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
家用食品烘烤器具
电烤箱、面包片烘烤炉、华夫饼炉、三明治炉
QB/T 1240一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电压 250V以下,额定频率为 50Hz,额定功率 2000W 以下的家用食品烘烤器具
(以下简称“器具”)性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厨房及类似的宾馆、咖啡间、茶室及餐厅的厨房等一般室内环境使用的器具。在
其周围空气中应无易燃性、腐蚀性气体或导电尘埃存在。
2 引用标准
GB 4706.
GB 4706.
GB 2423.
GB 2423.
GB 2627
GBn 148
GBn 149
GB 2828
GB 2829
GB 1019
GB 191
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
殊要求
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Ka:盐雾试验方法
搪瓷食具卫生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
3.1 电烤箱 roasters
凡是以电热元件发热的,将食物放在关闭箱内的架子或烤盘上进行加热烘烤的器具称为电烤箱。
3.2 面包片烘烤炉 toasters
凡是通过电热元件的辐射热来烘烤面包片的器具称为面包片烘烤炉。
3.3 华夫饼炉,三明治炉 Waffle irons,sandwich grills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上下两个烤格内均装有发热元件。凡在两片面包中间夹放熟的甜和咸味的食
馅进行烘烤的称为三明治炉。凡以食用原料调配制成面糊状后再注人烤格中进行烘烤的称为华夫饼炉。
4 产品分类
4.1 V式 如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991一09-10批准 1992一04一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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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型 式
调温型 用控温器来调节温度控制烘烤食品
电烤箱 { 定时型
调温定时型
用定时器来控制烘烤食品
用控温器和定时器来控制烘烤食品
手动型 用夹具将面包片放人烤腔内,烤毕后取出
面包片
烘烤炉
半自动型 用夹具将面包片放人烤腔内,烤毕后自动从烤腔内弹出
全自动型 将面包片放在烤腔人日处,自动进人烤腔内烤毕后自动从烤腔内弹出
三明治炉、
华夫饼炉
控温型 用控温器来控制烘烤三明治或华夫饼
4.2 型号命名
口 口 口 口
一 生产单位改进设计代号 用汉语拼 音字母顺序表示次数
,。、、,卜r, .‘、、-一 一 、 *。1 、 _
规怕1一G亏 以K )V- aYJ 1= H'J而衣小
型式代号
a,电烤箱 调温型为“W",定时m为“S"
调温定时型为“WS",
b.面包片烘烤炉 手动型为‘`S"半自动型为“B",
全自动型为“Q",
c一气明治炉及华夫饼炉 控温型为“W"
名称代号 电烤箱为“K",面包片烘烤炉为“H ",
只明治炉、华夫饼炉为“I."
例:KWS 200B表示2000W调温定时型电烤箱,牛产厂第二次改进设计。
4.3 规格及基本参数
4.3.1 电烤箱 规格及基本参数为表 20
表 2
额定功率,W }最大额定电压,V} 工作容积,L 额定功率,W 最大额定电I1 ,V} 工作容积,L
500 250 > 6 900(950) 25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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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25() ) 7 > 1.1
75() 艺50 > 9 2 000门 500) 250 > 24
注:括号中的数值为不推荐规格,但允许生产。
4.3.2 面包片烘烤炉,规格及基本参数为表 30
表 3
│最大额定电压,V │
│额定功率,W │
│烘烤腔尺寸,mm │
4.3.3 =.明治炉 _I=作面积为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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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最大额定电压,v │ 250 │
│额定功率,w │ 500,600,700,900,1 000,1 200,1 500, 2 000 │
│三明治炉工作总面积,cm, │ >240 │
5 技术要求
器具应符合本标准及GB 4706. 14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进行生产。
升温时间
器具按 6.3条进行试验达到一定工作温度所需要的时间应符合表 5规定。
表 5
│器具名称│ Z:作温度,℃│ 所需时间,min │
│电烤箱 │ 180 │ <8 │
│三明治炉│ 200 │ <7 │
│华夫饼炉│ 200 │ <6 │
5.2 热损耗
电烤箱按6. 4条进行试验,其热损耗应不大于表6所示值。
表 6
│额定功率,w │ 最大额定电压,v │ 热损耗,w │
├──────┼────────┤ 150 ││500 │ 250 │ │
│600 │ │ 200 │
│750 │ │ 250 │
│900(950) │ │ 300 │
│1 000(l 200)│ │ 350 │
├──────┤ │500 ││2 000(1 500)│ │ │
5.3 烘烤时间
面包片烘烤炉、三明治炉、华夫饼炉按 6. 6条进行试验在达到所规定的焦黄度时,烘烤时间应符合
表 7规定。
表 7
│器 具 名 称 │ 烘 烤 时 M , min │
│ │第一周期│ 第___周期│ 第兰周期│ 第四周期│ 第五周期│
│面包片烘烤炉 <│ 3.5 │ 25 │25 │2. 5 │ 2 │
│三明治炉 < │ 3 │2. 5 │2. 5 │ 2.5 │ 2 │
│华夫饼炉 < │ 2. 5 │ 2 │2 │2 │2 │
5.4 烘烤性能
当食物进行烘烤试验后的焦黄色度(见插页色标图)在标准色规4-12之间时,同一表面的色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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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相差3个色度。在同一位置上烘烤的食物表面色差不应相差3个色度。
5.5 焦黄度控制特性
带有焦黄度调节装置的面包片烘烤炉、华夫饼炉和三明治炉其特性试验应调节在最深和最浅的位
置上进行,在最浅的位置上烘烤后的焦黄度,应符合标准色规4-8之间的要求。在最深的位置上烘烤后
的焦黄度,应符合标准色规12^-16之间的要求。
华夫饼、三明治的中间色度为10^-12之间。
5.6 温度控制性能
5.6.1 电烤箱 温度应控制在50-250'C'.
5.6.2 华夫饼炉、三明治炉 温度应控制在180---2500C o
5.6.3 在器具内温度控制器的动作温度偏差为士30"C,通断动作温度变化幅度为 3-25 C; o
5.7 定时控制性能
定时器最大走时偏差士50o0
5.8 面包架操作力
面包片烘烤炉的面包架操作力应不大于20N o
5.9 器具内的材料
5.9.1 器具内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
5.9.2 工作面上的涂层经划格试验后,在切口交叉处,涂层允许有少许漆膜分离,但划格区受影响面积
不得大于 50o0
5.9.3 器具内搪瓷材料应符合GB 2627的规定,陶瓷材料应符合GBn 148的规定,铝制品材料应符合
GBn 149的规定。
5.10 紧固件及元件
器具的紧固件及元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易损件应便于更换。
5.11 外观
5.11.1 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镀件表面必须光滑,不得有斑点、针孔及气泡;
b. 油漆件的表面漆膜必须平整光亮、色泽均匀、漆层牢固,其主要表面应无流漆、斑痕、皱纹和剥
落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c. 主要表面上的塑料制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斑痕、划痕及凹陷。
5.11.2 油漆件经 6.12条湿热试验后,在主要表面上的漆层气泡,每平方分米不多于 4个,每个气泡的
面积不得大于Immz o
5.11.3 电镀件经 6. 13条盐雾试验后,镀层上的锈点和锈迹,其主要表面_L每平方分米不多于 2个;非
主要表面上每平方分米不多于4个,每个锈点、锈迹的面积不得大于lmmZ o
5.11.4 器具的铭牌与装饰板应经久耐用。经型式检验后不得变形、脱落,其图案与字迹仍应清楚。
5.12 耐久性
电烤箱的门,三明治炉和华夫饼炉开闭铰链和面包片烘烤炉内的面包升降机构的寿命均T低十
5 000次。
6 试验方法
除已作具体规定的试验条件外,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士5,c,无强烈阳光和其它热辐射作用的室内
进行。试验的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的士1%,其频率波动范围为49.5--50. 5Hzo
6.1 试验用仪器仪表
6.1.1 型式检验用的电气测量仪表其精度应不低于0. 5级(出厂检验时可用1.0级)。
6.1.2 测量温度的仪器,其精度不低于-4- 0. 50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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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测量时间用的仪器,其精度不低于0.15 0
6.1.4 测量长度的量具,其精度在0. 02mm以内。
6.2 目测、量具测量
用目测检验,量具测量。核对是否符合第4.3,5.9,5.10,5.11.1,8.1,8.2条的规定。
6.3 升温时间测定
器具施以额定电压,温度控制调到最高整定值,在其工作容积内取其几何中心点作为测试点,用热
电偶测量器具温度,当电烤箱到达 180'C、三明治炉和华夫饼炉各到达 200'C时,所需的时间应符合第
5.1条规定。
6.4 热损耗测定
将电烤箱的温度控制调整到与房间的平均温差为 180℃时,用本标准第 6. 3条规定的方法测量温
度。当控温器第三次接通时,用标准电度表测定2h电能消耗,热损耗由瓦时数除以时间小时数求得,以
“瓦”表示。
6.5 面包架操作力的测定
打开面包片烤炉的面包架锁扣,用弹簧秤勾住如图 1所示的面包架手柄 ,测量操作所需的最大力应
符合本标准第 5.8条规定。
6.6 烘烤时间的测定
在第 6. 7. 2条试验的同时,记录它的每个周期烘烤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 5. 3条规定。
面包 架手 柄
│;〗铱一一了一一门││:z?一一下一下侧zб灰幌乱幌虏? │
││1 │ │
图 1 标准面包片放人烘烤腔的位置
6.了 烘烤性能试验
6.7.1 烘烤食品配制
a. 标准面条配制 :
面粉 300g
人造奶油 200g
细白糖(粒度最大0.3mm) 100g
鸡蛋(约60g) 1个
盐 19
把鸡蛋打开搅拌使蛋黄均匀分布,先加人白糖搅拌使白糖溶解于鸡蛋中,再依次加面粉、奶油、盐,
将配料混合,仔细地揉搓成面团,存放到温度为2-10C冰箱中至少12h,取出后将面团整成宽20mm,
厚 4mm的均匀长度,如图 2所示排列在烤箱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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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面条在烤盘上排列
b. 标准面包片的m制:
面粉 Ioog
水(按面粉的吸水量) 55-60g
油脂(牛油或猪油) 4g
酵母 2. 5g
糖 158
盐 2g
按上述比例配料,将配料放入揉面机的钵中,仔细搓揉,直至面团容易从钵壁上落下时为 正,然后把
面团放人温度为40.50`C烘箱中,约30min。发酵后,再揉搓面团约3min,并分成每块为1 25馆,将它放
到如图3所示的烤腔中,温度保持在 40^-500C。待面团膨胀到近于原体积的两倍时,再搓揉 60min后放
在230 C下进行烘烤40min制成面包。然后将它存放在室温为20士2'C,相对湿度为40写 '^6000,不通
风避阳光的室内24士4h后,把它切成宽12mm,长l00mm,高90mm <最高达1 l omm)的标准面包片。取
端部几片进行烘烤试验,为了不使剩下的标准面包片的水分蒸发,应把它们放在塑料袋中备用,并贮存
的时间不应超过 8h。标准面包片也可采用商店里的咸方面包进行试验,但应同一批。
c. 标准面糊配制:
面粉(筛过的) 350mI
或糕点面粉(筛过的) 400mI_
发酵粉 1瓷匙
盐 1/4瓷匙
蛋黄(经搅拌的) 2个
牛奶 250mL
色拉油或溶解的糕饼松脆油 1 OOmL
蛋白(粘稠的搅拌过的) 2个
按上述比例把面粉、发酵粉和盐合在一起,将蛋黄与牛奶混合倒人,再将油和蛋白加进去稍搅拌一
下(不要过度混合)即配制成华夫饼面糊。
d. 标准止明治配制:
按本标准第 6.7. 1b条的要求,并按只明治炉烤格大小配制标准面包片,在两片面包中间夹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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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烤腔
涂上薄薄的牛油后即成标准三明治。
6.了.2 烘烤试验
6.7.2.1 电烤箱
a. 预备测量 将控制旋钮调到约 200'C的位置,在控温器初次断开后第一次接通时,将有标准面
条的烤盘放人烤箱内,烘烤约 15min后,取出烤盘把面条分成 60mm 的小段并保持面条原来位置,冷却
30min后,用标准色规检查,每一小段面条正、反面的焦黄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5.4条规定。如其中有 一段
达不到要求时,待烤箱冷却下来后重新调整控制器,重复进行测量 ,直至达到所要求的焦黄度为止。要保
持调整好的控温器值,关闭电源使烤箱完全冷却下来,准备下面试验。
b. 烘烤试验 在预备测量调整好的控温器值下接通电源,当控温器初次断开后 ,第一次通电时,
把第一盘面条放进烘烤室内,待15min取出第一盘后,控温器第一次通电时,依次放进第二盘和第三
盘,把取出的三盘面条分成60mm长小段(保持面条原来位置)冷却至少30min,用标准色规检查每段面
条的正、反面颜色及三盘同一位置烘烤面条的色差,应符合本标准第 5.4条的规定 (如电烤箱不具备控
温器时应在人工控制下进行该项试验)。
6.7-2.2 面包片烘烤炉
a. 预备测量 把焦黄度控制器放在中间刻度位置,在冷态或生产厂规定预热时间后,开始将标准
面包片放入烘烤腔内进行烘烤并如图 4顶部边缘标记。当标准面包片弹出烤腔外时烘烤结束,以间歇
15S为一个周期,共烘烤两个周期,测定第二周期所烘烤的标准面包片。在图4规定范围内焦黄度符合
本标准第 5.4条规定,如达不到要求 ,待器具完全冷却后调整焦黄控制器,再进行如上的试验,直至达到
要求为止,在保持焦黄度控制器已调整好的位置上进行下面烘烤试验。
b. 烘烤试验 在预备测量时所选定的焦黄度控制器位置上,按上述 a项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共
五个周期,然后将已烘烤的标准面包片的两个侧面及同一个位置上烘烤的侧面,按图 4规定范围内评
定,应符合本标准第 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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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烤 炉顶部 边缘标 记
图 4 标准面包片的焦黄评定位置
6.7.2.3 ___明治炉、华夫饼炉
a. 预备测量 在第 5. 2条试验后,将第 6.7.1c,6.7.'1.d条配制的标准三明治、标准面糊放入烤
格中,标准面糊需放满,但不要让面糊溢出烘烤I}(的边缘 。烤烘结束后检查每 一个三明治、华夫饼的正反
面,直至符合本标准第 5.4条规定为止(应保持调整好的控制器位置,进行烘烤试验,如没有控制器,可
用人工来控制时间)。
b 烘烤试验 按 卜述 a项方法和要求,在预备测量调整好的控制器位置 上进行第二、节、四周期
的烘烤试验,每次烘烤后 lmin内取出,然后对四个周期烘烤的每个三明治和华夫饼的正反表面及同一
位置上烘烤的正反表面按第 5. 4条规定进行评定。
6.8 焦黄控制特性试验
将焦黄度控制旋钮调到控制范围最浅的位置上,进行两个周期试验。然后将焦黄度旋钮调到最深的
位矍L,进行两个周期试验。面包片烘烤炉按第6. 7. 2. 2b条、三明治炉和华夫饼炉按6. 7. 2. 3b条要求
进行试验。
第二个周期烘烤的标准面包片二侧面、三明治和华夫饼的正反表面焦黄度应符合本标准第 5. 5条
规定。
6.9 温度控制性能试验
在器具的各档工作温度范围_L,用热电偶在它的工作容积内的中心点上测量控温器在第 2,3,4次
接通和断开时的温度,动作温度偏差应为各次断开温度与标称温度值之差。动作温度范围应为二次接通
温度和兰次断开温度之差中最大的绝对值,动作温度偏差及温度范围必须符合本标准第5. 6条规定。
6.10 定时控制性能试验
用 日差为 0. 5s的标准钟校验器具定时器的误差。将器具接通电源,定时器调整到最大刻度范围,测
量其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 7条要求。
6门1 耐久性试验
6.11.1 电烤箱的门,三明治炉、华夫饼炉两个烤格开闭铰链的寿命试验,应按 8-10次/min开合的频
率做操作试验,要符合本标准第5. 12条规定。
6门1.2 面包升降机构的寿命试验,统一向面包各烤孔插人一块40g重模拟标准面包片,不加电压,以
普通的方法手动操作,按8-10次/min的频率作操作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规定。
6.12 油漆件湿热试验
器具的油漆件应按 GB 2423. 3规定的程序和试验条件进行 96h的湿热试验,应符 合本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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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 2条规定。
试验前将油漆表面去油清洗。
6.13 电镀件盐雾试验
器具的电镀件应按 GB 2423. 17规定的程序和试验条件,在盐雾箱(室)内进行 24h的盐雾试验,应
符合本标准第5. 11.3条的规定。
试验前将电镀件表面去油清洗。试验结束后,取出试样,用蘸过清水的布将残留在表面上的盐分擦
净,检查电镀层表面锈点。
了 检验规则
了.1 器具经鉴定合格后方能批量生产。
了.2 每台器具均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方能出厂。
了.3 器具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4 出厂检验
凡交货的器具,每台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8的第1,8,12,15项进行。
表 8
│序号│ 试 验 项 目 │ 本标准所属条文 │GB 4706.14│ A类 │B类 │C类 │
│ │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所属条文│不合格│不合格│不合格│
│1 │产 品 的 尺 寸 、材 料 、外 观 包 装 和 标 志│ 4.3,5.9, │ 6.2 │ │ 丫 │ │ │
│ │ │5.10,5.11, │ │ │ │ │ │
│ │ │ 8. 1, 8. 2│ │ │ │ │ │
│2 │升 温 时 间 测 定 │5。1 │6. 3 │ │ │ │丫 │
│3 │热 损 耗 测 定 │5. 2 │6. 4 │ │ │ 寸 │ │
│4 │ 烘 烤 时 间 测 定 │ 5. 3 │6.5 │ │ │ │ 丫 │
│5 │烘 烤 性 能 试 验 │5.4 │6.6 │ │ │丫 │ │
│6 │焦 黄 控 制 特 性 试 验 │ 5. 5 │6,7 │ │ │ 丫 │ │
│7 │温 度 控 制 性 能 试 验 │ 5.6 │6.5 │ │ │丫 │ │
│8 │定 时 控 制 性 能 试 验 │ 5.7 │6.9 │ │ │丫 │ │
│s │面 包 架 操 作 力 的 测 定 │ 5.8 │6. 10 │ │ │ │丫 │
│10 │ 耐 久 性 试 验 │5. 12 │6. 11 │ │ │ 丫 │ │
│11 │ 防 触 电 保 护 │ │ │8 │丫 │ │ │
│12 │ 输 人 功 率 和 电 流 │ │ │10 │ │了 │ │
│13 │ 发 热 │ │ │11 │ │丫 │ │
│14 │ 电 热 元 件 的 电 器 在 过 载 情 况 下 工 作 │ │ │ 12 │ │丫 │ │
│15 │ 工 作 温 度 下 的 电 气 强 度 和 泄 漏 电 流 │ │ │ 13 │丫 │ │ │
│16 │ 无 线 电 干 扰 和 电 视 千 扰 的 抑 制 │ │ │14 │ │ │丫 │
│17 │ 防 水 │ │ │15 │甲 │ │ │
│18 │ 潮 态 泄 漏 电 流 和 电 气 强 度 │ │ │16 │训 │ │ │
│19 │ 过 载 保 护 │ │ │17 │ │ │丫 │
│20 │ 耐 久 性 │ │ │18 │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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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8
│序号│ 试 验 项 目 │本标准所属条文 │GB 4706. 14 │ A类 │B类 │C类 │
│ │ ├────┬────┤ 所属条文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 │ │ │
│21 │ 非 正 常 工 作 │ │ │19 │ │ │丫 │
│22 │ 稳 定 性 和 机 械 强 度 │ │ │20 │ │ │甲 │
│23 │ 机 械 强 度 │ │ │21 │ │ │丫 │
│24 │ 结 构 │ │ │22 │ │丫 │ │
│25 │ 内 部 布 线 │ │ │23 │ │ │丫 │
│26 │ 元 件 │ │ │24 │ │ │丫 │
│27 │ 电 源 连 线 及 外 部 软 缆 软 线 │ │ │ 25 │ │丫 │ │
│28 │ 外 导 线 的 接 线 柱 │ │ │26 │ │ │丫 │
│29 │ 接 地 装 置 │ │ │27 │ │丫 │ │
│30 │ 爬 电 距 离 、电 气 间 隙 和 穿 通 绝 缘 距 离│ │ │ 29 │ │丫 │ │
│31 │ 油 漆 件 湿 热 试 验 │5. 11.2 │ 6. 12 │ │ │丫 │ │
│32 │ 电 镀 件 盐 雾 试 验 │5. 11. 3│ 6. 13 │ │ │丫 │ │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设计、
或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当再次生产时;
d. 对批量生产或定型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抽检。
7.5.2 型式检验的项目如表8所规定,共32项分2组进行。第一组用产品进行,应符合表8规定的第
1^-30项,第二组用有关零部件进行,应符合表 8规定的第 31,32项。
7.5.3 型式检验的抽样检查方法,按照GB 2829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 I。对 A类不合格必须
全部合格。对B类不合格,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30。对C类不合格,不合格质量水平RQL=50。样
本应从本周期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具体抽样方案,判定方法如表9规定。
表 9
│抽 样 │ 不 合 格 质 量 水 平RQL │
│次 数│ 样本大小│ 30 │ 50 │
│ │ │A}│ Rp│ A,. │ RF │
│ │2 │ 0 │ 2 │ a │ 3 │
│ │2 │ 1 │ 2 │ 3 │ 4 │
7.5.4 型式检验合格,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可以人库或出厂。但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不能作为合格品出
少一。
7.5.5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本周期生产的产品出厂,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办法,并在生产
中采取
,直至新的型式检验合格为止。
7.6
了.6.
验收检验
验收项目与出厂检验项目相同,若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验收方有权提出本标准其他部分或全
部项目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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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验收检验的抽样采用GB 2828检查的批量抽样方案,检查水平,由制造厂和订货方共同商定。
7.6.3 经验收合格的样品可作为该批合格产品交付订货方。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铭牌 每台器具均须有铭牌,并清晰地标出如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
b. 额定功率,W;
c. 额定电压,V;
d. 额定频率,Hz;
e. 制造厂名称;
f. 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8.1.2 商标 器具均应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的注册商标。
8.2 包装
8.2.1 器具的包装应达到防潮、防霉、防锈、防震的要求,具体包装措施应符合GB 1019的要求。
8.2.2 包装件要求也应符合GB 1019的要求。
8.2.3 出厂产品应包括 :
a. 器具 1台;
b. 使用说明书;
c. 产品合格证;
d. 装箱清单及所列附件配件。
8.2.4 包装件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
b. 商标;
c. 产品数量及颜色;
d. 包装件毛重,kg;
e. 包装件外型尺寸mm,LXbXh或Lmm X bmm X hmm ;
f. 注意事项标记 “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向上”等字样或符号,并应符合GB 191规定;
g. 出厂日期或批号;
h. 制造厂全名。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应避免碰撞 ,并须采取免于受潮的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不大于 850o,并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定,产品包装有效期 自包装
之 日起为 18个月。
8.5 其他
在正常使用和保管条件下,从出售日期起12个月内,器具如因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
作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更换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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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色规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研究所,轻工业部北京家用电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漱琴、徐国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