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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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为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以上信息是华税团队自法律法规当中摘编内容,仅供交
流与研究之用,不代表专业观点或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疏漏贻误,欢迎批评与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国税函[2008]74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
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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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与研究之用,不代表专业观点或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疏漏贻误,欢迎批评与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
国税函[2008]74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工作协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但
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仍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信息不能完全共享,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为进一步整合稽查资源,
稽查执
法,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
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协作内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
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
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
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
随时召开。
(二)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
;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
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联合实施检查。
(三)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
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
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
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
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
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
方。
(五)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
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
应及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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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要求,尽快建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协作机制,明确稽查工作协作要求,抓好协作
工作的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稽查工作协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稽查协作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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