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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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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目 次 TOC \f \h \t "前言、引言标题,附录标识,参考文献、索引标题,章标题,附录章标题"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试验方法. . . . . ...
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目 次 TOC \f \h \t "前言、引言标,附录标识,参考文献、索引标题,章标题,附录章标题"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试验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10 7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可接受失效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规范性附录)故障的分类与判据 14 15 前 言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信息技术规范化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规范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国家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明基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源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振裕、李善强、沈蓓、郭志刚、高健、韩黎明、潘小平、潘伟、魏忠国(按姓氏笔划排列)。 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计算机用彩色液晶显示器(以下简称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规范适用于台式计算机用彩色液晶显示器。其他平板显示器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部分:总则(idt IEC 68-1) GB/T 242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术语(eqv IEC 68-5-2) GB/T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idt IEC 68-2-1) GB/T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idt IEC 68-2-2) GB/T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eqv IEC 68-2-3) GB/T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 IEC 68-2-27) GB/T2423.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idt IEC 68-2-29) GB/T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idt IEC 68-2-6) GB/T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857.2 包装 运输包装件温湿度调节处理(eqv ISO 2233) GB/T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eqv ISO 2248) GB4943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dt IEC 60950) GB/T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idt IEC 605-7) GB/T5271.14 数据处理 14部分: 可靠性、维修和可用性(eqv ISO 2382-14) GB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idt CISPR 22) GB/T1761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idt CISPR 2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液晶 liquid crystal 具有双折射及其他晶体特征的流体。 3.2 液晶屏 liquid crystal module       具有背光或反射光单元的矩阵式液晶显示模块。 3.3 液晶显示器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evice 采用液晶屏作为显示部件的显示器。 3.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在阶跃响应中,输出信号达到稳定值的特定范围的时间,包括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 3.4.1 上升时间tr rise time 显示器从非选择态跳变到选择态,光电信号从稳定值10%变化到90%时的时间间隔,见图1。 3.4.2 下降时间tf decay time 显示器从选择态跳变到非选择态,光电信号从稳定值的90%变化到10%时的时间间隔,见图1。 图1 液晶显示器件响应曲线 3.5 对比度 contrast ratio 在恒定的照明条件下,液晶显示器件显示部分的选择态与非选择态的亮度之比。 3.6 视角 viewing angle 对比度大于某一可接受值时,观察方向与液晶显示器件屏面法线之间的夹角。见图2 水平视角为左右视角之和(θL+θR);垂直视角为上下视角之和(ΦL+ΦH)。 θ-观察方向与器件屏面法线所成的夹角 φ-方位角 图 2 液晶显示器件的夹角 3.7 像素 pixel 在图像上能够分辨出明暗细节的最小单位。 3.8 分辨率 resolution 图像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所能分辨出像素的总数。 3.9 子像素 subpixel 组成像素的最小单元。 3.10 点距 pixel pitch 相邻的像素点间的距离,包括水平点距与垂直点距。 3.11 色品 chroma 由光的色品坐标或光的主波长(或全部波长)及其色纯度所定义的显示器件在规定的照明条件下和规定的工作条件下显示的颜色参数。 3.12 显示尺寸 display area 产品屏幕有效显示尺寸。 4 要求 4.1 外观和结构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表面涂覆层应均匀、不起泡、无龟裂、无脱落、磨损和其他机械损伤。金属零部件不应有锈蚀和机械损伤。 各操作开关、按键应灵活、可靠、方便。供用户使用选择的开关应便于操作。 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内容正确、清晰、端正。所有相关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可选用其他语言。 显示图形与字符应清晰可辨。 失效点为Ⅲ级以下的产品应在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中注明其相应的等级。 4.2 安全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4943的规定。 4.3 电源适应能力 4.3.1 对于交流供电的产品,应能在220×(1±10%)V,50×(1±2%)Hz条件下正常工作。 4.3.2 对于只有直流供电的产品,应能在直流电压标称值的(1±5%)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其标称值必须在明示规范中规定。 4.4 性能 4.4.1 亮度 产品的L亮≥125cd/m2。 4.4.2 对比度 产品的对比度CR≥150。 CR=L亮/ L 暗 式中: CR————对比度; L亮——产品在选择态下的亮度; L暗————产品在非选择态下的亮度。 4.4.3 亮度一致性 产品的亮度一致性Lu≤1.5:1。 4.4.4 视角 产品的水平视角(θL+θR)≥100°(对比度≥10)。 产品的垂直视角(ΦL+ΦH)≥80°(对比度≥10)。 4.4.5 响应时间 产品的响应时间(tr+tf)≤55ms 。 4.4.6 色彩一致性 产品的色彩一致性 ≤0.03 式中: —— 色差 、 ; 、 ——同一颜色下位置1和位置2的色品坐标。 4.4.7 功耗 产品在节能状态下的功耗应小于等于5W,工作状态下的功耗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4.8 接口 产品的接口应符合有关的要求。 4.4.9 灰度等级 产品的灰度等级应大于16级。 4.4.10 显示尺寸 产品显示尺寸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4.11点距 产品点距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4.12分辨率 产品分辨率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5电磁兼容性 4.5.1 无线电骚扰 产品的无线电骚扰值应符合GB9254中的规定。在产品规范及使用说明中应明确规定选用A级或B级所规定的无线电骚扰限值。 4.5.2 抗扰度 产品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17618中的规定。 4.6 环境适应性 4.6.1 产品的气候环境适应性见表1。 表1 气候 气候条件 级别 1 2 3 温度 工作 10℃~35℃ 0℃~40℃ -10℃~55℃ 贮存运输 -20℃~55℃ 相对湿度 工作 35%~80% 30%~90% 30%~90%(40℃) 贮存运输 20%~93%(40℃) 大气压 86kPa~106kPa 4.6.2​ 产品的机械环境适应性分为3级,见表2、表3、表4、表5。 表2 振动 试验项目 试验内容 级别 1 2 3 初始和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频率范围 Hz 5~35 10~55 10~58 58~150 扫频速度 oct/min ≤1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20m/s2 定频耐久试验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0.75mm(10Hz~25Hz) 0.15mm(25Hz~58Hz) 20m/s2 持续时间 min 10±0.5 30±1 扫频耐久试验 频率范围 Hz 5 ~35 ~5 10 ~55 ~10 10 ~58 ~10 58 ~150 ~58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20m/s2 扫频速度 oct/min ≤1 循环次数 2次 5次 注:表中驱动振幅为峰值。 表3 冲击 级别 峰值加速度 m/s2 脉冲持续时间 ms 冲击波形 1 150 11 半正弦波            或后峰锯齿波       或梯形波 2 300 3 500 注:产品规范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4 碰撞 级别 峰值加速度 m/s2 脉冲持续时间 ms 碰撞次数 碰撞波形 1 100 16 1000 半正弦波 2 150 6 3 250 6 注:产品规范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5 运输包装件跌落 包装件质量 kg 跌落高度 mm ≤15 1000 15~30 800 30~40 600 注:表1~表5规定的环境适应性分级,在使用中允许交叉选用,即同一产品在表1~表5中可选用不同的级别。 4.7 可靠性 采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衡量产品的可靠性水平。 本规范规定产品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下限值m1应不小于6000h。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条件 本规范中除气候环境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电强度试验以外,其他试验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40℃ 相对湿度:45% ~75% 大气压: 86kPa~106kPa 5.2 外观和结构检查 用目测法进行外观和结构检查,应符合4.1的要求。 用目测方法进行失效点的测试,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安全试验 按GB 494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4 电源适应能力检测 5.4.1 交流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按表6中组合对受试样品进行试验,每种组合运行检查程序一遍,检查程序编制原则与技术要求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表6 电源适应能力  组合 标称值 电压 V 频率 Hz 1 220 50 2 198 49 3 198 51 4 242 49 5 242 51 5.4.2 直流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对于只有直流供电的产品按4.3.2规定调节直流电源电压,使其分别偏离标称值±5%,运行检查程序一遍,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 5.5​ 性能试验 以下测试均在显示器加电半小时后进行,测试环境应保证照度不大于5lx。 5.5.1 亮度检测 测量液晶显示器在选择态下第55块的亮度(亮块大小及定位见图3),测量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调整两者之间的距离,保证亮度计视场全部覆盖55号圆形亮块。调节产品对比度及亮度至最大位置,(如此时的图像质量不可接受,可适当调整亮度控制键)记录此时相应的亮度值,其测试结果应符合4.4.1的要求。 W:显示屏宽度 H:显示屏高度 图3 显示测量定位图 5.5.2 对比度 产品的对比度调至最大,亮度调至最佳位置(测量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并保证亮度计视场全部覆盖55号亮块),分别测量产品显示部分选择态的亮度L亮与非选择态的亮度L暗之比,测试结果应符合4.4.2的要求。 5.5.3 亮度一致性 调整亮度及对比度,使产品的亮度达125cd/m2。找出非亮度控制功能造成的显示范围内亮度差最大的两个亮块的位置,并测量其亮度;如没有显示亮度差的位置,则分别测量第11、19、55、91、99块的亮度(亮块大小及定位见图3) ,测试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并保证亮度计视场分别覆盖第11、19、55、91、99号亮块,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符合4.4.3的要求。  5.5.4​  视角 产品的对比度调至最大,亮度调至最佳位置。调整产品的上下、左右角度,分别测量相应的对比度,记录对比度不小于10时对应的角度,计算出水平视角(左右视角之和)及垂直视角(上下视角之和),其值应符合4.4.4的要求。 5.5.5 响应时间 产品的对比度及亮度调至最大。用响应时间测试仪测量液晶显示器从非选择态跳变至选择态的上升时间以及从选择态跳变至非选择态时的下降时间。两者之和即为响应时间。其值应符合4.4.5的要求。 5.5.6 色彩一致性 调整亮度及对比度,使产品的亮度达125cd/m2,分别测量第11、19、55、91、99块的色品坐标(亮块大小及定位见图3) ,测试时应使亮度计镜头与液晶屏垂直并保证亮度计视场分别覆盖第11、19、55、91、99号亮块,记录相应位置的色品坐标u’、v’,计算出各种组合下的△u’v’,其最大值应符合4.4.6的要求。 5.5.7 功耗 用功率表测试产品在节能状态下及工作状态下(亮度与对比度调至最大)的功耗,其值应符合4.4.7的要求。 5.5.8 接口 将具有与受试产品接口相适应的主机或得到验证的模拟器与显示器相联接,由主机(或模拟器)发送检验程序,其结果应符合4.4.8的规定。 5.5.9 灰度等级    调整对比度及亮度至适当位置,观测规范灰度等级图样,应符合4.4.9的要求。 5.5.10 显示尺寸 用长度计测量显示屏尺寸,测试结果应符合4.4.10的要求。 5.5.11 点距 用读数显微镜观测两个相邻像素点之间的距离,测试结果应符合4.4.11的要求。 5.5.12 分辨率 用读数显微镜观测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像素点数。测试结果应符合4.4.12的要求。 5.6 电磁兼容性试验 5.6.1 无线电骚扰限值测量方法 按GB 9254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要求。 5.6.2 抗扰度试验 按GB/T 17618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要求。 5.7 环境试验 5.7.1 一般要求 环境试验方法的总则、名词术语应符合GB/T2421、GB/T 2422的有关规定。 以下各项试验中,规定的初始检测和最后检测,统一按5.2进行外观和结构检查,并运行检查程序一遍,工作应正常。 5.7.2 温度下限试验 5.7.2.1 工作温度下限 按GB/T 2423.1 “试验Ad”进行。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下限值,加电运行检测程序2h,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恢复时间为2h。 5.7.2.2 贮存运输温度下限 按GB/T 2423.1 “试验Ab”进行。 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贮存运输温度下限值,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下存放16h。恢复时间为2h,并进行最后检测。 为防止试验中受试样品结霜和凝露,允许将受试样品用聚乙烯薄膜密封后进行试验,必要时还可以在密封套内装吸潮剂。 5.7.3 温度上限试验 5.7.3.1 工作温度上限 按GB/T 2423.2 “试验Bd”进行。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上限值。加电运行检查程序2h,受试样品工作应正常。恢复时间为2h。 5.7.3.2 贮存运输温度上限 按GB/T 2423.2 “试验Bb”进行。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贮存运输温度上限值,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下存放16h。恢复时间2h,并进行最后检测。 5.7.4 恒定湿热试验 5.7.4.1 工作条件下的恒定湿热 参照GB/T 2423.3 “试验Ca”进行。严酷程度取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湿度上限值(第3级产品的温度取40℃)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试验持续时间为2h。在此期间加电运行检测程序,工作应正常。恢复时间为2h,并进行最后检测。 5.7.4.2 贮存运输条件下的恒定湿热 按GB/T 2423.3 “试验Ca”进行。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受试样品在不工作条件下存放48h,恢复时间2h,并进行最后检测。 5.7.5 振动试验 按GB/T 2423.10“试验FC进行”。受试样品按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台上,进行初始检测。受试样品不工作,按表2规定值,分别对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方向进行振动。对于第3级受试样品,试验应在加电运行检查程序的工作条件下进行。 5.7.5.1 初始振动响应检查 试验在给定频率范围内,在一个扫频循环上完成。试验过程中记录危险频率,包括机械共振频率和导致故障及影响性能的频率(后者仅在工作条件下产生)。对于第3级受试样品还应进行一次附加的非工作状态下的振动响应检查,并记录共振频率。 5.7.5.2 定频耐久 用初始振动响应检查中记录的危险频率进行定频试验,如果两种危险频率同时存在,则不能只选其中一种。 在试验规定频率范围内如无明显共振频率或无影响性能的频率,或危险频率超过四个则不做定频耐久试验,仅做扫频耐久试验。 5.7.5.3 扫频耐久试验 按表2给定频率范围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作为一次循环。按表2规定的循环次数进行,已做过定频耐久试验的样品不再做扫频耐久试验。 5.7.5.4 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此项试验在不工作条件下进行,对于已做过定频耐久试验的受试样品须做此项试验。对于做扫频耐久试验的样品,可将最后一次扫频试验作为最后振动响应检查。本试验须将记录的共振频率与初始振动响应检查记录的共振频率相比较,若有明显变化,应对受试样品进行修整,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试验结束后,进行最后检测。 5.7.6 冲击试验   按GB/T2423.5“试验Ea”进行。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安装时要注意重力影响,按表3规定值,在不工作条件下,分别对三个互相垂直轴线方向进行冲击。试验后进行最后检测。 5.7.7 碰撞试验   按GB/T2423.6“试验Eb”进行。受试样品须进行初始检测,安装时要注意重力影响,按表4规定值,在不工作条件下,分别对三个互相垂直轴线方向进行碰撞。试验后进行最后检测。 5.7.8 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 对受试样品进行初始检测,将运输包装件处于准备运输状态,按GB/T4857.2的规定进行预处理4h。 将运输包装件按GB/T4857.5的要求和表 5的规定值进行跌落,任选四面,每面跌落一次。试验后按产品规范的规定检查包装件的损坏情况,并对受试样品进行最后检测。 5.8 可靠性试验 5.8.1 试验条件 本规范规定可靠性试验目的为确定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性水平,试验周期内综合应力规定如下: 电应力:受试样品在输入电压标称值(220V)的±10%变化范围内工作(直流供电产品电压变化为标称值偏差±5%)。一个周期内各种条件工作时间的分配为:电压上限25%,标称值50%,电压下限25%。 温度应力:受试样品在一个周期内由正常温度(具体值由产品规范规定)升至表1规定的温度上限值再回到正常温度。温度变化率的平均值为0.7℃/min~1℃/min或根据受试样品的特殊要求选用其他值。在一个周期内保持在上限和正常温度的持续时间之比应为1:1左右。 一个周期称为一个循环,在总试验期内循环次数不应小于3次。每个周期的持续时间应不大于0.2m0,电应力和温度应力应同时施加。 5.8.2 试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按GB/T5080.7进行。可靠性鉴定试验和可靠性验收试验的方案由产品规范规定。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运行检查程序。故障的判据和计入方法遵照附录B的规定,并只统计关联故障数。 5.8.3 试验时间 试验时间应持续到总试验时间及总故障数均能按选定的试验方案作出接收或拒收判决时截止。多 台受试样品试验时,每台受试样品的试验时间不得少于所有受试样品的平均试验时间的一半。 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定 产品在定型时(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和产品规范中的补充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 6.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类如下: a)定型检验; b)交收检验; c)例行检验。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和顺序见表7。若产品规范中有补充的检验项目时,则应将其插入至表7的相应位置。 表7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定型检验 交收检验 例行检验 1 外观和结构 4.1 5.2 √ √ √ 2 安全 4.2 5.3 √ √ √ 3 电源适应能力 4.3 5.4 √ - √ 4 性能 4.4 5.5 √ √ √ 5 电磁兼容性 4.5 5.6 √ - √ 6 环境 4.6 5.7 √ - √ 7 可靠性 4.7 5.8 √ - - 注1:“√”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表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除型式试验外,安全性只进行接触电流、抗电强度和接地电阻三项试验。 6.3 定型检验 6.3.1 产品在定型时均应进行定型检验。 6.3.2 定型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6.3.3​  定型检验中的可靠性鉴定试验的样品数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其余检验项目的样品数量为2台。 6.3.4​  定型检验中除可靠性鉴定各检验项目故障的判定和计入方法见附录B。其余项目均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停止试验。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重新进行该项试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不合格时,在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后,应重新进行定型检验。 6.3.5 检验后要提交定型检验报告。 6.4 交收检验 6.4.1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应进行交收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重新进行检验。若再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该台产品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交收检验按GB/T2828进行抽样检验,产品规范中应具体规定抽样方案和拒收后的处理方法。 6.4.2 交收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6.5​ 例行检验 6.5.1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试验。 6.5.2例行试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6.5.3例行检验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其中可靠性验收检验项目的样品数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其余检验项目的试验样品数为2台。 6.5.4 例行检验中检验项目除可靠性验收试验的故障判定计入方法见附录B外,其余项目的故障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应重新做该项检验。之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检验,如再次出现另一项故障或其余项通不过,在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的情况时,则判该产品例行检验不合格。   经例行检验中环境试验的样品,应印有标记,一般不应作为正品出厂。 6.5.5检验后要提交例行检验报告。 7​ 标志、标签和包装 7.1​ 包装箱外应标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并喷刷或贴有“小心轻放”、“怕湿”、“向上”等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产品的其他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箱外喷刷或粘贴的标志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退色、变色、脱落。 7.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明细表、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文件。 7.3​ 包装后的产品应能以任何交通工具,运往任何地点,在长途运输时不得装在敞开的车厢和船舱中,中途转运时不得存放在露天仓库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并且产品不允许经受雨、雪或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7.4​ 产品贮存时应放在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为30%~85%。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作用。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100mm,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0mm。若无其他规定时,贮存期一般应为六个月。若在生产厂存放超过六个月时,则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可接受失效点 测试中可接受的失效点见表A.1。失效点等级见表A.2。 表A.1 失效点 失效点类型 描述 1类 像素处于选择态(L>0.75L亮+0.25L暗) 2类 像素处于非选择态(L<0.75L暗+0.25L亮) 3类 像素或子像素处于非常态(不属于Ⅰ、Ⅱ类型) 失效簇 5×5的像素块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失效像素或子像素 L 像素的亮度 L亮 选择态下像素的平均亮度 L暗 非选择态下像素的平均亮度 表A.2 失效点等级 每种类型最大失效点数/百万像素 等级 1类 2类 3类 1类或2类失效簇 3类失效簇 Ⅰ 0 0 0 0 0 Ⅱ 2 2 5 0 2 Ⅲ 5 15 50 0 5   Ⅳ 50 150 500 5 50 注1: 每个像素包含R,G,B 三个子像素点。 注2: Ⅳ级或Ⅳ级以下的失效点等级应在产品明示规范及使用说明中标明。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故障的分类与判据 B.1 故障定义和解释 按GB/T5271.14规定的故障定义,出现以下情况之任一种均解释为故障。 a) 受试样品在规定条件下,出现了一个或几个性能参数不能保持在规定值的上下限之间; b) 受试样品在规定应力范围内工作,出现了机械零件、结构件的损坏或卡死,或出现了元器件的失效或断裂,而使受试样品不能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B.2 故障分类 故障类型分为关联性故障(简称关联故障)和非关联性故障(简称非关联故障)。 关联故障是受试样品预期会出现的故障,通常都是由产品本身条件引起的。它是在解释试验结果和计算可靠性特征值时必须要计入的故障。 非关联故障则是受试样品出现非预期的故障,这类故障不是受试样品本身条件引起的,而是试验要求之外而引起的。非关联故障在解释试验结果和计算可靠性特征值时不计入。但应在试验中做记录,以便于分析和判断。 B.3 关联故障判据 a) 必须经更换元器件、零部件或设备才能排除的故障; b) 损耗件在其寿命期内发生的故障; c) 需要对接插件、电缆等进行修整,以消除短路和接触不良,方可排除的故障; d) 不是同一因素引起而同时发生两个以上的关联的故障,则应如数计入。如果是同一因素引起的,则只计入一次; e) 出现造成测试和维护人员的不安全或危险或造成受试样品和设备严重损坏的故障,应立即做出拒收判定,并中止试验; f) 程序的偶然停运或运行失常,但无须做任何维修和调整,再经启动就能恢复正常,这种偶然跳动的故障,凡积累数达三次者(指同一受试样品),计为一次关联故障,不足三次者均以非关联故障处理; g) 承担确认试验的检测单位,根据故障情况和分析结果,有资格认定某种故障为关联故障。 B.4非关联故障判据 a) 从属性故障 由于受试样品中某一元器件、零部件失效或出现设备故障而直接引起受试样品另一相关元器件或零部件的失效而造成的故障,或者由于试验条件变化已超出规定的范围(如突然断电,电网电压和频率的变化,温湿度变化,严重的机械环境和干扰等)而造成的故障; b) 误用性故障 由于操作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故障,如安装不当,带电插拔有源接口或线缆,施加了超过规定的应力条件,或者按产品规范的规定允许调整的部件,没有得到正确的调节,显示画面失步等,而造成的故障; c) 诱发性故障 在检修期间,因为维修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故障; d) 承担确认试验的检验单位,根据故障和分析结果,有资格认定某种故障为非关联故障。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检查程序编制原则 C1 检查程序编制原则 本附录提出的检查程序是指由生产厂提供的,用以检查液晶显示器硬件组成部分的综合程序。它应提供容易暴露各个硬件部分出现故障的测试方法,调入方便,使用灵活,便于人工控制和选择,并可及时显示被检查部分的工作状态,对于故障状态提供清晰的显示结果。 C2 检查程序总要求 a)​ 使用者调入和启动方便,可连续检查,也可单项或几项组合检查; b)​ 在自检程序运行中,应及时给出运行正常的信息和正在受检查部位工作状态的信息; c)​ 检查结束标志要明显,故障信息应确切; d)​ 检查程序操作力求简便,使用说明要清楚、准确。 C3 检查程序内容 检查程序应包括下列图形显示: a)色品检测图形 b)字符检测图形 c)屏幕分辨率检测图形 d)灰阶检测图形 e)亮度及对比度检测图形 C4检查步骤 检查步骤应在产品规范中详细规定。在做电源适应能力检查和环境条件检查中,都要运行检查程序检查C2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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