法规等方面是否存有需要澄清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款人是否已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5. 风险与防范。简要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风险状况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行业、市场、经营等风险,是否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尚存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针对贷款投入后的主要风险因素,我行拟采取降低或规避风险的措施。 说明:从贷款正式受理到贷款调查评价结束的时间,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一般控制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控制在30个工作日之内。 2.2.3 审批 2.2.3.1 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程序按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2.3.1的有关要求操作。主要审查的内容有: 1. 借款人是否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资格和条件; 2. 借款人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规; 3. 借款人(保证人)的客户评价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是否准确; 4. 抵押人、抵押物、出质人和质物(权利凭证)的落实(估价)情况; 5.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2.3.2 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流动资金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同时提送申报材料。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调查评价报告一份及其附件交信贷人员归档,一份由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留存。对有条件同意的贷款,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就需要协商的问题如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与客户进一步协商落实。对不同意的贷款,贷款审批人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2.2.4发放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按手册《基本流程》2.2.4办理。 2.2.5贷后管理 2.2.5.1 贷后检查 信贷员在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的半月内进行一次实地跟踪检查。贷款期限在半年内的检查不少于两次,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流动资金贷款贷后内容包括: 1. 有无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 2. 还本付息能力及落实还款情况; 3. 流动资金占用和存货是否合理正常; 4. 有无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炒作、垫资承包工程、购买有价证券的情况; 5. 有无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的情况; 6. 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7.贷款抵押(质)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8. 在他行存、借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 2.2.5.2 检查报告 贷款检查后,信贷业务人员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贷后第一次检查要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每季度末完成检查后,按照信贷资产检查的要求对贷款进行检查,并按我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资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根据检查的工作底稿,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贷款风险分类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 2.2.6. 贷款展期 对借款客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要求展期的,要对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按《基本流程》2.2.5.3的有关规定办理。 2.2.7 不良贷款管理 依据本《手册》第三篇第六章《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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